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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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通〔2011〕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村民个人建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住宅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村民(含本地农转非、户籍仍在原驻地居住的居民),经依法批准后修建的村民住宅(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

(二)将宅基地或住宅房屋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得申报确权。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

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
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产权。

二、村民住宅确权申报审批
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应成立相应机构,拟定工作规则,协调办理辖区内村民住宅确权工作。

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
(一)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应当予以确权。

(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用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在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三)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进行申请确权,达到分户条件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分户批准手续后,按相关规定申报房屋确权。

(四)一户多宅合并计算面积,但其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不予确权。

(五)村民住宅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权。

四、申请村民住宅确权,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户籍情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层数、面积、有无其他住宅等)。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

(三)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关系图(含四邻意见),房屋整体照片及能体现房屋周边状况的照片。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村民住宅确权申请,村委会收集资料审查无误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的村民住宅确权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审核批准。

六、未经相关部门确权的村民住宅,一律按照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理。

七、县(市)村民住宅确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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