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苏建规字[2016]4号文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承诺书 经营承诺书范文
经营承诺书范文市场经营需要一定的承诺来维持秩序,下面为大家经营承诺书范文,以供参考。
经营承诺书范文篇一:诚信经营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人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xx年xx月xx日经营承诺书范文篇二:卷烟零售户规范经营承诺书为自觉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本人就自身卷烟经营活动作出如下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
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
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
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对于单笔销售10条卷烟以上的,自行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电话及用途,确保不是用于销售。
5.规范证照使用。
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时间10止时间出;异议。
见附件(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三)相关请求及主张;(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格式见附件4)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九)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实施信用记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发布,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应用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权限,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异议受理、复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铁道、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水利、自然资源、民航、司法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条信用记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组成(详见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工商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业绩等信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住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品质,我局对《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1日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公司 承诺书范文
公司承诺书范文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承诺人单位地址: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20xx年月日保安公司服务承诺书我公司对参加此次_________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做如下承诺:一、保安服务承诺1、保安队员实行双重管理,保安员在工作中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客户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
2、客户单位和我司均有对保安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权和建议、意见权。
保安队员须无条件服从、执行和改进。
3、保安队长为我方委派的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保安队的管理工作,按时向客户单位主管汇报工作,执行客户单位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双方将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结合我司开展的“三个一工程”,每天向主管保卫领导汇报一次、每周召开一次班例会、每日一小结,随时联系,保持合作信息通畅,以便及时改进工作,保持良好的互动合作机制,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我方负责人员的招聘、政审、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培训(包括按照客户单位工作特性和要求进行的专项培训)。
6、保安员派驻期间,无论何种理由客户单位要求对人员进行调换的,我方均无条件支持,按时间要求将新队员调换到位。
7、如客户单位检查保安员在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可按我方或双方认可的奖罚制度给予处罚。
8、我司承诺以上管理机制有效、长效,保证在管理中科学严谨、从严治理。
二、服务质量承诺1、保安队每逢节假日进行全方位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包括水、电、气、门窗、消防器材、保安员存放的物品等方面的安全,确保各类设施安全有效。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加评标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加评标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投标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三)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查无实据的;(七)取得投标资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放弃投标的;(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十)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十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杭州:欠薪企业不能参加招标享受政策优惠
根据 中央 、 报, 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 拍卖 、 责令退还 江苏省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文件 , 苏州市制定 出 等方式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台了 《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 良行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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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高污染车辆的, 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 重不 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新闻通气会
法责 令其停 业整 顿 , 直至依 法 吊销营业 执照 等 。 2 6 今 后 ,济南招 标代 理机 构及 其从 业 人员 如果 违
近 日召开的杭州市全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 务;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代理活动 ; 非法向投标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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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 车 。对 违反规 定超 标准 、超编 制采 购机 按标准 制采 出台规定严惩建设工程招投 标不 良行为 构要 和编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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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规定 , 公共机构要优先 实施办法》 列 出 了 2 种 招标 投标 领域 的严 重不 良 7 采购 低能耗 、 污染 、 用清洁 能源 的车辆 。 低 使 行 为 并 规定有 严重 不 良行为 的单 位 和个人 禁止 其
2024年诚信承诺书(3篇)
2024年诚信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承诺人单位地址: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__年月日2024年诚信承诺书(2)为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现向社会公承诺如下:1、自觉履行商品经营者的义务,保证所经销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并自觉承担“三包”责任。
2、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3、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4、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不销售有毒有害、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和不合格的商品。
6、不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7、不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8、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9、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商品,不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本单位(个人)若违背以上承诺,除接受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外,还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失。
11、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承诺人: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诚信承诺书(3)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在这个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社会中,诚信是我们作为人的基本品德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建筑公司人证合一承诺书
建筑公司人证合一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有关政府订货惩戒惩戒办法(实施)》。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正直忠义,严于律己,极力杜绝轻微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允诺人:日期:xx公司诚恳允诺:本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以下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存有隶属于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打破资格许可范围分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实行诈、提供更多贿赂或者给予其他不抗拒利益等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漏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废止的同意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谎报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录入、囤积、租赁、放贷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允诺人:日期:本企业近两年并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等不抗拒手段牟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揽的工程发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没有及时送货导致公司受损的保证书
没有及时送货导致公司受损的保证书尊敬的领导:您好!由于我的工作失职导致乐购系统新进产品gt2301没有及时送到门店,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此我愿意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且作出深刻检讨!事情经过:自我反省:第一,我的工作作风不严谨、不深入,自我责任心也有所欠缺。
1.在订单下达以后我疏忽了告知物流部门此事项,没有做到有效沟通与通知;2.在货物进入仓库的时候,我并未及时了解库存信息,自认为库存有货(按照我最初的想法),就没有做到快速行动,之后便被其他渠道先行订单下达物流发货了;3.在事情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的时候,我并未及时的将此事报告给公司领导,直到自己无法解决的关键时刻才将此事报告领导处,这时已经来不及处理了。
4.在事情已经发生的时候,我与物流主管相互推脱责任,而不是自我反省和检讨,更没有合力去想出办法解决问题。
自我总结:通过这件事情的反省,我确实承认自己的心态有了变化,首先是我的责任心没有以前那么强了,工作没有以前那么有干劲儿了,一个人的责任心如何,决定着他在工作中的态度,决定着其工作的好坏和成败。
如果一个人没有责任心,即使他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一定能做出好的成绩来。
有了责任心才能主动处理好分内与分外的相关工作,从事业出发,以工作为重,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就一家企业来说,不论你是一名默默无闻的一般员工,还是大权在握的领导者,都应有责任心,凡事尽心尽力而为,以主人翁的身份和态度积极投身到企业建设中去,在企业发展中寻找自己的永恒。
另外,我没有做到有效的沟通,遇到信息接受者的质疑以及埋怨时,我就会进行躲避,有了畏难情绪。
造成一连串的连锁反应,没有及时明确的将信息传递给接受者而造成了接受的理解失误,也没有重视信息接收者的反应并根据其反应及时修正信息的传递免除不必要的误解;这些都是我所犯下的错误。
在团队合作上我表现得过于自我,总不能与其他人心平气和的协商处理。
而是将怨气憋在心里,没有告知对方我自己的想法。
合作承诺书
合作承诺书合作承诺书1甲方:乙方:依据甲乙双方前期就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沟通的合作协议之精神以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报建项目采购之需求求,双方本着精诚合作,相互配合的原则签订本承诺函。
针对此项目双方作如下承诺:1、甲方尽权力为该项目提供相关实际性的指导,为团队提供技术帮助,努力配合乙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工作;2、乙方承诺项目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
并承诺甲方为该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
反之,乙方须按中标总金额的15%的赔偿金额赔偿给予甲方。
3、签约附件附加对方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本承诺不因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无效而无效。
承诺人各自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5、该承诺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承诺人: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时间:时间:合作承诺书2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______试行______》。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______试行______》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______法人公章______:承诺人单位承诺人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月日合作承诺书3鉴于:1、本人受雇于__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从公司获得报酬;2、本人正在参与____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谈判并从事____x具体工作;3、为完成项目,公司已经或将要向我披露(或我可能得知)公司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者保密性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公司合法所有或掌握;4、公司及我本人均希望对本承诺书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一人公司承诺书
一人公司承诺书一人公司承诺书范文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承诺人单位地址: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20xx年月日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xx-x承诺只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xx-xxx-x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年月日一人公司承诺书(一人出资时)本人向申请设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本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请设立的唯一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在该一人公司存续期间不再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签名)年月日公司承诺书为确保安全行车提供有力保障,为确保每一个走出家门的人远离车祸,为确保车队工作正常进行,展现自己形象,饯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城市交通文明。
在此,本人作为驾驶员庄严承诺:一、承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驾驶员遵章守法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承诺生产经营和管理用车不公车私用。
三、承诺坚持车辆外出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时说明用途、时间、人员等。
四、承诺车辆停放在车队院内,若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停放。
若未按规定,发现被盗、损坏,则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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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模板大全我公司郑重承诺:一、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
二、严格遵守《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严重不良行为。
三、如违反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自愿按《苏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单位名称法人公章:承诺人单位地址:XXXXXX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XXX20XX年XX月XX日XXXXX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就此次对投标南阳理工学院工业微生物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三标包第11项名称:不锈钢立式高压蒸汽灭菌器,型号:LDZX-50KBS,生产厂家:上海申安医疗器械厂,所售产品售后作如下承诺:一、服务方式1、电话支持: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设备故障定位,并拿出解决方案,最终排除故障。
2、现场支持:通过电话不能诊断的故障,将安排工程师赴现场分析原因,制定方案,排除故障。
二、服务承诺1、服务响应及时;2、解决问题有效;3、服务过程规范;4、服务内容全面。
对本公司提供的设备均不少于规定保修期,如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将派专门工程师,1小时内响应,16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在24小时内不能解决的,当天给予相应产品替代更换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售后服务内容1、产品质保期内免费保修,五年维护。
质保期在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质保期满后根据情况合理收取费用,详见备品备件收费标准。
2、每次服务完毕后,都会向客户提交正规的售后服务报告。
3、服务计划:详见投标文件内容。
4、备品备件:详见投标文件优惠备品备件。
5、联系方式:详见投标文件售后服务网点。
6、安装调试:免费提供货物的安装调试,根据预定方案及用户的实际需求,制定安装方案并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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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等各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委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其他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串标的;(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加评标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投标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三)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查无实据的;(七)取得投标资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放弃投标的;(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十)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十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评委严重不良行为包括:(一)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显失公正的;(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三)评标通知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者一年内迟到超过5次的;(四)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的;(五)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六)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
(七)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相关质疑、质询,做好评标后续工作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二)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四)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疑似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十一)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二)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有疑似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直接或会同工商、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并予记录和公示;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
各市、区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招投标严重不良行为的查处、记录、上报、公示。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对严重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收到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后2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记录,并在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各市、区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收到相关部门书面告知后的七日内上报苏州市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或者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苏州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定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原认定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
第十五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决定、处分决定、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禁止期限12个月。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或策划串标的,禁止期限36个月。
(三)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五)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禁止期限6个月。
(六)拒绝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禁止期限3个月。
(七)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八)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禁止期限36个月。
(九)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十)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一)对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产生严重后果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查无实据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三)取得投标资格后,非不可抗力原因,一年内累计两次放弃投标的,禁止期限9个月。
(十四)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禁止期限24个月。
(十五)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禁止期限3个月。
(十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禁止期限6个月。
(十七)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进行评审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显失公正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十八)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禁止期限12个月。
(十九)评标通知确认后,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者一年内迟到超过5次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二十)敷衍了事,草率评标,造成评标差错的,禁止期限12个月。
(二十一)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取消评委资格。
(二十二)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禁止期限6个月。
(二十三)评标结束后,不配合相关质疑、质询,做好评标后续工作的,禁止期限3个月。
第十六条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但主动交代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戒。
累次违反的,加重惩戒。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禁止性的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信息网,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劝诫。
不听劝诫的,应当及时移交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建设市场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进行资质(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