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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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
济南市工伤赔偿标准(2011)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工伤赔偿范围
工伤赔偿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
2. 工伤保险参保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健康损害;
3. 出于工作需要,临时离岗期间因工作受伤;
4. 在工作地点发生的因工负伤。
第三章工伤赔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南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为准,包括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等,不超过治疗、护理、康复机构的相应收费标准。
2. 工伤护理费:
工伤护理费按照职工医药费用总额15%计算,不超过当地职工医保定额补偿标准的50%。
3. 工伤伤残津贴:
工伤伤残津贴由省级以上定额补偿:
轻度伤残: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的20%-25%计算;
中度伤残: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的30%-35%计算;
重度伤残: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的40%-45%计算。
4. 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由省级以上定额补偿,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的50%-110%,具体标准由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申请工伤赔偿
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就医。
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赔偿。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赔偿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如实提供工伤赔偿资料。
第六章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工伤赔偿事项。
如对本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