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二建《建筑工程法规》考点辅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熟悉掌握了吗?跟着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