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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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矿山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

第三条考勤管理是矿山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按时上下班,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考勤时间与工作制度
第四条矿山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分为两个班次,即早班和晚班,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为8小时。

第五条矿山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六条矿山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需按照《矿山员工请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勤打卡制度
第七条矿山员工应使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打卡,每日上下班打卡两次,分别记录上班和下班时间。

第八条员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打卡,应在当班次结束后,向班组长或考勤员说明情况,并填写《考勤异常说明单》。

第九条考勤打卡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出现人为篡改打卡记录的行为。

第四章考勤记录与审核
第十条班组长负责监督本班组员工的考勤打卡情况,并定期将考勤记录汇总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各部门的考勤记录,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对考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勤奖惩
第十三条对遵守考勤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工资等处罚。

第十五条对连续旷工、累计旷工达到规定次数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矿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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