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通用知识和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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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设备安装)通用知识和基础知识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1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P1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P1判断题
4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P1判
5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P1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P2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P2(业主、建设单位办)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任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P2
9《建筑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10点 P2-P3 (多选)
(1)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
术措施。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判断题)
(3)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判断题
(8)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0)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10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P3
12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多选题 P3
1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14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判断题 P3
15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P4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P5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7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P5
1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安全员职责P5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P5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P5
21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P6
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6
2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P6
2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P6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P6 2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P6
2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权利:P7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义务:P7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9《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P9
3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P9
3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P10 “四原则”
3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P11
3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11
3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P11
3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P11 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P12
37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P12
38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P12
3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P12
4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12
4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P13
4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P13
4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P14
4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P14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②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④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5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14
46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P14
47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P14 4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P14
49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分部分项工程哪些。

以下7点)P15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50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P15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P17
5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1. 保修范围、2. 保修期限和3. 保修责任等。

P17 多选题
5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17
5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P17
5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P18
56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外国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19
57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P19
58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P20(建设单位、验收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9房屋建筑工程保修的最低保修期限:P21
2)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以及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

60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P22
6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P22
6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P22
63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

P23
6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P24
65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P24-P25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P27
6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P27
68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P28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P28
70计量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物理量,如长度、容量、重量等。

随着科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量研究的对象逐渐扩展到工程量、化学量、生理量,甚至心理量。

按照被测量参量的性质,逐步形成了几何量(亦称长度)、力学、温度、电磁学、光学、声学、无线电(亦称电子)、时间频率、电离辐射(亦称放射性)和化学十大计量领域。

P29
71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P29
7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P29
72计量器具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也可以说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验和(或)出具检验证书。

P34
73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34
74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P35
75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P35
76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P36
(1)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2)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3)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7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八大员
78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P37
(1)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2)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79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P37
(1)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3)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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