学分制实施细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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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
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
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课内教学(含课内实验),原则上____学时为1学分。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____周计1学分。
体育课____学时为1学分,每学期1学分,两年共____个学分。
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可作为全校性任选课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取的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具体规定按《____工程学院创新性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分计算以0.5为单位。
第九条总学分
以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17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为220-230学分。
第十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按照《____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____工程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____分(不含____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____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____(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5;良好-3.5;中等-2.5;及格-1.5;不及格-0。
(三)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____该课程的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____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四章导师制与选课
第十二条实行导师制,以加强对学生的指导。
导师应根据学生个人的能力、志向和特长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实行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负责。
对导师的要求与管理,按《____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有关选修课的安排,选读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完成实践环节,以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选课具体办法按照《____工程学院本科生选课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人才培养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所修学分(含重修)一般为20-30学分左右;允许上学期获得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第十六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课程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
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七条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____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五章重修与免修、免听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考核不合格的其他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考试缺考课程直接重修。
第十九条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登录,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登录。
课程重修必须经过再次选课,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允许部分学生免听、免修部分课程,同时鼓励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有关规定与要求按《____工程学____免听、免修及跳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主辅修、双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实行专业主修的同时,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设立主辅修、双专业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辅修、双专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____工程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缴费与注册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学生缴费与注册按《____工程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重修费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凡由于学生本人原因导致退学、退选、退专业等,已缴学习费用不予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工程学院本科各专业,专科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从____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如与本校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办法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分制实施细则(二)
(____版)____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____学院教〔____〕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____学位条例》、《____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____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____;做出撤销授予学位____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
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____,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____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____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____,____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____,____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心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
(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
第四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____;
(三)校学位办汇总、复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____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毕业(或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期内、且毕业(或结业)后半年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____和
初审,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经校学位委员会____通过后方可补授学士学位。
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水平要求(下列四款之一):(一)非英语类非涉____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___分及以上(艺体专业和应用技术本科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___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 级考试成绩达到____分及以上)者;
(二)非英语类涉____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___分及以上者;
(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____分及以上者;
(四)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
第十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____市教委____的计算机等级考试(cct)(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
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____级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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