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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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
遇,主要原因有:
一是中暑作为职业病,需要职业病诊断证明。
劳动者发生中暑,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需要到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诊断职业病,需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而多数中暑情形,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中暑患者经及时处理,一般可很快恢复。
如果中暑后没有及时送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就可能难以确认属于职业性中暑,因而难以认定为工伤。
目前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不多,诊断不方便,也部分导致患者无法及时到诊断机构诊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健康检查和诊断,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但事实上,国内有资质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较少,平均一个地级市只有一至两家。
比如北京,截至2018年3月31日,职业病诊断机构共有7家,其中有5家机构诊断项目包括“中暑”。
再比如广东,2017年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23家,广州市仅有2家。
二是工伤认定过程比较复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
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依法取得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
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
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
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
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的决定。
因此,为中暑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提交一定的证明材料,需要耗费
一定的时间,对于症状轻微、花费不
多的中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
往往会觉得得不偿失。
除了上述原因,作为职业病,预
防中暑相对容易也是病例数较少的一
个原因。
根据《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中暑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
中暑,在症状相对轻微阶段就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避免症状恶化。
同时,有
关部门也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预防工
作的要求。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
温措施管理办法》,取代了实行了50
多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
法》。
新的管理办法将覆盖范围从部分
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并对高温天气
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高温作业劳
动保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职业性中暑应当预防为主补偿为辅
在实践过程中,有劳动者反映明
明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中暑,但因为
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证明而无
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针对中
暑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困难及数
量相对少的问题,有观点提出,可以
简化职业性中暑诊断程序,按一般性
工伤进行认定,方便劳动者及时得到
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认为,中暑作为职业病一种,
其诊断和认定有专门的体制,牵一发
而动全身。
针对职业性中暑,应当更
加强调预防工作,工伤保险制度提供
事无巨细的保障并不明智。
具体来说:
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减少职业性
中暑。
职业性中暑的预防工作较容易
开展,预防效果较好。
用人单位应当
做好防暑降温的保护措施,改进生产
工艺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劳动者的培
训教育,合理安排好劳动时间。
政府
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自身
职责,进一步加强督促用人单位做好
防暑降温工作,减少职业性中暑发生。
如果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工
伤保险制度主要保障重症中暑,对于
症状轻微的一般性中暑应通过企业福
利、医疗保险等手段解决,而不是工
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
续环节相对较多,占用公共资源解决
相对较轻微的症状,无论对于社会还
是个人都不经济。
从职业病目录制定
的历史沿革来看,其保护初衷也是重
症中暑。
1957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
就仅包含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和热
痉挛、日射病。
1987年版本职业病目
录将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统一归
类为中暑,此后沿用至今。
另外,除了传统就业人群,工伤
保险制度也要关注对新就业形态从业
人员职业性中暑的保护,比如快递员。
根据有关报告不完全估计,2016年我
国快递员数量达到118.3万人,他们
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他
们是户外作业的一个新的庞大群体。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和社会保
障科学研究院)
3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