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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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民族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将《大连民族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
2005年12月29日
大连民族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我校本科专业,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
2.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满足学校发展总体目标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3.以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专业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深化教学改革,形成与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4.大力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面向地方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从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必需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出发,重点发展与“两大基地”(六大行业)和“三大产业”发展相关的学科专业。
5.有利于优化我校的学科专业结构,重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结合,促进新兴的交叉学科专业的形成。
新专业的建设应当与已有专业形成相互联系,支撑有力。
6.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的学科和教学资源,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形成跨学科门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型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的新机制。
第二章设置条件
各学院(部)在申报新专业时,应具备下述条件:
l.必须深入进行社会需求调查,认真了解专业人才需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预测专业人才需求的前景和数量。
2.根据社会需求提出拟设专业建设规划和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以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3.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数量基本满足需要的教师队伍(含教辅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须的相应教学设施,如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四条各学院(部)一般要按我校的学科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有利于形成优势和特色,在新增设专业中能体现教学资源共享的特点。
第三章调研与论证
第五条专业设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统一安排、协调拟设专业调研、论证与上报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将拟增设专业申请报给教务处。
领取“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第七条教务处将各学院(部)的申请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专业,其所在的学院提出调研提纲,并着手进行调研。
第八条学校拨出调研专项经费,用于拟增设专业调研的差旅费、材料费、论证费等费用的支出。
调研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部)要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研工作,形成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专业人才需求分析,该专业与我校已有专业,特别是优势专业形成紧密联系和相互支撑的关系;师资队伍条件、设备及实验教学条件等。
论证报告中引用的各种数据要标明出处和时间。
第十条各学院(部)要对所申报的专业组织召开人才需求和办学基本条件专家论证会。
该论证会由各学院(部)提出论证方案,经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原则上要求由校外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和我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
论证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拟设专业的学院(部)提出的论证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对论证会通过的专业,各学院(部)要按照论证会专家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论证报告,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向校学术委员会申报的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专家名单及专家论证会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