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七要点 准确区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
武礼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再探析
Web: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再探析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简称“23号公告”)。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解读文件,23号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情形的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文件制定本身的问题,不仅引发更多的疑问还可能导致新的重复征税。
23号文一经发布即引发了税务专业人士的一片热议并招致诸多批评。
尤其,北京鑫税广通的徐贺连发三篇文章,从23号公告适用的前提条件、可能引发重复征税的原因及政策原理等方面剖析了23号公告存在的诸多问题。
这令文件制定者始料未及,也提醒未来的政策制定者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应更加谨慎。
本文无意于重复对23号公告的已有分析。
下文中,我将结合自己对23号公告的研习,就一些大家未曾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分享,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务机关今后将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股权转让投资者转让股权,应按股权的公允价值定价。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7号公告”)也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投资者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股权,通常被认为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除非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很可能以核定的方式来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27号公告列举了税务机关可采用的核定方法,包括:(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会计实务: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会计实务: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1. 简介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是一种公司通过将留存利润用于增加股本的方式,以增加股东权益。
然而,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涉及到纳税问题,公司需要了解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税务事项。
2. 税务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属于企业分配利润的一种形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税务处理的一般原则:2.1 加计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在进行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时,需要将转增股本所需的金额计入税前利润,作为加计收入,纳税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2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公司的所在地和行业类型而定,根据实际情况,公司需要查询当地税务局的相关政策,确定适用税率。
2.3 税务申报公司需要按照法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在申报表中,需要详细列示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的金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 税务优化措施虽然利润留存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税务优化措施,以降低纳税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优化措施:3.1 合理安排时间通过合理安排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的时间,使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周期延长,从而推迟纳税时间和减少纳税金额。
3.2 合理调整金额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的金额,使其分散到多个年度,以减少单年的纳税金额。
3.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当地税收法规,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抵扣税等,以降低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的纳税额。
4.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进行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纳税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问题:4.1 税务合规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引发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4.2 及时缴纳税款公司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避免滞纳金和罚款的发生。
4.3 审慎选择税务优化措施在采取税务优化措施时,公司需要审慎选择,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税法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会计实务: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会计实务: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概述本文档旨在解答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的会计实务问题。
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是指企业将留存的盈余转化为股本,从而增加股本总额。
在进行这一操作时,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纳税规定以确保合规性。
以下是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的一般原则和指导。
纳税原则根据我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务应该依据以下原则计算:1. 利润税务核算原则:企业应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将转增股本前的留存盈余进行税务核算,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2. 股本形成成本原则: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务成本应以实际发生的税金金额作为成本基础。
3. 税务申报和缴纳原则: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利润留存转增股本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流程下面是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的一般流程:1. 企业应准备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资料,包括利润和利润分配事项的记录。
2. 确认转增股本的具体金额,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所需纳税的税款金额。
3. 填写并提交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4. 缴纳应纳税款,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缴纳。
5.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稽查和核实。
注意事项在进行利润留存转增股本纳税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并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法和规定的变化。
2. 确保准确填写税务申报表,避免错误和遗漏。
3. 携带必要的证据和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总结利润留存转增股本如何纳税是一个涉及会计实务和税务法规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遵循相关的纳税原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同时,企业还应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并关注相关的税法和规定的更新和变化。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机关的最新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委 托代 征管 理 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税 收 委 托 代 征 管 理 , 规 范 委 托 代 征 行 为, 降低 征纳 成本 , 根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 一) 新 股 东 以小低 于 净资 产 价格 收 购股 权 的 , 企业 原盈 余 积 累 已全部 计入 股权 交 易价 格 , 新 股 东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增
余积累 中, 对 于 股权 收 购 价格 减 去 原 股 本 的差 额部 分 已经 计 入股 权 交 易 价格 , 新 股 东 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 增 股 本 的 部分 , 收个人所得税 ; 对 于股 权 收 购价 格 低 于 原 所 有 者权 益 的 差 额 部 分 未 汁入 股 权 交 易 价 格 , 新 股 东取 得盈 余 积 累转
务机 关 。
第 四条
委托 代征 范 围 由税 务 机关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 理法 实 施 细 则》 关 于加 强税 收 控 管 、 方便 纳 税 的规定 , 结合 当地 税 源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确 定 。税务 机 关不 得
将 法律 、 行政 法规 已确定 的代 扣代 缴 、 代 收 代缴 税收 , 委托 他
增股本的部分 , 应按照“ 利息 、 股息 、 红 利所 得 ” 项 目征 收个
人所 得 税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委托 代 征 , 是指 税 务 机关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 实施 细则 》 有利 于税 收控 管 和 方 便 纳税 的要求 , 按 照 双 方 自愿 、 简便 征 收 、 强化 管 理 、 依 法 委 托 的 原 则 和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委 托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代 征 零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财税分析: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关税务问题分析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都会遇到的,如何依法缴纳转增股本所产生的税费,同时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现今税收管控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即是讨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在转增股本时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分析上述问题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区别和联系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分析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其中涉及两个同阶段的不同法律关系。
被转增股本的企业需要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然后股东才可以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公司增加股本。
之所以涉及到两个步骤是因为这里面完成了所有权的转变,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所有人为企业,而转增为股本后所有人为企业的股东,即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六(四)明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计税基础,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计税基础。
2、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作为计税基础转增股本时应缴纳所得税的原则性要求下,是否实际缴纳所得税需要看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的纳税主体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列表如下: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并非股息、红利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无需缴纳所得税的法律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直接规定了“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一点的理解应当结合《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资金来源,是在公司成立之时股东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认购的溢价款,其本质来源并非股东通过经营公司所应分配的利润,即并非公司创造的价值,因此与股息、红利具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所得税的计税原则。
史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最精简!(一眼看懂)
史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最精简!(一眼看懂)
财税之家(caishuijiaoliu)致力于专业、
高端财税领域和资本市场文章与资讯的分享!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估计很多网友已经看晕在厕所,今天小编用最简单,最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你,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首先小编从他出引来如下分析,看你是否看的懂,记得住:
从下面文件看,对于资本公积转增产生极大争议的事项,总局执意要进行下去了;只是,把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票发行溢价转增剔除了。
这样优惠层级体现为三层:
第一层(最优级):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层(次优级):非上市且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未作区分,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样,在转增时都应缴税,只是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第三层(悲催级):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包括了溢价转增)、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转增环节,要一次性缴纳个税。
最后提醒一句:文件是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面的巴拉巴拉那么多,如果记不住上面的,那面仅仅需要记住下面内容即可,排除法简单的不得了:
转增股本个税把握两个要点即可:
一,谁可以延期(未上市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
延期缴纳,除此之外一次缴纳)。
二,谁可以免交(已上市已挂牌企业的发行溢价免交,除此之外都需要缴纳)。
这下好了吧,一下子就记住了!。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
衬底1
股权转让
*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
衬底1
股权转让
*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财税【2009】167号)
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
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2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3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4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
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所得税处理——兼2013年23号公告解读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下简称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企业的股东既有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所以这项业务又会同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对盈余累计转增资本的处理上存在理念上的差异,为税收政策的理解带来很多疑惑,而《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的发布,又为理解这一政策带来新的困难。
本文试图以实例来解释相关的税务处理,以帮助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更好的理解这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盈余积累盈余积累这个词,是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首创的名词,它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三项内容,相当于所有者权益去除实收资本项目,或者留存收益加上资本公积。
税务总局之所以将这三项统称为盈余积累是因为盈余累计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后,经过一段时间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中超过资本的部分,基本体现为资本的增值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没有用盈余累计这个词,是因为其中的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虽都同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但其形成的过程和具体用途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故不能简单的归为一类。
而这种差异在税收上则反映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
资本公积是由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两部分形成。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部分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增资本,但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是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的留存部分,以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引问:本公司最近想要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准备采用转增股本的方式来增加注册资本,请问自然人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我着实有些困惑。
答:别着急,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现在我带您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的方式来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一、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1.企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全国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其他企业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分期缴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二、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即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分红所得不征个人 所得 税 ;对 先转让后分红也应采取措施避免对股 息所得 重复征税 。
关键 词 :盈余积 累;转增股本 ;个人 所得税
中 图 分 类 号 :F 8 1 0 . 4 2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2 0 9 5 — 1 2 8 0 ( 2 0 1 3 ) 0 4 — 0 0 5 1 — 0 4
一
5 1 —
陈 玉琢
叶 美萍
魏海乐 盈余 积 累转增 股本 个人 所得税 政 策解析
( 二 )新股 东将所 持股 权转 让 时,其财 产 原值 为其收购 企 业股权 实 际支付 的对 价及 相关税 费 。
从 ( ( 公 告 的主要 内容看 ,这 一 政策 的主 要 目标 是为 了避 免对 股息 所得 的重 复 征税 , 以保 证 先 转 让后 转增 与先 转增 后转 让 的税 负平 衡 ,支持 企业 正常 重组 ,维护 纳税 人合法 权 益 。 二 、 以不低 于净资 产价 格收 购企 业股权 的税 负分 析 案 例基 本 资料 : 甲企业 原账 面 资产总 额 8 0 0 0万元 ,负债 3 0 0 0 万 元,所有者权益 5 0 0 0万元 ,其 中:实 收资 本 ( 股 本 )1 0 0 0万元 ,盈余 积 累 4 0 0 0万 元 。假定 多 名 自然人 投 资者 ( 新股 东 ) 向 甲企 业 原股 东 购 买该 企业 1 0 0 %股 权 ,股权 收 购 价有 5 3 0 0万 元和 4 5 0 0万 元 两种 ,计 算 股权 转 让 所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只考虑 财产 原值 ,不 考虑相 关税 费 。 如果原 股 东 以 5 3 0 0万 元 的价格转 让 企业股 权 ,该价 格不低 于 净资产 价格 。 ( 一 )先转 增后 转让 情形 下的税 负 如果 甲企业 先将 盈余积 累 转增 资本 ,尔后 原股 东转 让股权 ,则原股 东取 得股 息所 得 4 0 0 0 万元、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将累积盈余公积按照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权益的做法。
这个转增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涉税规定,以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涉税处理方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首先,公司应在向税务机关报税时将转增的股本作为应税事项进行申报,将增加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权益计入纳税人的财务利润总额,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支付企业所得税。
其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及到股东的权益变动,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以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投资决策的公开透明。
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发布公告,说明转增股本的原因、比例和具体操作细节。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司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关于转增股本的协议、股东名册等,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这些文件和资料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审核的凭证。
此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涉及到股东的权益调整,需要依法进行股权转移登记。
公司应与相关的证券登记机构进行沟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确保新股东享有合法的股权权益。
在涉及国际业务时,公司还需考虑跨境涉税问题。
跨境转增资本需要遵守两国(或多国)的税收协定和相关规定,确保在双重征税和避免税务漏洞方面的合规性。
对于涉及外国股东的公司,还需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构进行沟通,确保合规性和透明度。
最后,公司应及时向税务机构报送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确保税务机构能够按时、全面地了解和审核公司的涉税情况。
总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涉税处理方面,公司应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正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公司还需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准备、股权登记等工作,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在跨境业务方面,公司还需关注跨境税务合规性和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的沟通合作。
会计实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会计实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然而,在进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纳税程序。
本文将介绍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
1.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定义和背景盈余公积是指公司综合利润中通过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留存的部分。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增加股本,即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以增加股东权益。
这种方式可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市场形象,同时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2.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问题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涉及到的纳税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由企业按照其实际利润额计算并缴纳的。
然而,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企业所得税法对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的解释和实际操作方式,转增股本可能被视为非税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为了确保合规和避免风险,在进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该与税务部门进行咨询和确认。
2.2 转增股本的资金来源如何纳税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需要将盈余公积转化为股本。
这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准则》,公司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资金来源可能涉及到个人收入和利益的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2.3 转增股本后的股权持有人如何纳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权的分配将发生变化,股东的股权比例也会发生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转增股本后,公司股东可能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3.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纳税建议为了确保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合规纳税,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提前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了解相关的纳税规定和程序。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纳税分析
一、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的缴税分析
特殊情形:
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企业以ຫໍສະໝຸດ 不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的
征
税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 者以股权收购方式 取得被收购企业 100%股权
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 收购股权的,企业原 盈余公积已全部计入 股权交易价格
以低于净资产价格 收购股权的
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 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 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 交易价格的
文华贸易公司
投资成本
实收资本 1500 盈余公积 1500 未分配利润 2000 长胜公司分回利润2000 ×30%=600万元(符合条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属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三项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 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项所称符合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 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 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 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兴起,股市投资成为了很多人的首选。
在投资股市的过程中,股东们会发现,有些公司会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
然而,这种转增资本的行为会导致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概念。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以非现金形式对企业进行增资而形成的。
而资本公积是指企业通过向股东发行新股等方式所形成的一种资金来源。
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过程中,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根据相关税法,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需要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股东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缴纳。
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来确定。
以某公司为例,假设该公司决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在此过程中,公积金共计1000万元,该公司共有1000股,每股面值为1000元,而投资者A持有该公司的100股。
在此情况下,转增的资本公积是1亿元。
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投资者A应缴纳的所得税约为10万元(1亿元×10%×10%)。
所以,在完成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投资者A需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进行具体计算,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另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纳所得税的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比如在股票分红中,个人投资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10%的税率。
这意味着,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可以按照10%的税率计算,从而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股东选择将盈余公积直接转入资本金而不进行转增资本,那么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XX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3号,简称“23号公告”)。
虽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解读文件,23号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情形的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文件制定本身的问题,不仅引发更多的疑问,还可能致使新的重复征税。
本文无心于重复对23号公告的已有分析,笔者将结合自己对23号公告的研习,就一些大家不曾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分享,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务机关此后将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以低于净资产的价钱进行股权转让投资者转让股权,应按股权的公平价值定价。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合法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7号,“27号公告”)也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依照公平交易价钱计算并肯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合法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式核定。
投资者以低于净资产的价钱转让股权,通常被以为属于转让价钱明显偏低。
除非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极可能以核定的方式来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27号公告列举了税务机关可采用的核定方式,包括:(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钱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钱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其他合理的核定方式。
实践中,若是投资者以低于净资产的价钱转让股权而无合法理由,税务机关通常会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钱来核定股权转让价钱。
而且,在对转让方核定征税后,通常并非允许受让方相应调整所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
这会致使必然的重复征税。
但23号公告及其解读文件中,国税总局不仅未提及对投资者以低于净资产的价钱进行股权转让时是不是进行核定,似乎还认可这种“价钱明显偏低”的股权转让定价,这实在让本人大为惊讶。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为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税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为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为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究竟如何缴纳个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企业的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带大家一起探讨不同类型企业的转增股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类股东定义我们把企业分成5类,第一类: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第二类:上市企业第三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不含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第五类:其他企业对于第二和第三、第四类企业,适用按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类企业适用分期缴纳税收政策,具体介绍见下一条。
第五类企业适用20%税率。
分期缴税政策按照国税发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课程预告课程名:创业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讲师:房名庭老师房名庭,股权架构师,律师,合一股权创始人,上海智拾网导师,LawPlus“律师必修的股权课”收费专栏作者时间:2017年7月8日 19.30PM提纲:1.蛋糕分不好就闹成真功夫;2.到底如何分配(股权分配的三大机制);3.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注意七要点 准确区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税【标 签】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
2013年1月1日张某和李某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6000万元,其中,张某收购甲企业60%的股权;李某收购甲企业40%的股权。
2013年甲企业经营净利润500万元,2014年经营净利润500万元,2015年1月1日甲企业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假定,股权收购后甲企业不提取盈余公积。
2013年、2014年结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500 贷:利润分配&m d a s h;未分配利润500 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1800+500+500=2800万元,其他盈余积累1200万元不变。
2015年1月1日,甲企业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m d a s h;转作股本的股利2500 贷:实收资本2500 此时未分配利润2800-2500=300万元,其他盈余积累1200万元不变。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新股东取得原股东创造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称“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企业原盈余积累为3000万元。
甲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盈余积累合计3000万元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6000万元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如果甲企业将上述全部盈余积累3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中1000万元是新股东创造的。
2015年1月1日,企业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并不区分是新股东创造的还是原股东创造的,也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法无禁止即自由,可理解为:其中,原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应征收700×20%=140万元个人所得税。
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万元待以后处理。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新股东取得原股东创造的盈余积累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转增股本的部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本案例中股权收购价为4500万元并假定其他条件不变。
23号公告第一条(二)规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2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2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3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交易日3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2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如果甲企业将上述全部盈余积累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2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三、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原则。
本案例中,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4500万元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2500万元,应按照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顺序处理。
即2015年1月1日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本股本时,其中,原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
原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中按照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的原则,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另外1800-500=1300万元属于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转增资本时时应纳个人所得税700×20%=140万元。
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2500-1800=700万元盈余积累留待以后处理。
四、现金分红不论是否为原股东创造,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本案例中,2015年1月1日甲企业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m d a s h;&m d a s h;分配利润2500 贷:应付利润250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现金分红不是23号公告规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不适用23号公告规定,现金分红不论是否为原股东创造,都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金分红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500&t i m e s;20%=500万元。
五、现金分红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可能减少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现金分红时,并不区分是新股东创造的还是原股东创造的,也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可理解为,其中,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向新股东分红;原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向新股东分红。
原盈余积累余额为3000-1500=15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1800-1500=300万元),待以后处理。
企业经营亏损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可能减少 如果,2013年经营亏损600万元,2014年经营利润1600万元。
2013年结转本年实现净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m d a s h;未分配利润600 贷:本年利润600 此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为1800-600=1200万元 2014年结转本年实现净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1600 贷:利润分配&m d a s h;未分配利润1600 此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为1200+1600=2800万元,其中,原股东创造的为1200万元,新股东创造的为1600万元。
由于2013年经营亏损600万元,至2013年底甲企业未分配利润减少600万元,原盈余积累剩余额为:3000-600=2400万元。
2015年1月1日,用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原股东创造的12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创造的16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t i m e s;20%=320万元。
六、股权转让不会重复纳税 李某在2015年1月2日以2800万元将所持甲企业4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
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李某收购甲企业40%的股权时购入价为6000×40%=2400万元。
* 须要注意的是,李某的再投资金额也是股权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新股东创造的未分配利润700万元,2015年1月1日转增股本时,李某占700×40%=280万元,按先分红再投资处理,应纳个税280×20%=56万元。
买入价合计2400+280=2680万元,而不仅仅是收购时的购入价240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680)×20%=24万元,合计56+24=80万元。
如果没有分红则个人所得税为(2800-2400)×20%=80万元,并未重复纳税。
七、股权转让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会减少 2016年1月1日,甲企业用未分配利润700万元向股东赵某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700 贷:实收资本700 此前,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万元如果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李某所持甲企业4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而赵某不是收购甲企业100%股权,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万元,赵某享有的部分480万元(1200×40%),转增股本时不再享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遇。
转增的股本700万元中,张某占60%,赵某占40%。
因此,赵某应纳个人所得税:700×40%×20%=56万元。
张某则无须纳税。
同时,原盈余积累不纳税部分会减少(1200-700)×40%=200万元。
由原股东创造未转增股本的部分,盈余公积(1200-700)×60%=300万元待以后处理。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