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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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安全稳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防止基金损失和风险。

(三)公开透明:公开基金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合理编制基金预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四条社保基金收入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社保基金支出包括: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六条社保基金收支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第七条社保基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社保基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编制年
度基金预算。

第十条基金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

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年度基金预算报送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完毕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
报送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基金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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