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建法规考前必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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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前重点必备知识点大全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形式的区分
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文件名
称以“条例”字样结尾;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长签署,
文件名称以“规定、办法”字样结尾。

二、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2、效力冲突的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
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决定
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
位法人);(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3、法人的成立日期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
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
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
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构法人资格。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不当或者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
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
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
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地役权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不论是需役地的转让还是供役地的转让,地
役权均不受影响。

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发生根据的判断: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
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
(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二、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与外
观设计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算;
2、申请日的确定:
(1)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
件之日;
(2)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
请日。

三、著作权的归属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双方约定,合同未约定
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保证
1、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前,应当先起诉债务人。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1)国家机关;
(2)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变更
(1)主债权转让的,无须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2)主债务转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
书面同意。

二、抵押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
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2、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2)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2)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
序为:
①不动产抵押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②动产抵押的,已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按
照抵押合同的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
权比例清偿。

三、定金
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
分违约时原额返还。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一、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二、保险期间
1、起始日
(1)开工之日;(2)材料设备运抵之日。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
保险生效日。

2、终止日
(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移交或使用之日。

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中列明的
保险终止日。

1Z301090 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
得税法》;
(2)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

二、企业增值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
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环境保护税
1、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超过排放标准
的除外)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
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不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除外)
2、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
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
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确定。

1Z3011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违约责任:(1)修理、重做、更换;(2)
继续履行;(3)支付违约金。

2、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7)赔礼道歉。

3、二者皆可适用:赔偿损失。

二、刑事责任
1、刑罚中容易与行政处罚混淆的种类:(1)拘役;(2)罚金;(3)没收财产。

2、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刑事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安全生产设施或
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
对于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
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
单位,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的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
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
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落实:(1)工期不足一年,到位50%;(2)工期超过一年,到位 30%。

9、其他条件:(1)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
增加新的申领条件;
(2)依法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
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
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
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
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
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施工许可证的核验
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
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1、在申请之日前 1 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企业有违法行为发生;
2、重点注意:(1)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
者农民工工资的;(2)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1)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有关
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2)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
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1)资质许可机关违法准予资质许可;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许可。

3、注销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
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不予注册的情形
(1)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2)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3)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
定之日起到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 3 年;(4)被吊销注册证书,自
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5)在申请
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
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二、执业管理的规定
1、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
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2、除外情形:(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
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
天及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免于招标的法定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
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
配套。

2、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
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邀请招标的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
的比例过大。

三、电子招标
(1)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
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3)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四、否决投标
1、标底
(1)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2)不得以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
标的条件。

2、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
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
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
法行为。

五、中标合同的签订
1、中标人的确定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合同的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六、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別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九、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2)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投标无效的情形
(1)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

3、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4、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但是,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5、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
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
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劳务分包无需建设单位
同意)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
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
取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设备费用;
7、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
1、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
担责任;
2、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告期限
1、一般违法行为的公告期限为 6 个月至 3 年;
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
行政处
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
告期限从其决定。

3、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邀请
(1)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
邀请则不是,且没有法律约束力;
(2)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生效与变更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二、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工程垫资的处理
1、处理原则
(1)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是超出法定部分的除外;(2)无约定的,不予支持。

2、具体规定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
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
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合同效力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合同类型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区别
具体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
损害国家利益;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

权利的行使机构宣告无效
法律后果(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
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的
效力。

2、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
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
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五、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的规定(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司法解释》的规定
发包人解除(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
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
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注意: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六、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
(1)法定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
偿损失;
(2)约定方式:违约金、定金。

2、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违约金
(1)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事人若要获得最高赔偿,应当选择违约金和定
金中数额较高的一种。

应当注意的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定金可以
原额返还(不能双倍返还)。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预告解除: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 3 日;
(2)随时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
者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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