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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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2.17
•【文号】国税函[2004]第255号
•【施行日期】200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255号2004年2月17日)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3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3〕66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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