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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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请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4.07
•【字号】杭政办函[2004]85号
•【施行日期】200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请示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2号)中关于“中远期的禁燃区范围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及今后的环保政策、产业,由环保部门提出调整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定,结合我市禁燃区近期和中期实施的情况、污染企业搬迁和“西气东输”进杭的实际进度,拟对禁燃区的实施意见作适当调整。

现就调整方案
请示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重新划分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石煤、粉煤、煤泥、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1%、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
1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高炉气等。

二、禁燃区中期范围调整
(一)主城区:西至留祥路,折向石祥路;东至东新路——绍兴路——运河至三堡船闸;南沿钱塘江折向西湖风景区山脊线;
(二)杭州之江度假区,下沙城(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城厢街道、北干街道、蜀山街道、新塘街道等四街道建成区和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临平建成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塘栖、崇贤、余杭镇建成区、天都城以及良渚文化保护区内古墩路、金家渡路、世纪大道、东西大道、勾良路、紫金港路、104国道。

(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东至行政边界线与萧山接壤,南至滨康路——铁路——火炬路——彩虹大道——浦沿路——行政边界线,西至钱塘江,北至钱塘江(除杭州电化集团、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三、中期禁燃区实施期限
中期禁燃区实施期限为2005年年底。

四、中期禁燃区的管理
(一)近期内未列入市政府资产评估且大于等于10吨/时炉窑的搬迁企业,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改为市环保局规定的准清洁能源,削减排放额作过渡;列入市政府资产评估的大于等于10吨/时炉窑的搬迁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市环
保局的要求削减排放总量。

(二)中期划分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小于4吨/时炉窑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中期划分范围内拥有大于等于4吨/时以上炉窑的企业,在天然气管网建成前,必须使用准清洁能源削减排放总量作过渡,天然气管网建成后必须改用天然气作为能源。

(三)远期的禁燃区范围由市环保局根据形势的发展及今后的环保政策、产业政策,提出调整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四)其余管理要求按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2002〕22号文件执行。

如无不妥,请予以转发。

市环保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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