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思维导图-12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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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独立个人劳务
除非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 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or
专业性劳务
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缔 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应在居民国征税 劳务所得(★★) 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在中国从事受雇活 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 民因在缔约国 另一方从事受 雇的活动取得 的报酬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 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 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非独立个人劳务 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 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 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 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 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如果 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 度,则中国可就该人员在这两个年度中在 中国的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 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 该项报酬由中国雇主支付或代表中国雇主支付
-3-
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 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 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 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 购置固定资产&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 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 收入计税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 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 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 出额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 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 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 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 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 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 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15% 如能建账可调整申报方式 其他税种 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只适用于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 只适用于所称非居民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承包工程作业 业务范围 提供劳务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 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 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同时满足-应仅在该缔约国 一方征税 受雇个人不构成在劳务发 生国的纳税义务
or
获得的报酬就可以在中国征税 董事费 征税权赋予董事所在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
艺术家&运动员 退休金 其他所得(★) 政府服务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从事活动,另一方有无限征税权
居民国对退休金独占征税权 支付国独占征税权 但是如果在另一国,且雇佣另一国居民,则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在另一国仅为接受教育或培训-另一国免税 不包括报酬收入 从新加坡取得收入,中国可抵免;地面额<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额 中国 退休金特例
中国判断标准
居民企业 税收居民(★) 新加坡标准 新加坡法律
新加坡个人到3rd从事劳务,构成3rd居民的,从中国取得收 入,先按与3rd国协定,没有按中国内法规定 第三国经营判断标准 中/新居民企业在3rd国常设机构,从新/中取得收入使用中新协定 中国居民企业在新常设机构,从3rd取得收入,按与3rd国协定 永久性住所 双重居民身份 重要利益中新 习惯性居处 国籍 常设机构条款优先 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实质存在(没有规模或范围限制) 特点 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 管理场所(负有部分管理职责,≠“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 办事处 常设机构(★★) 工厂 作业场所 表现形式 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地,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 非独立代理人 按先后顺序判断
60年代-巴基斯丹-海运企业
我国缔约情况
1983年-日本-第一个全面性协定 2015年底-101个协定-97个生效
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特点 对地域税收管辖权有所限制 易为经济发达国家接受 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 《经合组织范本》 前提 居住国-抵免&免税 来源国-缩减管辖权&降低税率
1992年-活页
核心考点
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这一规定为股息的来源国保留了征税权 支付股息的股份构成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资产的一部分货有联系-可将股息并入常设机构的利润 从中国取得股息又分配给中国,中国有权征收 不论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 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 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 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核心考点 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 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 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且限制税 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所得税税收居民必要条件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事实上的征税中国判断标准国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境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一次离境30日多次累计90日外国人海外侨民港澳台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成立外国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新加坡标准新加坡法律第三国经营判断标准新加坡个人到3rd从事劳务构成3rd居民的从中国取得收入先按与3rd国协定没有按中国内法规定中新居民企业在3rd国常设机构从新中取得收入使用中新协定中国居民企业在新常设机构从3rd取得收入按与3rd国协定双重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新习惯性居处国籍按先后顺序判断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条款优先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特点实质存在没有规模或范围限制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表现形式管理场所负有部分管理职责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作业时间超过6个月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地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非独立代理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准备性or辅助性活动场所不是常设机构仓储展览采购信息收集营业利润对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划分征税权的规定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企业原则即对常设机构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常设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该企业的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如果常设机构的独立账目可以真实反映其利润水平应该按照该账目计算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当常设机构利润不能通过账目进行核算时可以依据公式分配企业的总利润从而确定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和商品不视为常设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取得利润不应按利润归属的方法计算或核定常设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利润在计算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时也不应列支其上述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国际运输收入来源国免税与国金运输有关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业务范围附营或临时经营集装箱租赁附属业务不超过总收入的10其他代售客票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货仓至机场码头间的运输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不动产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征收方式(没有限定) 税种的范围 主管当局 中:税务总局
新:财政部部长
新加坡居民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现行税种 必要条件 中&新:所得税
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事实上的征税) 国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 境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 中国境内成立 外国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一次离境<30日 多次累计<90日 外国人、海外侨民、港澳台
征税协助条款
2003年
装让股份的财产收益 电子商务征税 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介绍
特点
同时兼顾缔约》
77年草案-79年通过-80年出版-01年首次修订
居民 常设机构
2001年
联署企业 财产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 个人公司团体 人的范围 必须是居民 居民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条件 必须是对所得征收 必须是政府征收 直接征收 扣缴源泉
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7% 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 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 用的胶片 磁带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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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有权使 用文学、艺术 或科学著作
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 任何计算机软件 专利、商标 设计或模型,图纸 秘密配方 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国际税收协定
1963年-《关于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
产生
1977年-《经合组织范本》or《OECD范本》 1979年-《联合国范本》or《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概述 法律地位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 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核心考点
对股份转让征税问题的规定
计算比例时包括间接持有 直接参与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 判断直接或间 接参股中国居 民公司 具有10%以上直接资本 关系的单层或多层或其 他实体间接参与中国居 民公司资本 有显著利益关系的关联集 团内其他成员直接参股或 具有10%以上间接参股
投资所得(★★) 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 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 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 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 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 —来源国仅能就股息 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受益所有人为企业+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5%股份,利息的征税税率为5% 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内涵
秘密程序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 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 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 报
特许权使用费
范围
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 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 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 权使用费总额的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 来源国赋予了有限制的征税权(设定最高税率为10%)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 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 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税务登记 领取工商登记证件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注销前,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 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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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子公司 准备性or辅助性活动场所不是常设机构(仓储,展览,采购&信息收集) 对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划分征税权的规定 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只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企业原则,即对常设机构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 待,常设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该企业的其他常设机构之 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该常 设机构的利润 营业利润(★★) 如果常设机构的独立账目可以真实反映其利润水平,应该按照该账目计算归属 常设机构的利润 当常设机构利润不能通过账目进行核算时,可以依据公式分配企业的总利润, 从而确定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 不视为常设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取得利润 为本企业采购货物和商品 不应按利润归属的方法计算或核定常设机构在采购活动中获得利润 在计算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时,也不应列支其上述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 收入来源国免税 与国金运输有关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 国际运输(★) 湿租 光租 附属业务不超过总收入的10% 业务范围 附营或临时经营集装箱租赁 代售客票 其他 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 货仓至机场码头间的运输 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 不动产 不动产的用益权 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 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不动产所得 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 不动产所得-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 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辨析 财产所得(★★) 财产收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得 利息-房地产抵押的利息收入 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 出售或交换财产产生的收益 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等产生的收益
学生&实习人员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新加坡
新加坡支付给中国公司股息+中国公司拥有新加坡>20%股份,可在中国&新加坡 抵免+按中国内法计算 同上;股份部分限制10%
非歧视待遇(不包括优惠) 特别规定(★) 互相协商程序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不受影响 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 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除适用税收协 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应按规定办 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应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财产收益 转让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的收益可以在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 满足任一条件时,新加 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 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 益,中国税务机关有权 征税 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 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 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 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 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