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碳九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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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碳九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7.02
•【字号】辽环函〔2013〕238号
•【施行日期】2013.07.0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碳九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10万吨/年碳九加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厅2013年6月24日厅务会讨论决定,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205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0万元。
拟选厂址位于营口市仙人岛地区仙人岛港区配套能源化工区内。
新增用地152亩,年运行时间8000小时,定员120人。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套2000立方米/小时甲醇裂解制氢装置、1套10万吨/年碳九加氢装置,甲醇原料罐(2000立方米)、裂解碳九原料罐(5000立方米)、混合二甲苯原料罐(1000立方米)、100号溶剂油产品罐(1000立方米)、120号溶剂油产品罐(1000立方米)各2个,不合格裂解碳九原料罐(5000立方米)、轻烃产品罐(1000立方米)、甲苯产品罐(1000立方米)、150号溶剂油产品罐(1000立方米)、树脂油产品罐(1000立方米)各1个,均为浮顶
罐;新建1套10吨/小时除盐水系统、1套700吨/小时循环水系统、1台燃气导热油加热炉及配套3吨/小时余热锅炉,新建1台200立方米/小时制氮设备和2台36立方米/分钟空气压缩机,新建1座6吨/小时地面火炬系统、1座化粪池、1座隔油池、1个265平方米固废临时存放场、1座10000立方米污水事故缓冲池,设置5座地下水日常监控井、密闭装车及油气回收系统、10个汽车装车车位,其他公用工程依托仙人岛港区配套区市政系统。
本项目产品为混合二甲苯、甲苯、100号溶剂油、10号溶剂油和150号溶剂油,副产品为轻烃和树脂油。
主要原料为裂解碳九和甲醇,辅料为导热油、催化剂、吸附剂、脱硫剂和瓷球,均采用汽车运输方式。
燃料为自产燃料气和部分外购天然气,供水取自园区自来水管网。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以《辽宁省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营口市发备〔2012〕41号)同意本项目履行开工前各项建设程序。
原省环保局以《关于营口市仙人岛地区结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辽环函〔2007〕287号)出具了审查意见,营口市人民政府以《关于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重点项目用地情况的函》(营政〔2012〕120号)确认项目用地,依法开展用地调整后,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能够满足环保部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在严格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规定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规模、布局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书规定本项目碳九原料罐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250米,碳九加氢装置和碳九原料罐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200米,其他无组织排放单元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米,该范围内现状无居民。
你公司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审批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本项目排水系统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
本项目含油污水须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在主要污染物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指标限值要求后,通过排水管网经企业总排口排入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仙人岛港区配套区)处理。
本项目清净下水须经厂内管线,在厂区统一总排口在线监测装置前汇入总排口管线。
该部分清净排水应单独设置采样点,按照报告书规定每月定期采样监测。
本项目在各生产车间、机泵、给排水建筑结构等方面须采取综合防渗防污染的环保措施,确保生产车间跑冒滴漏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本项目水源取自市政供水,用水须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不得取用地下水。
3、本项目导热油加热炉、二段加氢进料加热炉均采用天然气(含硫量不高于200毫克/立方米)为燃料,燃烧喷嘴须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限值要求后高空排放。
本项目储罐应按照设计规范设计建设,储存挥发性物料的拱顶罐须采取氮封等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液体物料装卸应采用密闭泵输送,实现自动控制;所有输送可燃介质的泵均须采用双端面机械密封、所有取样器均须配有密闭排放系统、所有放空或放净阀门均须配有管帽或丝堵,避免泄露;在罐区安装有毒有害物质自动监控报警系统,保持装置气密性良好;采取集中控制,对主要工艺参数进行显示、记录、调节、报警、自动生产工艺报表,无组织排放的甲醇、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含烃废气须排入新建的地面火炬系统焚烧处理,该火炬系统须结合园区入驻各化工企业及本企业事故废气排放要求设计建设,园区事故废气应利用此火炬系统集中焚烧处理。
本项目供热供汽须依托本项目余热锅炉,不得自建燃煤燃油锅炉。
4、本项目设备须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机泵(噪声源强不得高于报告书规定源强),并安装在隔音、消音泵房内,设置固定基础须安装减震垫,减轻噪声和振动影响,确保满足《工厂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限值要求。
同时在厂区内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本项目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要求设计建设危废暂存场,做好防雨防渗防风工作,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须送市政部门统一安全处置。
6、本项目须按照报告书规定的环境监测制度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对烟气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水口、厂界四周甲醇、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噪声每月进行1次监测。
企业污水总排口须设置规范在线监测系统,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确保数据的传输。
三、你公司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好营口市仙人岛地区结构规划的调整控制、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监控工作。
在盖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配套管网和事故池、本企业污水预处理装置等环境保护措施建成稳定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运行。
四、本项目必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针对本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在事故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
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你公司及本项目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须在本项目试生产之前报送营口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你公司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
六、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的“三同时”管理,建成后必须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对本项目所采取的各项环保措施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请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