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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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十二章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聘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时,根据实际招录用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如实告知拟招录的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招录用工简章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如系首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如系第二次就业,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公司在招录用工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告知;公司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新进员工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四)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彩色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新进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原则上新近员工应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可确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工作业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招录员工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被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录用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及家庭、社会背景介绍、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文本;
(二)职业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记录、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三)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四)奖惩记录,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员工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五) 员工考核记录;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七)其他有关于员工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员工档案,员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
试用期间,员工
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间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
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擅自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具体以公司与不同岗位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日常上班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考勤设置种类:
(一)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二)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三)旷工:无故缺勤员工;
(四)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见休息休假制度;
(五)出差:因公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域外工作;
(六)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七)调休:员工加班后安排的补假。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确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加班申请并作好考勤记录:
(一)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
日期和钟点。
(二)周末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三)法定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四)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五)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及时联系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法定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或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第三十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事部门核实后次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员工发现加班未计算加班工资或计算错误的应在十日内向
人事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否则视为认可;收到书面情况说明后,人事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负责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一)法定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确定的节假日为法定假期。
(二)事假:员工如有急事申请事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
原则上一年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
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劳动者任何劳动报酬。
(三)病假: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确实不能坚持上班方可请病假,假后须将药费单、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交公司核实;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四)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三天。
申请婚假须提前七天填写《请假条》,并附结婚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批准。
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
婚假期间公司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资。
(五)产假: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有产假九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十五天的假期。
申请产假必须在预产期前三个星期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休假,并将医院证明及准生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
难产及多胞胎须在产假期满后三日内将相关证明交公司备案。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丧假五天。
申请丧假须经公司批准,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复印件交公司核实。
员工丧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于一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办妥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请假:否则视同旷工。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部门经理核准。
(二)请假两天(含)以上5天以内时,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三)请假五天(含)以上时,报请总经理核准。
(四)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
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
员工假满后应在第一个上班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 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
公司将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上月工资应不晚于次月二十日前支付,具体付薪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扣款;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四十条 公司将根据规定为户籍属于城镇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对户籍属于非城镇的员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承担相应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如因员工拒绝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而使公司无法完成社会保险参 保手续的,员工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员工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司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但员工有配合办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现工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被 认定为工伤。
员工伤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守则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或穿着工作服;
(二)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办公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十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一)行政后勤人员要做好电器设备或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电器或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办公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办公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办公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考核制度。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需要,对员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
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奖金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员工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类考核目的及结果使用: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续用与解聘;
(六)公司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类考核形式包括:自我评议、上级评议、分管领导评议和人
事部门评议。
第五十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考核报告;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月度或年度考核表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的员工应每月填写月度考核表,月度考核采
用员工自评、上级评价及人事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员工每月三日前将填写好的员工月度考核表交到主管上级处,每月五
日前主管上级填写好意见后交到分管领导处,每月十日前分管领导填写好意见后
交到人事部门,每月十五日前人事部门填写好意见后存入员工档案中。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
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综合员工全年表现的基础上对员工德、能、勤、绩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一)员工应于每年元月五日前完成个人年终总结报告并交到主管上级处,元月十五前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分管各部门完成员工述职报告会,元月二十日前各部门应将年终总结及对员工的评价意见交到人事部门,元月三十日前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年度考核意见存入员工档案。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一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一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三条 人事部门依考核制度和岗位职责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根据公司要求,该考评结果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考核结果存入员工档案。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总经理和人事部门负责,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秀。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的;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五次以上者或无故旷工达一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