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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
❖ 《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
❖ 《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 《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船舶报告
❖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 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 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 报告。
❖ 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 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 第十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 第十一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
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 第十二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第九条 港务监督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 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正式对外公布运行
❖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 第十一条 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 第五条 VTS值班岗位分为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 ❖ 第六条 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
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 (二)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
流程。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下列各类人员: ❖ 一、主任,副主任;二、总值班长,值班长;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五、机务人员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
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
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 统。 ❖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 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 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 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 动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三章 培训与发证
第四章 注册和管理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2.1.VTS操作人员
❖ 2.1.1 IMO A.857(20)决议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 ❖ 指南中提到:“按照V予以处理。相应地,VTS 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将操作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 运事故的法律含义。” ❖ 指南明确指出:船舶遵循VTS的指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要 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判定法律责任。指南并不免除VTS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指出,在一起船舶交通事故中有关的 VTS值班员可能未履行职责,VTS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这种情况 的法律后果。IMO目前还未对因船舶按照VTS的指导而发生海 上交通安全事故作统一的规定。但指南已经给出技术指导, 认为VTS应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VTS监 管与服务与国际上的VTS存在一定的差异,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也与我国其他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尽快制定有关VTS责任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VTS服 务与监管,充分发挥VTS功能,提高VTS运行管理的质量,具 有重要的意义。
❖ 第三十四条 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 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 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
(一)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 (二)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 (四)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 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 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交
通部令2010年)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 《VTS指南》 ❖ 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号决议案) ❖ 国际灯塔协会(IALA)的《VTS手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各地《VTS用户指南》等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 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 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行处理的; (五)擅离值班岗位的。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VTS值班人员须持有有效的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长证书 以及相应的签注,方可从事对应的VTS岗位工作。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 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 语普通话或英语。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 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 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VTS中心可在固定 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 ❖ 第十八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 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 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 劝告或发出警告。 ❖ 第二十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 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 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
❖ 第十五条 VTS中心应成为各港务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 是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中心、指挥中心和协调中心。
❖ 第十六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信息工作流程 ❖ 第十七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现场管理工作流程 ❖ 第十八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水域现场指挥工作流程 ❖ 第十九条 VTS中心应建立和畅通如下协调工作流程 ❖ 第二十条 各港务监督依据本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VTS中心的工作
主要内容
1
概述
2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3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概述
国际相关规定
❖ 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 ❖ 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
务 ❖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 IALA的《VTS手册》 ❖ 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 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
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 第十三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 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 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 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 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1997年第 8号)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交通部安监字〔1997〕375
号)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海通航 〔2001〕88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则》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年第10
❖ 第十五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 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 第十六条 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 ❖ 第十七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 ❖ 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
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 南》 ❖ 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 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
概述
国内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 为主线和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形成立体、高效、 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主管本辖区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 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工作
注; (四)具备一般英语会话能力。
❖ 第八条 VTS值班员职责 (一)参加VTS值班,接收船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助
航服务,实施交通组织,维护通航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 (三)遵守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程序;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