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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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医药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对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不合格药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药品质量标准、不具备应有疗效和安全性的药品。
第二章不合格药品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不合格药品按照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重大不合格药品、一般不合格药品和轻微不合格药品。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明确不合格药品的评估、封存、销毁和追究责任等具体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公正。
第七条评估结果为重大不合格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存、销毁等措施,同时主动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评估结果为一般不合格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采取封存、处理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评估结果为轻微不合格药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重大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封存,并确保不流入市场,以免对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危害。
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一般不合格药品应封存,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处理。
处理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轻微不合格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短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但企事业单位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确保以后不再生产不合格药品。
第四章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经营不合格药品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
第十五条对于因不合格药品造成损失的消费者,企事业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制度规定、逃避责任和不配合调查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可能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章审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企事业单位自主实施,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