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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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康德关于“⼈是⽬的”的观念
作者俞吾⾦原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
长期以来,理论界形成了⼀种定见,即康德视“⼈”为“⽬的”,⽽不是“⼿段”。

其实,这种流⾏的见解完全缺乏对康德著作的深⼊研究和细致领悟。

本⽂试图通过对康德⽂本的认真解读,恢复其相关观念的本真含义,并做出合理的评价。


在1785年出版的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此书苗⼒⽥先⽣译为《道德形⽽上学原理》,李秋零先⽣译为《道德形⽽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主题。

深⼊的研究表明,康德从⼈的⾏动出发来阐述其“⼈是⽬的”的观点,⽽⼈的⾏动通常包含着以下两个不同的侧⾯:
其⼀,⼈与物的关系。

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存在者”(Wesen):⼀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事物”(Sachen),它们不是依据我们的意志,⽽是依据⾃然的意志⽽存在的,因⽽它们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段”(Mittel);另⼀种是理性的存在者,
即“⼈”(Personen),他们具有绝对的价值,他们的本性凸显为“⽬的本⾝”(Zwecke an sich selbst)。

康德随即写道:
“Dies sind also nicht bloss subjective Zweck,deren Existenz,als Wirkung unserer Handlung,fuer uns einen Wert hat;sondern objective Zwecke,d. i. Dinge,deren Dasein an sich selbst Zweck ist,und zwar einen solchen,an dessen Statt kein anderer Zweck gesetzt warden kann,dem sie bloss als Mittel zu Diensten,weil ohne dieses überall gar nichts von absolutem Werte wuerde angetroffen warden.”[1]
李秋零先⽣把这段话译为:“因此,这就不仅仅是其实存作为我们的⾏动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具有⼀种价值的那些主观的⽬的,⽽是客观⽬的,亦即其存在⾃⾝就是⽬的的东西,⽽且是⼀种⽆法⽤任何其他⽬的来取代的⽬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2]
康德的这段重要的论述启⽰我们,在⼈与物的关系上,物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因⽽永远只能作为⼿段,⽽⼈作为绝对价值则不但是主观⽬的,⽽且也是客观⽬的,因为其存在⾃⾝就是⽬的。

其⼆,⼈与⼈的关系。

由于每个⼈都是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的⾃⾝⽽存在,因⽽康德强调,⼀个⼈的⾏为,⽆论是针对他⾃⼰的,还是针对别⼈的,他必须同时把⾃⼰和别⼈都尊为⽬的,⽽实践理性的命令式正是奠基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

康德随即指出:
“Der praktische Imperativ wird also folgender sein:Handle so,dass du die Menschheit,sowohl in deiner Person,als in der Person eines jeden andern, jederzeit zuglich als Zweck, niemals bloss als Mittel brauchest.”[3]
李秋零先⽣把这段话译为:“因此,实践的命令式将是这样的:你要如此⾏动,即⽆论是你的⼈格中的⼈性,还是其他任何⼀个⼈的⼈格中的⼈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的,绝不仅仅当做⼿段(niemals bloss als Mittel)来使⽤。

”[4]
我们必须注意康德这段话在表达上的⼀个细节,即他从未否认,⼈在实际⽣活中会成为“⼿段”,他强调的只是:⼈不应该仅仅被当做⼿段来看待和使⽤。

也就是说,⼈是理想中的⽬的和实际⽣活中的⼿段的统⼀体,⽽在这个统⼀体中,康德注重的则是“⼈是⽬的”这⼀理想的维度。

那么,康德上⾯这段论述是否具有偶然性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我们发现,凡是康德谈到⼈与⼈之间的⽬的关系时,他的表达⽅式⼏乎完全是⼀致的。

⽐如,他在另⼀处指出:
“Nun sage ich,der Mensch,und Ueberhaupt jedes vernuenftige Wesen,existiert als Zweck an sich selbst,nicht bloss als Mittel zum beliebigen Gebrauche fuer diesen oder jenen Willen,sondern muss in allen seinen,sowohl auf sich selbst,als auch auf andere vernuenftige Wesen gerichteten Handlungen jederzeit zuglich als Zweck betrachtet werden.”[5]
由此看来,康德关于“⼈是⽬的”的观念在实际⽣活中永远是⼀个缺乏可操作性的幻念。

法国哲学家萨特也以下⾯的故事驳斥了康德的这⼀观念。

在第⼆次世界⼤战中,萨特的⼀个学⽣在家⾥照顾⽣命垂危的母亲,⽽那个学⽣⼜希望⾃⼰能够到前线去与德国⼊侵者作战。

他去征求萨特的意见,他该怎么办?萨特认为:如果他继续在家⾥照顾母亲,那就等于把⾃⼰的母亲作为⽬的,⽽把抗击德国⼊侵者视为⼿段;反之,如果他撇开母亲⽽到前线去,那就等于把抗击德国⼊侵者视为⽬的,⽽把⾃⼰的母亲视为⼿段了。

在萨特看来,这是⼀个两难问题,只能由这个学⽣⾃⼰去选择。

事实上,萨特所说的这种两难困境在实际⽣活中随处可见。

⽐如,为什么美国电影《拯救⼤兵瑞恩》要牺牲其他⼈的⽣命(作为⼿段)去拯救瑞恩的⽣命(作为⽬的)呢?难道不同⼈的⽣命之间存在着价值上的差别吗?按照康德的论述,假如每个⼈都应该同时把⾃⼰和他⼈都视为⽬的,这类拯救⾏为根本就不可能发⽣。

由此可见,虽然康德关于“⼈是⽬的”的见解把⼈的尊严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度上,但在实际⽣活中却因缺乏可操作性⽽显得苍⽩⽆⼒。

其实,在实际⽣活的⼈际关系中,⼿段和⽬的总是不可避免地交织在⼀起。

假如⼿段在普遍的意义上被摒弃,那么单纯的⽬的⾃⾝也会随之⽽消失。

正如善与恶是相⽐较⽽存在的⼀样,⽬的与⼿段也是相⽐较⽽存在的。

尽管康德关于“⼈是⽬的”的观念集中体现了启蒙精神追求的理想⽬标,但在后启蒙时代,特别是当今的全球化时代,这个观念本⾝已经暴露出它的致命的缺陷,即“⼈类中⼼主义”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正如海德格尔所指出的,其哲学基础是肇始于法国哲学家笛卡尔的主体性形⽽上学:在现代哲学的开端处有笛卡尔的定律:ego cogito,ergo sum,“我思故我在”。

关于事物和存在者整体的⼀切意识都被归结于⼈类主体的⾃⾝意识(作为不可动摇的全部确信的基础)。

[9]
在笛卡尔之后,康德进⼀步⾼扬了⼈的主体性。

康德之所以把⾃⼰发动的哲学⾰命称做“哥⽩尼⾰命”,并强调⼈是⽬的、⼈的知性为⾃然⽴法、⼈的理性为⾃由⽴法等等观念,正是从主体性形⽽上学的基本主张出发,⽽这种主体性形⽽上学的本质是把“⼈”这⼀特异的存在者视为⼀切形⽽上学真理的规定者。

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作为主体性形⽽上学,现代形⽽上学———我们的思想也处于它的魔⼒中———不假思索地认为,真理的本质和存在解释是由作为真正主体的⼈来规定的。

[10]
显然,每⼀个不存偏见的⼈都会发现,与康德的“⼈是⽬的”观念相伴随的⼈类中⼼主义和主体性形⽽上学已经给⼈类⽣存和发展的整个环境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后启蒙时代的⼈们在痛苦的⾃我反省中发现,被康德视为⾃在⽬的的⼈同时也是⽣态环境的最⼤破坏者。

[11]认识到这⼀点,表明我们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康德的思想,尤其是他的“⼈是⽬的”的观念,因为我们已经意识到:⼀⽅⾯,作为理性的存在者,⽬的和⼿段永远交织在⼈的⾝上。

⾄于什么是⽬的?什么是⼿段?是⽆法脱离具体的语境,抽象地加以谈论的。

在语境A中,某个⼈成了⽬的,但在语境B中,他⼜成了⼿段,⽽在语境C中,他可能既是⽬的,也是⼿段。

总之,关于⽬的和⼿段的⼀切⾔说只有在具体的、确定的语境中才是有效的。

康德的理论失误在于他撇开具体的语境,抽象地谈论“⼈是⽬的”的观念,⽽他所主张的每个⼈同时要把⾃⼰和他⼈都视为⽬的的理想在实际⽣活中是完全缺乏可操作性的。

另⼀⽅⾯,退⼀万步说,即使康德能够抽象地谈论“⼈是⽬的”的观念,它在理论上也是偏颇的,因为正如弗洛伊德在《⽂明及其它的不满》⼀书中所指出的,在⼈的⾝上,不仅有着“⽣之本能”,也有着“死之本能”或“侵略的本能”,⽽对后⼀种本能的放任,已经对⼈类⾃⾝的⽣存和发展、周围环境的存在和发展产⽣了灾难性的影响。

所以,决不能简单地像康德那样,把⼈尊崇为⽬的,⽽应该把⼈与⼈之间的和谐相处、⼈与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尊崇为⽬的。

综上所述,在后启蒙时代,特别是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再不能以单纯赞扬的⼝吻来谈论康德的“⼈是⽬的”的观念,到了对这⼀观念进⾏全⾯的、批判性反思的时候了。

我们回顾康德,⽬的并不是停留在康德那⾥,⽽是超越他,站到思想的新的制⾼点上。

注释
*本⽂为复旦⼤学国外马克思主义与国外思潮创新研究基地研究项⽬《后现代主义与马克思主义》(05FCZD008)的阶段性成果。

[1][3][5]I. Kant,Werkausgabe Ⅶ,Herausgegeben von W.
Weischedel,Frankfurt an Main:Suhrkamp Verlag,1989,SS. BA65 - 66,S.
BA67,SS. BA64 - 65.
[2][4][6]《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民⼤学出版社,2005,第436页;第437页;第437页。

李秋零先⽣把德语名词Handlung译为“⾏为”显然不妥,这⾥改译
为“⾏动”。

[7]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等译,商务印书
馆,1994,第14-15页。

[8]⿊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207页。

[9][10]海德格尔:《尼采》下卷,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2,第761-762页;第824页。

在该书的另⼀处,海德格尔说得更为明确:“对于现代形⽽上学的奠基⼯作来说,笛卡尔的形⽽上学乃是决定性的开端。

它的使命是:为⼈的解放———使⼈进⼊新⾃由(作为⾃⾝确信的⾃⾝⽴法)之中的解放———奠定形⽽上学的基础。

笛卡尔在⼀种真正的哲学意义上预先思考了这个基础。

”参阅该书第778页。

[11]这⾥特别要提到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1947)和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1966),他们在著作中对启蒙精神进⾏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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