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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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暂行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厅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包括试讲和面试两个部分,总成绩分别为100分。

试讲成绩和面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合格线(合格线为60分)。

测评时间为20-30分钟,其中试讲时间为15-20分钟,面试时间为5-10分钟。

测评的地点和时间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定。

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

三、测评标准。

根据教育厅的规定制定我院的测评标准(见附件)。

四、学院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成立造型艺术、设计艺术和史论与文化基础三个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分别对不同专业类别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试讲评价。

每个测评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均应具备本专业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具体步骤:
1、申请人自行选定试讲课程的具体内容,讲授时间约为15-20分钟,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登记表》,编写教案,交人事处转测评小组审阅;
2、人事处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商安排测评的时间和地点,集中组织试讲。

测评小组根据测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填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登记表》,作为学院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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