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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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沿海国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包括河流?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3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完全受到一国主权的管辖?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领水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4领空?领空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关于领空的上限
•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 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土主权的方 式。 • 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前提,在现代国际法上 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而,征服取得的权 利和土地均是非法的。
钓鱼岛问题的实质是石油问题
钓鱼列岛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几乎无人知道。但 是1969年5月海洋地质学家发表报告,明确指出 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 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 为攫取油田,日本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 依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而且中间线要 划在钓鱼岛与中国大陆之间。事实上,无论是对 钓鱼岛主张主权,还是主张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 架,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取石油资源。因此, 石油资源的归属以及开发利用问题不解决,争端 就不会停止,各种奇谈怪论就还会相继出笼。
(3)国家领海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交及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类: 特殊限制
• 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 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 。 (条约合法,限制就合法,条约不合法,限 制即为不合法) (1)共管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 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 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承租国将 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 部分管辖权。 • 如1941 年英国将百慕大的一块领土租借给 美国作军事基地,为期99年
•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 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 法或国际习惯法的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 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
第一类: 一般限制
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 性限制(受国际习惯的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时,或利用 边境土地时,不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时,应考虑他 国在海域权利,不加侵犯。
• 虽然整个地球、外层空间及天体都已不存 在先占的对象,但这种方式对于解决国家 之间的领土纠纷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 例如,南沙群岛等南中国海岛屿就是我国 最先发现最先占领的。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 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债权而取得对该领土 的主权。
•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 1931 年7 月10 日,挪威政府宣布对格陵兰岛东部的北纬 71°31′到北纬75°40′的无主地拥有主权,丹麦政府随即 提出抗议。 • 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在挪威发表此项声明之前, 丹麦连续不断地稳定地对格陵兰岛行使主权,没有任何国 家对丹麦对格陵兰全岛拥有主权提出异议。在1380 年挪 威与丹麦结为政合国时,丹麦国王对格陵兰岛的权力已经 确立起来。17 世纪初,丹麦派探险队到该岛,并排斥外 国人在该岛的经商活动。1721 年,丹麦在该岛殖民。
从地理特征看
• 有的国家领土由领陆连成一片-----“连续领 土”; • 有的国家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 开-----“非连续领土”,如日本、英国; • 还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被包围在他国领 土之内-----“飞地”(enclave)。
• • • • •
飞地大多由久远的政治、历史原因造成。 如, 西班牙在法国境内有利维亚, 德国在瑞士境内有比辛根, 孟加拉国在印度境内有达哈格拉姆和安加 波塔两块飞地, • 冈比亚在塞内加尔西南部也有飞地, • 比利时则在荷兰境内有飞地。
• 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如岸外筑堤, 围海造田或填海造地。 • 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如不得在界河河岸上 搞人工添附而使国界线发生有利于本国的 变动。 • 现代国际法承认一切自然添附和不损害他 国利益的人工添附。
•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 移给他国。 • 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 强制性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在现代 国际法上不合法。 • 非强制性的割让-----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和平转让部分领土。包括买卖、交换 和赠与是合法和有效的。
一旦先占行为完成,则被占领的土地成为 占有国领土的一部分
• 中国政府认为: •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 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 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 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和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 是在赤尾屿与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 在钓鱼岛等岛屿从事生产活动。 • 日本政府在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 并通过《马关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上述岛屿。 日本政府把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动,作为 对钓鱼岛等“据有主权”的根据,这是一种强盗 逻辑。
• 积极地役是一国依条 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 上从事某些行为而设 立的地役, • 如允许他国在其境内 建筑、经营铁路或油 气管道、设立关税、 派驻武装部队,或允 许他国国民在其领海 捕鱼,或在其境内开 矿等。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 二、内水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五、边界和边境制度 • 六、两极地区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在国际法上,领土主要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 的确定部分
国家的领土是由几个不同部分组成的,领土是 空间立体形态,而不是平面的概念。 一国领土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和水域、陆 地和水域的底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即领陆、 领水、领空和底土。
2、运河 • 概念:人工开凿的河流 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 通洋运河 3、湖泊和内海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 change)是指领 土主权的取得与丧失。 • 一个国家合法取得领土,不是意味着无主 地的减少,就是意味着他国领土的有效的 丧失。
(一)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实例分析:钓鱼岛领土争端 • 关于钓鱼岛领土之争,日本政府的主要理由 是钓鱼岛是无主领土,日本政府于1895年发现后 予以先占而拥有主权。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理由 可以从国际法上加以分析 •
(二)现代领土变革的新方式
•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 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民族自决、收 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 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主要有两种: • (1)殖民地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 (referendum)方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 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选择其他政治地位; • (2)由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 式表达意愿,决定领土的归属。如1999 年 东帝汶通过公民投票脱离印度尼西亚而独 立。
•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
• 如海底隆起形成涨滩、河口沉沙形成三角洲、领 海中出现新岛屿。
“安娜号案”就是承认自然添附的早期判例
• 1805 年,在英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英国私掠船 米纳瓦号(the Minerva)在密西西比河口附近拿 捕了西班牙船安娜号。英国捕获法庭审理该案时, 美国认为,该船是在美国领海内被拿捕,要求释 放该船。法庭承认了美国的要求,认为拿捕虽然 是在距美国陆地海岸三海里领海以外发生,但却 是在距离一个由河口淤积物所形成的小岛的三海 里以内发生,应当认为是在美国领海内发生。根 据有关的国际法,交战国不应在第三国领海内拿 捕交战对方的船只。
(3)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 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 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
(4)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 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 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 国际地役 • 主体-----国家,即承役国和需役国,国家给 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权利不是国家 地役。 • 客体-----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 1814 年挪威被割让给了瑞典。1863 年丹麦发布了授予英 国人泰勒在格陵兰东岸从事贸易、狩猎和开矿的特许权的 一系列文件。 1915-1921 年丹麦政府向若干国家发函, 请求承认其对格陵兰岛的主权。1921 年5 月10 日丹麦颁 布了有关加强其在格陵兰岛的统治的法令。以上事实表明 丹麦对格陵兰全岛长期实行有效统治。 • 此外,挪威在成为有关格陵兰岛属于丹麦的国际条约的当 事国而未提出异议,以及1919 年7 月22 日挪威外交大臣 在接见丹麦公使时口头表示挪威对丹麦拥有格陵兰岛的主 权没有异议。 • 根据以上理由,1931 年7 月10 日作出判决,认为挪威对 格陵兰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步骤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 但从法律上看,国家领土是完整统一的。 • 在国际法上,“飞地”所属国及其国民有 为进出“飞地”而通过他国领土的权利 。
二、内水
内水:国家领陆境内的全部水域以及领海基 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海域。 包括河流、湖泊、运河等。
1、河流
• 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可分 为: (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 如长江、黄河 • 法律地位:一国的内河完全受该国主权的 支配,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由该国自主决 定,除非有条约的规定,所属国可以拒绝 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河
1、领陆 • 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 它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础部分,领水和领 空附着于领陆,它们随着领陆的变化而变 化
• 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 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 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2、领水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 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1)内水:国家领陆境内的全部水域以及领 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海域。 包括河流 及其河口、湖泊、港口、内海等 (2)领海: 是沿海国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 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 河流隔了两个国家的陆地领土 B. 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或者河流的中间线 为分界,两岸的国家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 使主权管辖 C. 对于界河的资源利用,开发保护,需要沿岸国 的共同协商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3、底土
• 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完 全受到一国主权的管辖 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领水以 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 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
•
4、领空
领空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关于领空的上限:一般认为国家的主权空 间高度,不应超过人造卫星围绕地球运行 的最低轨道高度(即大约在100千米左右)
• 法律地位: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 享有主权管辖权;沿岸国的船舶均可以在整条河 流上航行
(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 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亚马逊河、圣劳伦斯河、 湄公河
国际河流VS多国河流 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到海洋; 第二,具有专门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 则 特征: • A 一切国家商船都可在国际河流上航行 B 沿岸国对本国河段行使管辖权 C 沿岸国保留沿岸贸易权 D 设立国际委员会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 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 种占取行为,具备三个要素 (1)主体:国家 (2)内容:有效控制,如设居民点,悬挂国 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3)客体:无主地 • 是指国际法不禁止国家取得主权的,尚未 为任何国家占领的而且没有居住有社会或 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 • 这样的地方在极地制度、公海及国际海底 制度、外层空间法形成以后,就不存在了 • “主权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领土, 不能认为 是无主地”
2、收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Rev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 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3、交换土地
• 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 好地解决边境问题,在协议的基础上自愿 变更部分土地的归属。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 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土主权的方 式。 • 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前提,在现代国际法上 严格禁止侵略战争,因而,征服取得的权 利和土地均是非法的。
钓鱼岛问题的实质是石油问题
钓鱼列岛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几乎无人知道。但 是1969年5月海洋地质学家发表报告,明确指出 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 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 为攫取油田,日本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 依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而且中间线要 划在钓鱼岛与中国大陆之间。事实上,无论是对 钓鱼岛主张主权,还是主张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 架,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取石油资源。因此, 石油资源的归属以及开发利用问题不解决,争端 就不会停止,各种奇谈怪论就还会相继出笼。
(3)国家领海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外交及 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类: 特殊限制
• 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 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 。 (条约合法,限制就合法,条约不合法,限 制即为不合法) (1)共管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 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 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界期内,承租国将 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 部分管辖权。 • 如1941 年英国将百慕大的一块领土租借给 美国作军事基地,为期99年
•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 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 法或国际习惯法的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 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
第一类: 一般限制
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 性限制(受国际习惯的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时,或利用 边境土地时,不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时,应考虑他 国在海域权利,不加侵犯。
• 虽然整个地球、外层空间及天体都已不存 在先占的对象,但这种方式对于解决国家 之间的领土纠纷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 例如,南沙群岛等南中国海岛屿就是我国 最先发现最先占领的。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 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债权而取得对该领土 的主权。
•
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
• 1931 年7 月10 日,挪威政府宣布对格陵兰岛东部的北纬 71°31′到北纬75°40′的无主地拥有主权,丹麦政府随即 提出抗议。 • 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在挪威发表此项声明之前, 丹麦连续不断地稳定地对格陵兰岛行使主权,没有任何国 家对丹麦对格陵兰全岛拥有主权提出异议。在1380 年挪 威与丹麦结为政合国时,丹麦国王对格陵兰岛的权力已经 确立起来。17 世纪初,丹麦派探险队到该岛,并排斥外 国人在该岛的经商活动。1721 年,丹麦在该岛殖民。
从地理特征看
• 有的国家领土由领陆连成一片-----“连续领 土”; • 有的国家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的领土隔 开-----“非连续领土”,如日本、英国; • 还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被包围在他国领 土之内-----“飞地”(enclave)。
• • • • •
飞地大多由久远的政治、历史原因造成。 如, 西班牙在法国境内有利维亚, 德国在瑞士境内有比辛根, 孟加拉国在印度境内有达哈格拉姆和安加 波塔两块飞地, • 冈比亚在塞内加尔西南部也有飞地, • 比利时则在荷兰境内有飞地。
• 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如岸外筑堤, 围海造田或填海造地。 • 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如不得在界河河岸上 搞人工添附而使国界线发生有利于本国的 变动。 • 现代国际法承认一切自然添附和不损害他 国利益的人工添附。
•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土转 移给他国。 • 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 强制性割让----往往是战争的结果,在现代 国际法上不合法。 • 非强制性的割让-----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和平转让部分领土。包括买卖、交换 和赠与是合法和有效的。
一旦先占行为完成,则被占领的土地成为 占有国领土的一部分
• 中国政府认为: •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 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 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 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和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 是在赤尾屿与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 在钓鱼岛等岛屿从事生产活动。 • 日本政府在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 并通过《马关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上述岛屿。 日本政府把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动,作为 对钓鱼岛等“据有主权”的根据,这是一种强盗 逻辑。
• 积极地役是一国依条 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 上从事某些行为而设 立的地役, • 如允许他国在其境内 建筑、经营铁路或油 气管道、设立关税、 派驻武装部队,或允 许他国国民在其领海 捕鱼,或在其境内开 矿等。
第七讲国家领土法
•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 二、内水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五、边界和边境制度 • 六、两极地区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在国际法上,领土主要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 的确定部分
国家的领土是由几个不同部分组成的,领土是 空间立体形态,而不是平面的概念。 一国领土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和水域、陆 地和水域的底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即领陆、 领水、领空和底土。
2、运河 • 概念:人工开凿的河流 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运河 通洋运河 3、湖泊和内海
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 change)是指领 土主权的取得与丧失。 • 一个国家合法取得领土,不是意味着无主 地的减少,就是意味着他国领土的有效的 丧失。
(一)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实例分析:钓鱼岛领土争端 • 关于钓鱼岛领土之争,日本政府的主要理由 是钓鱼岛是无主领土,日本政府于1895年发现后 予以先占而拥有主权。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理由 可以从国际法上加以分析 •
(二)现代领土变革的新方式
• 现代国际法除承认添附、自愿割让等传统 的领土取得方式外,还承认民族自决、收 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交换领土等领 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 主要有两种: • (1)殖民地人民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 (referendum)方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 离出来建立独立国家或选择其他政治地位; • (2)由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 式表达意愿,决定领土的归属。如1999 年 东帝汶通过公民投票脱离印度尼西亚而独 立。
• 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的新增加。 • 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自然的作用使国家的领土扩大。
• 如海底隆起形成涨滩、河口沉沙形成三角洲、领 海中出现新岛屿。
“安娜号案”就是承认自然添附的早期判例
• 1805 年,在英国与西班牙的战争中,英国私掠船 米纳瓦号(the Minerva)在密西西比河口附近拿 捕了西班牙船安娜号。英国捕获法庭审理该案时, 美国认为,该船是在美国领海内被拿捕,要求释 放该船。法庭承认了美国的要求,认为拿捕虽然 是在距美国陆地海岸三海里领海以外发生,但却 是在距离一个由河口淤积物所形成的小岛的三海 里以内发生,应当认为是在美国领海内发生。根 据有关的国际法,交战国不应在第三国领海内拿 捕交战对方的船只。
(3)势力范围: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 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 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
(4)国际地役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 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 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 国际地役 • 主体-----国家,即承役国和需役国,国家给 予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权利不是国家 地役。 • 客体-----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 1814 年挪威被割让给了瑞典。1863 年丹麦发布了授予英 国人泰勒在格陵兰东岸从事贸易、狩猎和开矿的特许权的 一系列文件。 1915-1921 年丹麦政府向若干国家发函, 请求承认其对格陵兰岛的主权。1921 年5 月10 日丹麦颁 布了有关加强其在格陵兰岛的统治的法令。以上事实表明 丹麦对格陵兰全岛长期实行有效统治。 • 此外,挪威在成为有关格陵兰岛属于丹麦的国际条约的当 事国而未提出异议,以及1919 年7 月22 日挪威外交大臣 在接见丹麦公使时口头表示挪威对丹麦拥有格陵兰岛的主 权没有异议。 • 根据以上理由,1931 年7 月10 日作出判决,认为挪威对 格陵兰岛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步骤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 但从法律上看,国家领土是完整统一的。 • 在国际法上,“飞地”所属国及其国民有 为进出“飞地”而通过他国领土的权利 。
二、内水
内水:国家领陆境内的全部水域以及领海基 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海域。 包括河流、湖泊、运河等。
1、河流
• 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可分 为: (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 如长江、黄河 • 法律地位:一国的内河完全受该国主权的 支配,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由该国自主决 定,除非有条约的规定,所属国可以拒绝 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河
1、领陆 • 领陆指国家国界范围内的陆地及其底土, 它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础部分,领水和领 空附着于领陆,它们随着领陆的变化而变 化
• 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部分,也包括其 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 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2、领水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 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1)内水:国家领陆境内的全部水域以及领 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海域。 包括河流 及其河口、湖泊、港口、内海等 (2)领海: 是沿海国从海岸基线向外伸展一 定宽度,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下的海域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 河流隔了两个国家的陆地领土 B. 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或者河流的中间线 为分界,两岸的国家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 使主权管辖 C. 对于界河的资源利用,开发保护,需要沿岸国 的共同协商
(3)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3、底土
• 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也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完 全受到一国主权的管辖 国家有权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领水以 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开采, 修建隧道,铺设管道和经营其他事业
•
4、领空
领空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关于领空的上限:一般认为国家的主权空 间高度,不应超过人造卫星围绕地球运行 的最低轨道高度(即大约在100千米左右)
• 法律地位: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 享有主权管辖权;沿岸国的船舶均可以在整条河 流上航行
(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 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亚马逊河、圣劳伦斯河、 湄公河
国际河流VS多国河流 第一,船舶能够直接通航到海洋; 第二,具有专门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 则 特征: • A 一切国家商船都可在国际河流上航行 B 沿岸国对本国河段行使管辖权 C 沿岸国保留沿岸贸易权 D 设立国际委员会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 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 种占取行为,具备三个要素 (1)主体:国家 (2)内容:有效控制,如设居民点,悬挂国 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3)客体:无主地 • 是指国际法不禁止国家取得主权的,尚未 为任何国家占领的而且没有居住有社会或 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 • 这样的地方在极地制度、公海及国际海底 制度、外层空间法形成以后,就不存在了 • “主权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领土, 不能认为 是无主地”
2、收复失地/恢复领土主权(Revers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 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3、交换土地
• 是指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 好地解决边境问题,在协议的基础上自愿 变更部分土地的归属。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