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送检和检验结果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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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送检和检验结果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医院的标本送检和检验结果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检验结果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的标本送检和检验结果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1.标本送检:指将患者手记的样本送至检验科进行化验的过
程。
2.检验结果报告:指检验科依据标本检验所得的结果,并通
过适当的方式向医务人员供应的报告。
3.检验科:指医院内负责医学检验工作的科室。
第二章标本送检管理
第四条【标本手记】
1.治疗科室或护理人员应依照相关规范和操作程序对患者手
记标本,并将标本交由负责的医务人员封装妥当。
2.标本手记过程中应采取无菌操作,避开交叉污染。
第五条【标本送检要求】
1.标本送检前,医务人员应填写标本送检单,包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标本类型、手记时间等信息,并进行签名确认。
2.标本送检单应认真记录标本手记和处理的过程,并尽可能
供应与病情相关的临床信息。
第六条【标本送检流程】
1.医务人员将填写完整的标本送检单和标本一同送至检验科,
交给检验科技师。
2.检验科技师收到标本后,应及时记录标本的收件时间、标本信息和送检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签字确认。
3.检验科技师依据标本类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样本处理,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检验。
第七条【标本保管和处理】
1.检验科技师在进行标本检验前,应依照标本类型和要求,进行适当的保管和处理,确保标本质量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标本的保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操作程序的要求,避开标本损坏、变质或丢失。
第八条【标本接收和登记】
1.检验科技师接收到标本后,应及时登记标本信息,并在标本上粘贴标本编号和条形码。
2.登记的标本信息应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区、标本类型、手记时间等。
第三章检验结果报告管理
第九条【检验结果报告编制】
1.检验科技师依据完成的检验项目和标本检验结果,编制检验结果报告。
2.检验结果报告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标本信息、临床信息和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检验结果报告审核】
1.检验结果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由检验科负责人或主任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2.审核的内容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标本信息、检验结果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报告发送】
1.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检验科将检验结果报告发送至医务人员。
2.检验结果报告可以以纸质、电子邮件、院内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发送。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报告保管】
1.检验科应依照相关规范和操作程序,对检验结果报告进行
及时、准确、完整的保管。
2.检验结果报告的保管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的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结果报告解读】
1.医务人员在接收到检验结果报告后,应依照相关规范和要
求进行解读,并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讨论。
2.医务人员应将检验结果报告与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1.任何人不得有意供应虚假标本或检验结果,不得窜改、删
除或隐瞒已有的标本和检验结果。
2.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医务人员,将依据医院相关规
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有意供应虚假标本或检验结果、窜改、删除或隐瞒已
有的标本和检验结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制度的解释】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全部,并由医院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医务人员应当自发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