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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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正文: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邯郸市主城区及规划建设中的东区。

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以内的城区,面积106平方公里(含赵王城遗址保护范围约12平方公里);东区范围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秦皇大街,南至规划南环路,北至规划苏黄路,面积70平方公里。

禁燃区总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95%。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及标准(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0%(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应急调峰锅炉除外)。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或改造禁燃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经市
政府批准保留的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设施除外)。

高污染燃料设施在规定淘汰拆除时限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燃用洁净煤,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五、禁燃区内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城中村居民可燃用符合《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的通告》(邯政告〔2013〕9号)的燃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管。

六、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煤炭及其他燃料销售的监管,防止高污染燃料流入市场;市质监局、市公用事业局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使用煤质的管理和监测,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燃煤锅炉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有序进行。

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我市其他区域禁燃区划定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通告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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