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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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书记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规范管理,按章办事。

第四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辅助法官进行文书处理和裁判书的起草工作;
2. 负责卷宗的整理、分类和保管工作;
3. 协助法官进行庭审活动;
4. 负责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法院信访件记录等;
5. 辅助法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建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不得懈怠和玩忽职守。

第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第八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各项工作流程和规定,完成文书起草和审查、卷宗整理和分类、庭审辅助等工作。

第十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案件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管理涉及机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记录法院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和问题,配合领导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守时、守纪、守密。

第十三条法院书记员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法院的机密信息,不得违规参与不当交易或接受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法院书记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考核将综合考虑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法院书记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法院书记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合上级机关进行定期的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全面了解自身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法院负责制定,经过法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情况,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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