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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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粤办函〔2023〕302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3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2014年修订后的银行业分支机构SF63-64-65表填报说明

SF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旨在收集各银行在报告日对各类企业贷款的有关情况。

主要包括第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I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2.表号:银监统F0033号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内分支机构。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第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

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

第II部分: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纳税人盖公章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不就地缴纳缴原因:分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有其它原因应写明情况。

11、“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不需要填报。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8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资本市场00010839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金融市场00010915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其他00010999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教育0001101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育体育文化0001103229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文化教育体育文化0001103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国防建设00011207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交通运输0001121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商品储备00011226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医疗卫生000112340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三农农村建设00010923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改善民生住房00010117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军转择业00010118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再就业扶持00010136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其他00011299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改善民生社会保障00010127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支持金融资本市场金融市场00010815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2003/2/21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五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2018/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款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2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1项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1项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2项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款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四)款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五)款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5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六)款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款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四)款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1第五十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6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2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3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4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1项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款第5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4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一)款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5/12016/12/3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1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2项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九)款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款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2016/5/12017/12/3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八)款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款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五)款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八)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1/12018/12/31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第八条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3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2016/5/1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计算应纳2016/5/1第一、三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08/1/1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式减免有效核算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免税新增“减免项目名称”调整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扣减增值税新增减征增值税新增新增。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汕府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二、着力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壮大一批本土企业,做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层次。

三、加快制定《汕尾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大力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引导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聚集,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
— 1 —
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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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形考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形考作业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形考作业1-4参考答案形考作业1一、名词解释(共32分,每题4分)1.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足以追求利润最人化为经营日标,以货币信用业务利综合金融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2.信用创造——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从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3.混业经营——是指一个金融机构获准可以经营多个金融子行业,或者获准同时经营多个隶属于不同金融子行业的金融产品。

4.商业银行负债——是银行由于受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

5.资本盈余——是指发行普通股时发行的实际价格高于股票票面价值的部分,即平常所说的股票的发行溢价部分。

资本盈余并非股票发行者的利润,而是普通股股东投资股本的一部分,因而应列入缴纳的股本总额中。

6.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7.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8.同业拆借——指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之间融通。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共20分,每题4分)1.流动性,是要求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经得起重大风险和损失,能随时应付客户提存,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

(×)2.单一银行制,也称单元银行制,一般是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营业机构来办理,不设立分支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网企 业 按 有 关规 定 进 行 可 再 生 能 源电价 附加 汇 算 清 缴
修理 修 配劳 务和应 税服 务,支付 或者负担 的增值 税税 额 。 总 机 时, 因电力用户 欠缴电费, 经专员办审核 确认 后作 为坏 账损 失核
构 及其 分支 机构用于发生 ( ( 应税 服务 范围注 释 所列 业务 之外 销 而不计入 电网企 业 实际销售电量 的, 按核 减电量 计算的可再 生 的进 项税额 不得汇 总 能 源电价 附加,借 记 “ 其他应 付款 ”等科目,贷记 “ 应 收账 款 ” 六 、试 点地 区分 支机 构发 生 应税 服 务范 围注 释》 所列业 科 目 。已审核 确认 并核 销的坏账 损失如 果以后又 收回的,按实 际 银 行 存款 ”科 目 , 务, 按照应征 增值 税 销售额 和预 征率 计 算缴 纳增值 税 。计算 公 收 回电量 计 算的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借 记 “
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 于印发 < 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 加补 助资金 管 理暂 行办法 >的通 知 ( 财建 【 2 0 1 2 1 1 0 2号)等相关规 定,现就 可 电网企业 代征代缴可再 生能源电价 附加的会计处 理
( 一)总机 构及 其试 点地 区分 支机 构发 生 应 税服 务 范围 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 处理 规定如下 :
部分 现代服务 业营 业税 改征 增值 税试 点的通 知》( 财税 【 2 0 1 1 1 1 1 1 号)及其他 增值税 有关政 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九、总分 机 构试 点纳税人 增值 税 具体 管理 办 法由国家 税务 总局 另行制定。
《 财税 [ 2 0 1 2 1 8 4 号; 2 0 1 2 年1 2 月3 1 日)

国税发〔2005〕181号

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2005-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待开户银行确定后各地税务机关即可按本办法办理开户手续,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在银行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选定的商业银行或该商业银行因当地无其分支机构而委托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征收业务和账户管理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应职责明确,密切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税务机关开立、变更、撤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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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广发行所属分支机构,总机构管理费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21号
【发文日期】2004-01-15
【实施时间】2004-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发展银行《关于继续提取系统管理费的函》(广发银财函[2003]5号)。

考虑到广东发展银行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广东发展银行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72号)(附件一),经审核,同意广东发展银行2003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00万元。

其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标准(附件二)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国税函02-72号
2.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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