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分析
对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分析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金融行业开展逐渐与国际接轨,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开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控股企业的参加让金融行业的开展之花开得更加灿烂夺目。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现实状况;发现问题;解决对策
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在金融业的开展历程,可以发现虽然各具特点,但也万变不离其宗,其中商业银行对综合经营一般有三种可选的模式:第一、全能型的银行经营模式,具体可以理解为“银行经营的业务不仅仅只有传统的业务,而是综合开展传统业务、证券业务。
至于信托以及保险业务那么转而向其子公司投资运营〞这种运营模式在欧洲较为常见;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解释为“对金融控股资产占有主权的集团与证券、银行、保险行业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集团开展合作,这些集团要对控股公司开展提供较大规模的效劳〞,这种模式在美国和日本开展较为成熟;第三、母公司——子公司模式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可以分析为“商业银行是母公司,证券、保险业为子公司,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业务时与其子公司进行全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业务逐渐渗透到整个金融效劳业〞,这种开展模式在加拿大和英国等联邦制国家较为典型。
这三种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项各有优缺点,分别可以表现为:第一种运营模式的优点为拥有较强的控制力、业务合作可靠性,另外,在处理相关单一金融业务时可以有效地减弱其系统风险,使得业务处理平安性可以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在进行混合经营的业务工作时面临较低层次的业务扩展潜力;第二种经营模式的优点表现为明确的投资重点、清晰的企业产权、充分建立企业整体和工作个体的开展前景,这种经营模式同样展现出了一些问题,在业务处理和集团开展过程中一旦面临协调性问题,那么处理难度很高,很有可能因此而影响整个业务进程。
以上分析了国外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开展状况,进而分析国内金融行业控股公司的开展前景可以发现,我国的金融监督体系无论是证监会、银监会还是保监会,他们的监督工作都趋向强硬化,实施措施展现的理念较为落后,工作方式缺乏科学合理性,因此管制结果并不理想,很多金融行业在业务工作中仍然存在道德层次低的状况,使得监督机制的工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
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开展并不十分成熟,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水平落后的问题,商业银行对内部系统控制不能做到全面把控,内控制度依然不能健全起来,行业监控力度也不够,存在很多的业务行为风险。
纵观中国金融行业开展的内外环境,依据具体国情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如今的金融行业引进金融控股企业的开展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开展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
2 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开展现状
2.1 分析金融行业的开展现状
在越来越多元化的国际金融行业开展现状之下,呈现出的是适合市场经济竞争模式的混合
型经营。
我国也紧随世界经济化的步伐探索开展着混合型金融行业开展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推动下,在金融行业开展之路上开辟出另一条综合开展的蹊径,即综合性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效劳业的工作。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种是控股集团公司;第二种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这两者分别由金融机构和资本投资形式形成,前者的行业代表有平安、中信、光大,后者的行业代表有海尔集团、山东电力等。
2.2 分析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金融行业的开展较之国外的情况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处于不完善的情况,这就使得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开展得不到法律制度很好的保护和标准。
虽然我国有一局部约束金融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难以对金融行业起到真正的标准作用,不能明确金融行业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管制和约束,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良性开展起不到推动作用。
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针对金融行业这一局部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开展。
第二、运营过程中的集团化出现严重内耗问题。
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大都是集团公司,而这种形式的存在说明集团公司是通过对小公司兼并重组而形成的。
并购而来的公司往往都面临适应性的问题,无论是过去公司的运营模式还是精神文化都影响着现在,因此在新的集团公司中难免出现磨合问题,导致公司内耗问题产生,严重的甚至可以阻碍公司开展进程。
因此,新型的集团公司应充分重视这一点,将适应性问题尽快解决,从公司文化和开展理念出发,消灭内耗问题,让内耗风险降低到最小。
第三、新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体制在开展初期和中期存在阶段性问题。
一般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跟随其他同行业开展制度前行的,还没有能力形成强有力的本公司开展制度标准,因此在企业内控初期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通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控制难以将各个部门建立关联,导致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假设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那么存在较大的关联性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开展为现实弊端,那么很有可能导致金融业务的整个处理过程遭到破坏。
权衡其中的利弊,公司领导人应在企业转型过程中谨慎处理相关工作,开展全面的环境调研,制定合理、长效的企业开展制度,让改革和创新不再成为行业开展的大难题,让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开展前景越来越可观。
【2】
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体系上是以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资源内容相互联系起来的,这种公司架构分别是以金融投资和与客户共享资源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互相促进,充分表达出一种协同性。
然而这种纵向的管理体系往往在应对外来冲击时展现出来的柔性并不强,由于其管理层次间的关联性较强,所以不管遇到机遇还是危机都呈现出连带效应。
为了防止这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国家和政府正努力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架构做出宏观的调控和系统的监督。
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问题仅仅是多个体系问题之一,接下来将针对其它体系问题作出具体阐述:3.1 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
这三大市场监管机制在过去的市场行业监管中一直保持独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督模式。
然而,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逐渐走向混合经营的开展模式,逐渐开辟出银行独立开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有资格直接投资公司等开展道路。
这使得过去的监管模式已然不再适应当今国内市场监管现状,不管是监管效率还是监管人员配备方案都不能与监管本钱核算相匹配,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监督理念,改革迫在眉睫。
3.2 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参加到了中国金融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中来,这种现状的产生对我国现在实行的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开展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面貌,国外金融公司在其中注入了新的活力。
他们带来了许多新兴的金融模式和衍生产品,兼营型金融开展模式就是其中一种,这些新兴开展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过去的市场监管体制的系统监管面貌显得越来越陈旧,监管面越来越狭窄,专业程度也跟不上国际的开展步伐,因此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开展形势越来越严峻。
3.3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呈现“真空〞状态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根据市场经济开展模式,借鉴国外金融行业的开展状况独立开展起来的一种市场竞争行业,其市场地位在法律效应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定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也没有公布,这使得我国监督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这种现实情况对国内外乡抑或外来金融企业的开展都不能起到促进作用,使得其经营风险逐渐凸显了出来。
3.4 现行监管机构监督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的监管机构运行状况依然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督模式,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
这种监管模式呈现很大的监管漏洞,很多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中的分权监管漏洞,与其下层控股公司相互合作,在监管部门实行监督行为时,公司将资金进行利益转移,用这种方法来应付监管机构,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起来失去了有效性,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3】
4 对合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法提出建议
4.1 学习国外经验,创新外乡文化
根据市场经济现实状况可以看到,现行的分权监督的金融控股集团市场监管体制已然跟不上混合经营模式的市场开展进程,即将面临改革,与此同时,吸收学习国外的先进体制和多项经验,并全面了解本国国情,与世界接轨,开展和创新适宜于我国现在混合经营条件的市场监管体制才是开展的硬道理。
具体可以吸收借鉴的有:伞形、统一型等几大监管模式,这两种分别在美国和英国较为盛行,并已然成为世界监管体制争相学习的典例。
4.2 开展实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我国现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是实业型的,其经济增长环境依然呈现粗放的投入与增长的双高模式,金融公司在对市场进行融资时依然没有良好的制度依据和体制支撑,因此,各大实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亟待扩大。
为了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张,金融企业没有权衡好长远开展与眼前利益孰重孰轻,一味地追求融资业务的提升,忽略了企业健康开展所需要的根底保障,使得一旦业务开展遭到阻碍,便“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企业都将面临风险。
4.3 对现行监管体制和法律标准不断探索和完善
分业监管体制已不再适宜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开展,如企业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探索并创新出长效、专业、并具有综合监管效应的市场监管体制,从现实中发现分业监管的盲区,妥善处理如今监管模式中的不完善之处;与此同时,需要兼容并行的是我国针对金融行业的法律体制,不管是?公司法?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国家政府都应迅速将其重视起来,不断将其完善,同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章程,明确法律规定内容,让法律法规的约束职能发挥得更加高效、直接。
只有社会监管体制与法律标准体系双向建立起来才能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的开展躲避风险、快速开展。
【4】
【参考文献】
【1】张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现状探析[J],2021
【2】邓超红.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研究[J],2021
【3】李竹君.论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2021 【4】符飞.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J],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