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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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二章知识点1 第一节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法涵义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涵义: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法的渊源:《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我国审计法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略P412)。
(二)审计法律关系(P412)。
由审计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计法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各级ZF 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单位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
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2)客体。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3)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P412)
1、依法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P412)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