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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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
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11
【实施日期】2004.10.1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4年10月11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经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见附件)
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四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政府令第59号)
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本办法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七条本办法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政府令第107号)
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政府令第68号)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函〔1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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