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
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时企业会将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项目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为方便讨论,以下将该行为简称为“转增”)。
随之产生税务上的疑问,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企业“转增”时,是否应当视同企业先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再由投资者将取得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投入企业。
一但“转增”被认为是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性质的行为,就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
虽然问题简单明了,答案却无法一言蔽之,必须根据资金来源、股东身份等信息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投资者若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投资者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税领域,又需要将“转增”区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特殊情形是指企业被整体股权收购后进行的“转增”,下文将详细说明。
(一)一般情形下的“转增”一般情形下,企业进行“转增”,投资者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要由“转增”的资金来源决定。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者个人取得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由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需要指出的是,“股份制企业”这个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经过专项审计
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25:09请问个问题,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不是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还是仅需要验资就足够了呢?许 -律师-成都(32074068) 23:27:34审计准则——(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28:00上市公司?中报涉及转送都要审计要净资产审计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1:17普通的公司也要经过审计,希望有所帮助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31:47当时转增是有验资报告的,那是不是以为着一定就有审计报告呢?还是存在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2:34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5:36拟上市的话会有瑕疵未起床(269909720) 23:36:36万一未分配利润不够却转股了。
出资不实。
哭都哭不出来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6:49拟上市的话如果分多了到时候要调成未分配利润是负的就二了遇过一个案例,一开始分的太多,结果被我们一调,未分配利润负了白鹿-律师-上海(296049336) 23:37:56的确是调账后有这样的情况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39:48常军胜建议改制、转增或者分配的时候未分配利润留点空间,别报材料后发现错误,一调整,弄成负的了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41:16调不调都是未知数,但是最好是经过审计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2:18这种案例很多的好几个过会的公司有这种情况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3:37各位,如果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做专项审计?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4:10资本公积转股份不用,验资就行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4:27理论上股本溢价是个靠得住的东西哈,审计与否无所谓,但是上市公司转增应该经审计吧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4:46不用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5:08是否有依据?砚-审计-北京<zhouyanqun@> 23:46:19你可以看下验资准则,工商对这块的要求更低,因为本身溢价就做过验资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6:56OK谢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9:06上交所上市规则:6.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账户用来对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包括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提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分录:
1.当期实现盈利: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期发生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提取盈余公积:
只有在当期实现利润时才会这么做。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当期没有实现利润也可以这么做,那就是分以前年度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5.支付股票股利:
宣告股票股利时不需作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股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6.盈余公积补亏: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未分配利润是对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后的结果,它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的。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本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①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1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应付现金股利 50贷:盈余公积 10应付股利 50同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应付现金股利 50(二)盈余公积(来源、使用)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
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的核算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的使用(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1.提取盈余公积【例】乙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为40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0。
经股东大会批准,乙股份有限公司按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则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02.盈余公积使用(1)盈余公积补亏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对法定出资方式的规避
所逼” 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的结果 , 那么作为保障其效果等效 的 是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减除费用 的结果 。如果年度收入形成的资产
执行机制就不能再实施强制性变迁 ,必须是基于我国现有制 主要是应收账款而不是现金 ,年度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支付现金 而 即流 出的 是 现 金 , 流 入 的 是 应 收 账 款 , 可 而 则 度环境选择的诱致性变迁。在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环境的基础 不是 形 成 应 付 账款 , 上, 采取连续 的、 逐步强化的制度安排 , 步骤地 实现会计 准 以说 , 有 净利润 中基本不含有现金 , 主要是应收账款。 则执行效果 的等效 , 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 完全不考虑我国现 会计 准则在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 增资本时 ,只需将 “ 利润分 实环境 而盲 目推进 的会计准则 国际趋同 , 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配——未分配利润” 账户的余额转入 “ 实收资本 ” 账户即可 ; 处理盈 ( ) 三 保持执行机制结构的合理性。会计准则执行机制的 余公积转增资本时 , 只需将“ 也 盈余公积” 账户的余额转入 “ 实收资 账户即可 。这样看来 ,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就 三个组成部分不是单独起作用 的, 而是具有系统效应 , 系统效 本” 应的高低决定 了会计信息 的质量 ,要使系统效应得到最大程 是净利润 出资呢?净利润出资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 度的发挥 , 前提是各种实施机制的结构应保持平衡。 这就要求
常发 挥 。
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 ; 因收 回的不确定性 , 债权 尽管可以转让但也
很难用货 币估价 ; 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 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 所
三 、 建 我 国会 计 准 则 执 行机 制 的 思 路 构
( ) 一 保持执行机制的动态性和适应性 。趋同的会计准则 以, 劳务 、 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 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趋同的会计实务。所以对会计 准则执行机
2021年中级会计《会计实务》考前试题题库及答案五
2021年中级会计《会计实务》考前试题题库精选及答案五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多选题】A.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B.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C.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D.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AB符合题意:本题考核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C符合题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应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核算;选项D不符合题意。
2、在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如果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一定是调整事项。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时,应该作为调整事项;否则,应作为非调整事项;选项A不符合题意。
3、下列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A.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B.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也可分类计提C.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转出存货时不结转已计提的相关存货跌价准备D.发出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调整为实际成本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转出存货,视同销售存货,其持有期间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要相应的结转。
4、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判断题】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选项B不符合题意。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
企业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的纳税探析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创业板的推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希望通过IPO,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的变更,且变更后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时间点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股,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及余额保持不变,其净资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改建后,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为0。
目前,对于整体改制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是否视同利润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别转增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观点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改制时已经进行了分配,在改制时,实际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所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已经分配了,因此,自然人股东按照其持股的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视同全额进行分配作出规定,税法也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资本公积概述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我国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
1.长期股权投资-资本溢价资本(或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
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资产是外部单位或个人赠与企业的资产。
【新准则现金捐赠属于营业外收入,旧准则计入资本公积】3.股权投资准备。
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投资性房地产增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资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拨款转入。
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是指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时,在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币折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资本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资产入账的价值,与按照约定汇率折算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价值的差额。
6.关联交易差价。
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
7.其他资本公积。
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的规定,首次执行日的“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的余额,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公司送股分红要交哪些税
公司送股分红要交哪些税问:张先⽣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4000多元,但第⼆天他的交易系统从证券账户中扣⾛7000多元的股息红利税。
请问为什么?答:这⾥⾸先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个⼈所得税应税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为⼀次,适⽤税率20%,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般来说上市,公司以派发现⾦、送股、转增股本三种形式实施分红派息。
为⿎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2013年1⽉1⽇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在2013年1⽉1⽇之后的,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这⾥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转让交割该股票之⽇前⼀⽇的持有时间。
个⼈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然年(⽉)计算,持股⼀年是指从上⼀年某⽉某⽇⾄本年同⽉同⽇的前⼀⽇连续持股;持股⼀个⽉是指从上⽉某⽇⾄本⽉同⽇的前⼀⽇连续持股。
持有股份数量以每⽇⽇终结算后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就本例⽽⾔,实际情况是张某在2⽉8⽇买⼊了**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的股票40000股,并在3⽉6⽇卖出。
据2013年2⽉26⽇,**新梅分红派息公告中规定,该公司以2013年3⽉1⽇为股权登记⽇,对2012年度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案,股息到账⽇为2013年3⽉15⽇。
“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
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波及到内陆的实体经济,这既是危机又是机遇。
然而,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股本时,要按规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已执行了多年,纳税人对此项政策反映较大,他们认为,这既不符合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导向,同时也违背了税收理论,阻碍了拉动内需的政策导向。
因此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在中性的立场上、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把事情搞清楚。
一、现实情况。
企业将未分配利润不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分配,而是按原自然人的持股比例,直接转增了股本,也就是说直接转作再投资(简称…转增股本‟)。
自然人股东取得其转增股本的部份,税务机关认为视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与法规不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转增股本‟是因个人拥有原股权而又取得了一定份额的新股权,并非因个人拥有原股权而取得股息所得,他是一种再投资,对再投资要征税,从税法角度看是没有规定的。
《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并非有价证券,他是一项权利,投资人凭一定比例的权利,既参与企业的分配,又凭一定的比例承担企业的亏损,他既没有票面价格,也没市场价格,一般情况下,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进行折价,与企业盈亏相关,所以他不是有价证券,也不符合“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定义。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转增股本时,并没有实际取得股息和红利,被投资企业也没有向投资人支付股息红利,因此他也不属于应征的范畴。
三、与有关规章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会计实务经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财税处理
01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无论是权益法或成本法计量,均不作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
2)准则依据
2014年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且未向投资方提供等值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选择权时,母公司并没有获得收取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权力,上述交易通常属于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3)针对“先分红,后增资”的理解,会计视野有关解答:
A如果理解为先分回现金股利再增资,这两项交易也是互相关联、互为前提的,因此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人为地分拆成两笔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B无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采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方式增加其实收资本,不会改变投资方在其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权益比例,以及该股东权益的风险报酬特征,因此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CPA业务探讨)
02
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得税处理摘要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的股东是⾃然⼈还是法⼈,分别适⽤个⼈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
股东为⾃然⼈时——个⼈所得税处理根据《个⼈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征收个⼈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额为收⼊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计征个⼈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规定:个⼈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适⽤20%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1⽉1⽇起,全国范围内的中⼩⾼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股东转增股本时,个⼈股东⼀次缴纳个⼈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通知所称中⼩⾼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数不超过500⼈的企业。
上市中⼩⾼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新技术企业向个⼈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所得税,继续按照现⾏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执⾏,不适⽤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会计分录
当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会计分录如下: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借: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这个分录表示,公司将其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转为实收资本,增加了公司的股本总额。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这个分录表示,公司将其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或全部转为实收资本,同样增加了公司的股本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录是基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具体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因不同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而有所差异。
此外,进行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前,公司应该经过充分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经过专项审计
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25:09请问个问题,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不是要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还是仅需要验资就足够了呢?许 -律师-成都(32074068) 23:27:34审计准则——(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28:00上市公司?中报涉及转送都要审计要净资产审计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1:17普通的公司也要经过审计,希望有所帮助小伟-投行-北京(420304055) 23:31:47当时转增是有验资报告的,那是不是以为着一定就有审计报告呢?还是存在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2:34未经审计直接验资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5:36拟上市的话会有瑕疵未起床(269909720) 23:36:36万一未分配利润不够却转股了。
出资不实。
哭都哭不出来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36:49拟上市的话如果分多了到时候要调成未分配利润是负的就二了遇过一个案例,一开始分的太多,结果被我们一调,未分配利润负了白鹿-律师-上海(296049336) 23:37:56的确是调账后有这样的情况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39:48常军胜建议改制、转增或者分配的时候未分配利润留点空间,别报材料后发现错误,一调整,弄成负的了秦猛-CPA-深圳(16024470) 23:41:16调不调都是未知数,但是最好是经过审计砚-审计-北京<********************>23:42:18这种案例很多的好几个过会的公司有这种情况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3:37各位,如果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做专项审计?砚-审计-北京<********************>23:44:10资本公积转股份不用,验资就行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4:27理论上股本溢价是个靠得住的东西哈,审计与否无所谓,但是上市公司转增应该经审计吧砚-审计-北京<********************>23:44:46不用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5:08是否有依据?砚-审计-北京<********************>23:46:19你可以看下验资准则,工商对这块的要求更低,因为本身溢价就做过验资的星火-券商-福建(39221368) 23:46:56OK谢了冬虫-券商-广州(364826985) 23:49:06上交所上市规则:6.5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个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六个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一、股本股本是指公司从股东那里获得的资金,用于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股本是公司的基本资本,也是股东的所有权。
股本可以分为普通股本和优先股本,普通股本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决策权,而优先股本享有优先分配利润和优先偿还本金的权益。
股本是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股东对公司的投资。
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公司从非股东方获得的资金,通过股本以外的方式进行股本的增加。
资本公积的来源可以包括公司的再投资收益、股份发行溢价和资产重估等。
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公司通过非股东方的投入而形成的资本增值。
三、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盈余,通过利润分配而形成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是由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通过将部分利润转为公积金,可以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盈余公积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
四、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盈余,未经分配给股东的部分。
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公司的再投资、分红和发展等,是公司资本的一部分。
未分配利润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五、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将盈利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
利润分配的方式主要包括现金分红、股票分红和转增股本等。
利润分配是公司盈利的结果,也是股东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六、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是指公司为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损失而提前准备的资金。
减值准备主要用于应对资产减值风险,包括对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减值计提。
减值准备反映了公司对未来风险的预见和风险管理能力。
以上六个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是公司财务报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反映了公司的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合理管理这些科目,可以为公司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也可以通过对这些科目的分析,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公司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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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如何纳税
整理:尚兴年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税,缴什么税? 下面我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做个通用性的总结。
实际执行可能会有地区差异,具体实操时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法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当于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法人股东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处理:
1、居民企业: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被投资方系上市公司的,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非居民企业
(1)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非居民企业股东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增的是2008年以后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以下两种情况:
1)转赠资本免税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转增资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注: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增资本征税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10%,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
①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股东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处理,相当先将利润分配
给股东,股东再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实施转增资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1. 转增资本不征税情况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
2. 转增资本征税情况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已挂牌新三板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4)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政策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
②财税〔2015〕116号文。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