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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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提出。
江泽民同志深刻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邓小平教育思想和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专门法律以及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规定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定、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为新世纪的人才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市实验小学全体教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识。
根据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要求,积极、深入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
一、提高认识,不断完善依法治教管理机制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学校领导对依法治教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学校把依法治校、法制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规划,从组织、制度、评估、激励四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构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聘请了所在地段街道、公安、司法等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家长代表参加领导小组、担任校外辅导员,聘请桃花坞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书记、平江公安局干部华天生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建立完善了以刺绣研究所、中医院、金门老年公寓、军分区、宋仙洲巷红领巾一条街、民族乐器一厂等为主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基地,形成校内校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
全校师生对照《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从严自律、注重实践、评估反馈、奖优罚劣,使我校的依法治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序列化的道路。
二、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其核心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
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开齐各门学科,保证每位学科有足够的师资力量,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以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
确认主题活动、组织社区服务、参观访问、邀请老红军、司法干部、交通民警作报告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法律教育。
在法制教育上具体做规定:
1.明确学习内容:根据原国家教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意见》和《小学生法制教育基本要求》的精神,重点进行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常识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围绕十二个教育要点,对学生进行形象的法制教育。
2.采用多种形式:法制教育渗透在学习课程中,分散在各年级各学科之中,学校以思想品德课、社会课、语文课等教学为主阵地,主渠道,保证这些课程中法制教育内容的落实,学校还把思品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拍成小品进行教育。
3.校内外、班内外延伸:根据小学生年龄特征,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活动,由司法局领导来校向学生进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治校动员;开展“一月一法”学习,实践体验,内容有《国旗法》、《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守则》等;三是请公安民警、司法干部、街道领导组成的讲师团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专题讲座;四是举行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活动;五是走上社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宣传,开展“我是东小小主人”、“争做合格小公民”等活动。
此外,学校宣传长廊中辟有“法制园地”专栏,栏目有“小红花和小刺猬”、“这事该不该做”等,表扬学生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习惯。
高年级学生自编法制宣传手抄报进行学习交流。
通过教育,学生增强了法制意识,学会关心他人,提高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如四年级一学生过去经常私拆母亲的信件,如今知道了这是违法行为,不再这样做了。
2001年我校三年级学生叶舒婷、六年级学生诸晨淇分别因患心脏缺损需手术及癌症治疗所需手术费用较大,学校问讯后及时伸出了援助之手,短短几天凝聚着全校师浓浓深情的7000千多元、14000多元,分别送到了他们手中有中,表达了同学们的一片爱心。
义务教育阶段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得到受教育的权利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校所属施教范围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或智残而辍学的,相反学校给予他们更多大关怀,去年招收的一年级新生中有二个智力不太好的学生,学校专门作了妥善的安排,对贫困家庭的学生也在经济上给予了照顾帮助,使他们同样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三.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根据《教育法》学校制订了办学章程,对学校组织机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权利义务、校园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学校管理制度,制订了“苏州市**市实验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学校
注重将制度建设与学校的常规管理、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将学法与师德教育结合起来,增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要求,学校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会同工会、团支部开展了崖2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先后组织了“我的爱生格言”征集,小品“这礼该不该收”辩论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知识竞赛、“我心中的好老师”评选、演讲,组织收看“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录像等等。
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教师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各年级组份份制订出各自的礼仪规范,以时刻对照自己的教育行为,涌现出了一批爱生敬业,乐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教师.身为在职教师,道德修养良好,言行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待人,团结合作互助,在原金阊区督导总组织山区师长专项调研中获得较高的评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向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素质教育赋予我的重任,学校认真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探索,实践新课程,在转变教育观念改革课堂教育模式,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新章各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要求先后举行了多次“句华杯”教育技能大赛,在方案设计,网页制作,案例分析,课堂教学等方面按课文要求进行培训,竞赛,以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学校根据教学“六认真”的规定加强了教学质量的监控,在随堂听课,质量调研,教学研究,提优补差等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从而保证了学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在市区组织的多次质量调研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毕业学生受到了附近中学主市区有关学校的欢迎。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对学校关注的热情,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积极性都在不断提高.为规范依法办学,学校建有完整的校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热情,对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都在广泛听取教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在制定三年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收到教工,家长书面,口头意见,建议20余条,保证了学校发展的合理定位及实施的可信度.在关系到教工切身利益的学校内方案修订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了职工会意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教工的关系,关心好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育收费的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规范收费这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教师的形象,同样关系到学校的健康发展,学校在收费工作中是认真的,凡是涉及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时都严格按照财政,物价,上级教育行政各部门所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要求执行,没有擅收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出现,并在校内醒目的地方悬挂经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公示牌,八年来经物价,廉政各部门多次检查情况都比较好,未发生过就收费问题接到家长的投诉。
学校公务公开的渠道是畅通的,校长信箱,校长热线,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都为学生,家长架起了参与学校管理,反映他们心声与要求的桥梁,学校也从中更多的了解到对学校的评价,在家长心目中的地位,为更好的依法治校提供了可
靠的依据.近年来通过家长委员会,校长信箱反映学校教育教学问题的,建议学校各种活动安排的,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议的,解决学生生活后勤,安全的意见,建议40余条,促进了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
四.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走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成功之路。
学校能根据教育中心的热点及薄弱环节,做到反复抓, 抓反复,稳中求进,持之以恒.法制宣传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同时又注重时势,不断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学习,扩大影响.为<<献血法.>>出台后,在宣传的同时也注意用实际行动响应国家的法规,全校已先后有80余名教师参加了义务献血,使学法提升到实践的层次,生动的体现了普法效果,师生的法制观念也在实践中不断增强。
我校从实际出发,积极搜索,大胆实践,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事实有力的证明,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学生素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经,是推进学校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学校现在学风正,纪律严,质量高,一批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评为省级实验小学,多次荣获“市文明单位”、“市文明示范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安全文明单位”、“区普法教育,依法治校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以及家长和社会各届的肯定和赞誉。
五、对依法治教的一些思考
**市实验小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中作了认真的搜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教育法治任重道远,后面的路很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要靠法制,靠制度
保障.”就我们学校来说,当前应抓好内部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依法治校的制度建设和培训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教育法>>,<<
教师法>>等教育法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教育,把教育,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结合起来,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要把学校章程的建立和学校的常规管理,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依法
治校程序性制度的研究和建设,严格依法办学,逐步走上高质,高效,规范发展的轨道.学校应进一步总结经验,反思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所走过的路,不断深化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普及性,与时俱进坚定走依法治校的成功之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市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将遵循这一方针,在局的领导下,坚持走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征程,将满怀信心的迎来教育法治的又一个春天。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
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
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
是必然性”[1]。
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
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2]。
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
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
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
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WTO 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
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
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
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
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
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
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
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
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可见依法治校决不
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
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
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
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
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
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
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
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
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
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4]。
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
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
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
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
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5]。
2.预先申辩的程序。
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
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
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
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
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
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
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
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
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
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
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
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
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
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
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
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
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
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2)综合考虑标准。
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
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
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
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
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6]。
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
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
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
“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
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
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7]。
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
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
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
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
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
行为都是错误的。
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
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
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
资源的极大浪费。
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