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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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法 院 和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分别通 过 司法解 释 将该
别 于盗 窃 、 诈骗 等一 般侵 财犯 罪 的显著 特征 。 那种 强 调赃 款 去 向用 于公务 而不 构 成犯罪 的观 点 ,恰 恰 是
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 从此罪名上看, 。 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 法人 员不移交 的对象为 “ 事案件 ” 没有疑问 的。 刑 是 然
法理。 如果将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 , 只 能 导致 放纵犯 罪 。 ( 作者单 位 : 兰浩特 市检 察 院) 鸟
证 明其 具有 这种 主观 故意 即可 ,不 必求 证其 行 为 的 动 机为 公还 是为 私 。那种 以赃 款去 向作 为罪 与非 罪 的界 限 ,实 质上 是混 淆 了犯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的界
别 。 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 同属 于人 的主观 状态 。 罪 犯 犯 动机 是推 动行 为人 为某 一行 为 的 内心起 因 ,不是 犯
提 。 赃款 用 于公 务 , 占有财物后 对 财物 进行 处分 将 是 的一种 行 为方式 。 以此认 定行 为人 构成 贪污 受贿 罪 , 完 全符 合 主客观 相一 致 的原则 。而 “ 款去 向 ” 以 赃 论
力, 在人 民群 众 中造成 了消极影 响 , 主要 的是 有悖 更
罪 构成 的必备 要件 , 只是量 刑时应 考 虑 的情节 。 而犯
罪 目的是行 为 人 实施行 为 达到 危害 结果 的希 望 和追
求, 是故 意犯 罪构 成 的必要 条件 。 论行 为人 实施贪 不 污 、 赂 的动 机是 生活 困 难急需 用钱 , 是贪 图享 受 贿 还
务 活动 的廉 洁性 ,而后 者是 贪污受 贿 等职 务犯 罪 区
《 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 舞弊 ,对依法应 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 情节严重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3 造 成 严重 后果 的 , 3 以上 7 以下有 期 徒刑 ” 处 年 年 。最高
而 , 司法 实践 中 , 本罪 的犯 罪对 象 的界定 出 现 了 在 对 较 大争 议 , 主要 有两 种观 点 : 一种 观点 认 为本 罪犯 第 罪对 象 只能是 犯罪嫌 疑人 , 犯罪嫌 疑人 的案 件不 没有 是本 罪对象 ; 二种观 点认 为本 罪犯罪 对象 是刑 事案 第
只注意到贪污受贿犯罪侵犯合法财产权这一犯罪客 体 ,而忽略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Hale Waihona Puke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在 采用 贪污 、贿 赂手 段获 取 财物
时, 不可 能不 知道 这 种行 为 的违 法性 , 是一 个 大前 这
求 的主 观故 意 , 仅仅是 对财 物 的非 法 占有 , 非 非法 并 占为 己有 。 非法 占为 己有 , 行为 人 自身将 赃 款赃物 是 非法 地 实际 占有 、 配和 处分 ; 支 而非 法 占有 则是 使赃 款脱 离 物 主的控 制而 处 于行 为人 的控制 之 下 。 当犯 罪嫌 疑 人 以贪污 或 受贿手 段非 法 取得赃 款 ,就 已经 反 映 出其 主观 上 具 有 法 律所 要 求 的非 法 占 有 的 故 意, 即使 其事 后 确实 将这 些赃 款用 于公 务 , 也难 以否 认其 事 先 的非 法 占有 的故意 。如 刑法 规定 的单 位 受 贿罪 , 非法 所 得基 本上 都用 于单 位业 务 支 出 , 并 其 但 不 能 因此否 定其 构成 单 位受贿 罪 。 “ 款去 向 ”还混 淆 了犯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 区 赃
赃 款 的处 理 ,仅是行 为人 实 施犯罪 行 为之 后 的一 种
延续行 为 , 是犯 罪构成 所 必须要 求 具备 的行 为 , 不 而 仅仅 是影 响量 刑 的一个 具体 情节 。侦 控机 关完 全 可 以享 有 和行使 举证 的豁 免权 。 司 法实践 中 ,以赃 款 去 向不 清或 “ 款用 于公 赃 务 ”为 由宣判 被告 人 无罪 ,不仅 对 打击腐 败 分子 不
用 于挥霍 ,也 不论 行 为人 的 主观动 机是 为公 还 是 为
私, 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退一步讲 , 试想 , 哪有用贪
污贿 赂得 来 的款 项慷慨 解 囊 , 为公 办事不 报 销 的呢 ? 实 践证 明 , 为 人 声称 将 贪 污 、 贿 所 得用 于公 务 , 行 受
大 多是 一种 掩盖 犯罪 的行 为 。司法 机关 只要 有证 据
后行 为 否定 前行 为性 质 ,否 定行 为 人在 前行 为 时 的
主观心 理状 态 , 恰恰 是一 种 唯客观 论 的体现 , 违 我 有 国刑法 的基本 原则 。
三 、 赃款 去 向论” “ 扩大 了司法 机关 的举 证范 围
根 据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一 般原理 ,公诉 案件 的证 明责任 由承担 控诉 职 能的检 察机关 承 担 。行 为人对
限, 把行 为人 的犯罪 动机 , 即为什么 去贪 污 受贿 这 种
浅析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罪 的犯罪对象
扬 贵 荣
动 因 ,与行 为人 在实 施行 为 时所直 接追 求 的非 法 占 有 财物 的犯 罪 目的混 为一 谈 ,势必 导致 错误 适 用法 律 的结 果 。 二 、赃 款去 向” “ 论违 背贪 污贿 赂罪 的立 法本 意 我 国刑 法 规 定 贪 污受 贿 罪 侵 害 的是 双 重客 体 , 是 法律 意义 上 的公共 财 产所有 权 和 国家工作 人 员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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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人 主观上 必须 以非 法 占为 已有 为 目的 。这恰 恰
知道 , 意识 支 配 行 为 , 想决 定 行 动 , 为 一 个正 常 思 作
是对 我 国法律 规定 的一 种误 解 。从刑 法关 于贪 污罪
及受 贿罪 的有 关规 定 可 以看 出 ,贪 污受贿 犯 罪 所要
别 于盗 窃 、 诈骗 等一 般侵 财犯 罪 的显著 特征 。 那种 强 调赃 款 去 向用 于公务 而不 构 成犯罪 的观 点 ,恰 恰 是
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 件罪” 从此罪名上看, 。 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 法人 员不移交 的对象为 “ 事案件 ” 没有疑问 的。 刑 是 然
法理。 如果将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 , 只 能 导致 放纵犯 罪 。 ( 作者单 位 : 兰浩特 市检 察 院) 鸟
证 明其 具有 这种 主观 故意 即可 ,不 必求 证其 行 为 的 动 机为 公还 是为 私 。那种 以赃 款去 向作 为罪 与非 罪 的界 限 ,实 质上 是混 淆 了犯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的界
别 。 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 同属 于人 的主观 状态 。 罪 犯 犯 动机 是推 动行 为人 为某 一行 为 的 内心起 因 ,不是 犯
提 。 赃款 用 于公 务 , 占有财物后 对 财物 进行 处分 将 是 的一种 行 为方式 。 以此认 定行 为人 构成 贪污 受贿 罪 , 完 全符 合 主客观 相一 致 的原则 。而 “ 款去 向 ” 以 赃 论
力, 在人 民群 众 中造成 了消极影 响 , 主要 的是 有悖 更
罪 构成 的必备 要件 , 只是量 刑时应 考 虑 的情节 。 而犯
罪 目的是行 为 人 实施行 为 达到 危害 结果 的希 望 和追
求, 是故 意犯 罪构 成 的必要 条件 。 论行 为人 实施贪 不 污 、 赂 的动 机是 生活 困 难急需 用钱 , 是贪 图享 受 贿 还
务 活动 的廉 洁性 ,而后 者是 贪污受 贿 等职 务犯 罪 区
《 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 舞弊 ,对依法应 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 情节严重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3 造 成 严重 后果 的 , 3 以上 7 以下有 期 徒刑 ” 处 年 年 。最高
而 , 司法 实践 中 , 本罪 的犯 罪对 象 的界定 出 现 了 在 对 较 大争 议 , 主要 有两 种观 点 : 一种 观点 认 为本 罪犯 第 罪对 象 只能是 犯罪嫌 疑人 , 犯罪嫌 疑人 的案 件不 没有 是本 罪对象 ; 二种观 点认 为本 罪犯罪 对象 是刑 事案 第
只注意到贪污受贿犯罪侵犯合法财产权这一犯罪客 体 ,而忽略了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Hale Waihona Puke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在 采用 贪污 、贿 赂手 段获 取 财物
时, 不可 能不 知道 这 种行 为 的违 法性 , 是一 个 大前 这
求 的主 观故 意 , 仅仅是 对财 物 的非 法 占有 , 非 非法 并 占为 己有 。 非法 占为 己有 , 行为 人 自身将 赃 款赃物 是 非法 地 实际 占有 、 配和 处分 ; 支 而非 法 占有 则是 使赃 款脱 离 物 主的控 制而 处 于行 为人 的控制 之 下 。 当犯 罪嫌 疑 人 以贪污 或 受贿手 段非 法 取得赃 款 ,就 已经 反 映 出其 主观 上 具 有 法 律所 要 求 的非 法 占 有 的 故 意, 即使 其事 后 确实 将这 些赃 款用 于公 务 , 也难 以否 认其 事 先 的非 法 占有 的故意 。如 刑法 规定 的单 位 受 贿罪 , 非法 所 得基 本上 都用 于单 位业 务 支 出 , 并 其 但 不 能 因此否 定其 构成 单 位受贿 罪 。 “ 款去 向 ”还混 淆 了犯罪 动机 与犯 罪 目的 区 赃
赃 款 的处 理 ,仅是行 为人 实 施犯罪 行 为之 后 的一 种
延续行 为 , 是犯 罪构成 所 必须要 求 具备 的行 为 , 不 而 仅仅 是影 响量 刑 的一个 具体 情节 。侦 控机 关完 全 可 以享 有 和行使 举证 的豁 免权 。 司 法实践 中 ,以赃 款 去 向不 清或 “ 款用 于公 赃 务 ”为 由宣判 被告 人 无罪 ,不仅 对 打击腐 败 分子 不
用 于挥霍 ,也 不论 行 为人 的 主观动 机是 为公 还 是 为
私, 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退一步讲 , 试想 , 哪有用贪
污贿 赂得 来 的款 项慷慨 解 囊 , 为公 办事不 报 销 的呢 ? 实 践证 明 , 为 人 声称 将 贪 污 、 贿 所 得用 于公 务 , 行 受
大 多是 一种 掩盖 犯罪 的行 为 。司法 机关 只要 有证 据
后行 为 否定 前行 为性 质 ,否 定行 为 人在 前行 为 时 的
主观心 理状 态 , 恰恰 是一 种 唯客观 论 的体现 , 违 我 有 国刑法 的基本 原则 。
三 、 赃款 去 向论” “ 扩大 了司法 机关 的举 证范 围
根 据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一 般原理 ,公诉 案件 的证 明责任 由承担 控诉 职 能的检 察机关 承 担 。行 为人对
限, 把行 为人 的犯罪 动机 , 即为什么 去贪 污 受贿 这 种
浅析徇私舞弊不移交 刑事案件罪 的犯罪对象
扬 贵 荣
动 因 ,与行 为人 在实 施行 为 时所直 接追 求 的非 法 占 有 财物 的犯 罪 目的混 为一 谈 ,势必 导致 错误 适 用法 律 的结 果 。 二 、赃 款去 向” “ 论违 背贪 污贿 赂罪 的立 法本 意 我 国刑 法 规 定 贪 污受 贿 罪 侵 害 的是 双 重客 体 , 是 法律 意义 上 的公共 财 产所有 权 和 国家工作 人 员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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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 人 主观上 必须 以非 法 占为 已有 为 目的 。这恰 恰
知道 , 意识 支 配 行 为 , 想决 定 行 动 , 为 一 个正 常 思 作
是对 我 国法律 规定 的一 种误 解 。从刑 法关 于贪 污罪
及受 贿罪 的有 关规 定 可 以看 出 ,贪 污受贿 犯 罪 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