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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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

本文将从诉讼程序、财产保全和证据规则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提高民事司法效率。

一、诉讼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

首先,尽量减少审判环节,推行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其次,建立起快速审理机制,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加大审理力度,减少延误。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诉讼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了时间限制,避免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拖延。

二、财产保全的改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了改革。

首先,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

其次,提高了财产保全效力,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冻结措施进行了加强。

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遏制被诉行为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了提高民事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

首先,修正案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提交证据,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收集效率。

其次,在证据的审查上,要求法院及时作出证据裁定,避免拖延诉讼进程。

四、加强调解机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对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加了对双方调解协议的保护力度。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将积极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电子诉讼系统,实现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便利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七)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九)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十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三)未依法开庭审理的;“(十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十六)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比较(转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一)《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

距今已有16年。

该法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之前〗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会签下发的法发(2000)2 1号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公告第79号)铁道部《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铁运函〔1995〕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2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办公厅【修改之处】《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为了解决“执行难”,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关键人的威慑力度,新增加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予以拘留,修改之前仅仅为罚款或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有待于完善的改革——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评析与建议

有待于完善的改革——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评析与建议
态 。这 是对 直 接 言词证 据 规则 的 落实 , 也是 对诉 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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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修 改将 原 来 的第 7 2条 关 于鉴 定 的规 定拆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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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所有 证 据未经 质证 不得 采信 要求 的实 现 。 当说 应 后 两条 的修 改 和补 充 是 本 次 关 于鉴 定 方 面 改 革 的亮 点, 解决 了长久 以来 法学理论 和实务 界一直 诟病 的 、 因 不 当职权 规 定 导致鉴 定 人不 出庭 的问题 . 由于 不 出 并
中 圈 司法 鉴 定 11年第4 总 第 22 0 期(
鉴 定 制 度
6 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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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待 于 完 善 的 改 革
对《 民事诉讼 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评析与建议 》
赵 杰
( 南京 师 范 大 学 , 苏 南京 2 0 9 ) 江 10 7
d l y d Th rf r t S n c s a y t k u t e d f a i n n t e Ame d n . e a e . e e o e i ’ e e s r o ma e f rh r mo i c to s i h i n me t
Ke r பைடு நூலகம் Cii P o e ua a a n me t frn i p ria y wo d : vl r c d r lL w; me d n ; oe sca p asl
关 内容 提 出完善 的 建议 , 修 正案 已有 的条款 提 出修 改意 见 , 对 对没 有 的条款 提 出增补 的建议 。
关 键词 :民事 诉讼 法 ; 正案 ; 定 : 修 鉴 建议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该修正案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民事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之间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行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旨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内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诉讼程序简化为了解决传统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该修正案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以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介绍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如调解、仲裁等,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2. 证据规则改革修正案对证据的举证、提取、鉴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加强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证据收集途径。

3. 诉讼成本节约针对以往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高昂诉讼成本问题,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减免了一部分诉讼费用,并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

4. 法官职权明确修正案规定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权责,明确了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还加强了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加强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意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1. 促进司法公正修正案对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了改革,旨在减少人为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度。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蓝海君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以来,经过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且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次修正案增减和修改所涉及的条文达百条左右,占《民事诉讼法》整个条文的近三分之一。

限于篇幅所致,本人对此次修正案的部分亮点和不足作了自己的片面理解与简要评析,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

亮点一:对处于中间级别的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有了一定的限制和防范性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

因此,处于中间级别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了掌控本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终审权,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操作无疑让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司法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空间。

而该操作的法律规定源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显然是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违法掌控案件终审权的防范和遏制。

该规定有两点限制内容:一是规定了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能正当理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将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下放;二是,对于这个确有必要的判定,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审查批准。

亮点二: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早已确认了公益诉讼,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缺陷。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一、我国修改民诉法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要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王胜明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王胜明说。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作者:刘瞻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并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备受瞩目和热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现就其中选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进行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调解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切实地关系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部分修改后所形成的。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新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应对新形势的滞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愈加显得必要了。

并且修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所以从2010年开始进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开始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此次修正案草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故仅就草案中的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三大广受瞩目的热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我国是有着中庸传统的东方古国,而最贴近中庸思想的调解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上有着重要甚至是不可代替的地位。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新民诉解释解读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1⽇起施⾏。

具体解读如下:⼀、认可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内容: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解读: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法律效⼒同等,但适⽤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同意(不要求当事⼈双⽅或多⽅同意,即谁同意、谁线上),保障当事⼈的程序选择权,符合处分原则。

⼆、扩⼤独任制的适⽤范围(⼀)内容: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解读:⼀审诉讼案件适⽤独任制的范围:简易程序案件+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内容: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解读:⼆审案件适⽤独任制须同时满⾜三⽅⾯条件:法定类型的案件[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②对可上诉裁定的⼆审(程序类: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当事⼈同意。

(三)内容:【不得适⽤独任制的负⾯清单】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2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修订,这些修订内容将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以下将简要介绍2023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诉讼权利保护1. 扩大被告参与案件的权利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在案件中的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

被告在受到诉讼请求时,有权利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并且有权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诉。

2.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要求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要求,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

对于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诉讼程序规定1.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

对于一些纠纷较为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案件。

2. 加快执行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加快,强化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和追责措施,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民事执行规定1.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了强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将给予更加积极和迅速的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异议申请制度为了防止恶意异议和拖延执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异议申请制度,明确限制异议请求的范围和程序,加强对恶意异议的制裁。

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涵盖了诉讼权利保护、诉讼程序规定和民事执行规定等多个方面。

这些修订内容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朝着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相信随着这些修订内容的落实和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加大对被告参与案件的权利保护,有助于实现案件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原告一方过度占优势的情况。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解释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解释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在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对于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正和解释,这些修正和解释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这些修正和解释的全面评估,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些重要的变化和影响。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的修正在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首先对于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了重要的修正,这些修正对于法院的裁判和审理程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比如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使得小额案件的审理更加简单、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得到了完善,为国际间的民事诉讼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司法交流和合作。

二、关于证据规则和程序的解释在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规则和程序也进行了重要的解释,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的解释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采纳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新的解释还规定了关于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顺利获取和保全证据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关于执行程序和应诉程序的规定在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于执行程序和应诉程序的规定也进行了重要的修正,这对于案件的执行和应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的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的具体程序和流程,使得执行案件更加高效、便利,保障了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应诉程序的规定也明确了当事人的应诉义务和程序,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能力,促进了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的修正、证据规则和程序的解释,到执行程序和应诉程序的规定,均体现了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提高。

作为个人,我对这些改革和修正表示充分的支持和认同,相信这将为我国的民事司法带来更加公正、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重中之重,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这也是20多年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课题。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审判制度改革的成果终于通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立,为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发展和民事诉讼现代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文章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先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再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以及存在问题一一描述。

最后,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展开介绍并做出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证据制度;完善措施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和概念(一)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重心,与之相关的程序包括证据收集、取证、查证、举证和作证等等。

因此,民事诉讼的所有步骤都和民事证据密不可分。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自然而然为民事法律奠定着基础,也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事司法权威性的前提。

证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国家的文明程度。

因而,立法机关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必然会先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修订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入手。

(二)概念所谓证据,实质上就是对案件真实性起证明作用的具体事实,也是司法机关在裁定争议案件时运用到的事实根据,应当同时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种特性。

其中,客观性即是指证据事实的客观存在;关联性,即是要求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而合法性,即是指证据要以法律为前提,不能违背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其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的总和,即通过证据规定、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据运用等手段来证明案件事实时,涉及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属于广义的范围。

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狭义定义就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类型。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现状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是承办法官用以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主要依据。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兼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兼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会 背 景 下 , 民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着 眼 于 加 强 民 事 诉 讼 主
公 正 的 社 会 . 没 有 基 本 的 社 会 公 正 作 为 社 会 整 合 的 秩 序 基 础 , 会 的 和 谐 就 无 从 谈 起 。 正 基 于 此 , 谐 社 和
社 会 要 求 为 社 会 发 展 确 立 一 个 兼 顾 效 率 与 公 正 的 基


纠 正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体 系 内 部 之 间 的 相 互 不
协 调 状 况 。 到 前 后 衔 接 有 序 做
目 前 ,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制 度 体 系 如 果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进 行 划 分 , 以 分 为 总 则 ( 括 主 管 管 辖 、 讼 可 包 诉 主 体 、 据 和 诉 讼 保 障 等 制 度 ) 审 判 程 序 ( 括 审 前 证 、 包 程 序 ) 执 行 程 序 三 大 部 分 : 诉 讼 案 件 的 审 判 程 序 和 对
讼 法 的 立 法 完 善 . 为 我 国 早 日制 定 一 部 现 代 的 民 事
党 的 十 六 届 四 中 全 会 《 定 》 确 提 出 “ 适 应 决 明 要 我 国 社 会 的 深 刻 变 化 ,把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摆 在 重 要 位
置 ” 并 强 调 要 “ 断 提 高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 不 能 力 ” 胡 锦 涛 同 志 明 确 地 描 述 和 谐 社 会 的 特 征 :我 。 “ 们所 要建 设 的社会 主 义和谐 社 会 , 该 是 民主法 治 、 应 公 平 正 义 、 信 友 爱 、 满 活 力 、 定 有 序 、 与 自然 诚 充 安 人
和 谐 相 处 的 社 会 。 ” 以说 , 谐 的社 会 首 先 是 一 个 所 和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

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需要定期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

2024年,经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4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

一、调整诉讼程序在2024年的修改中,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引入“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其次,在一审阶段设立“准裁决程序”,对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通过准裁决方式快速裁决,提高审理效率。

此外,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明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证据规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提高诉讼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024年的修改重点强化了证据规则。

在新的规定中,更加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呈现和审查,同时加强对虚假证据的追究和处罚,以减少诉讼中的欺诈行为。

此外,修改还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进行规范,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执行力度执行阶段的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痛点之一,2024年的修改着重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对恶意拖欠、规避执行等行为进行依法严惩。

其次,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例如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执行,加快执行程序的推进。

最后,加强执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提高当事人遵守执行义务的意识。

四、保障当事人权益一方面,2024年的修改强调了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体现在对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和保障上。

另一方面,修改还注重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忽视民事主体地位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和补偿。

同时,修改强化了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提高诉讼效果。

五、加强跨区域诉讼协调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人员流动的增加,跨区域诉讼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2024年的修改对跨区域诉讼进行了协调和规范。

其中,通过建立跨区域诉讼衔接机制,加快案件转递和评估,同时强调加强各地地方司法部门的协作,提高跨区域诉讼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再审程序的反思

对《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再审程序的反思

特殊情形应 当延长当事人中睹弭审的期间, 进一步规定和 明确了中请 再审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 以及 当事人中请 再审后人 民法院的审 查期 I , ; 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I ! 以维护当事人实体权 利 的实 现 。似 该 程 序 在 实 际 巾 发挥 的作 用 还 远 末 达 到 令 人 满 意 的程 度。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随着人 们法}! j 意识 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固家进程的不 断推进 ,『 彳 必要 认真总结矛 反思我嗣民事再审程序的经验和 实践, ¨ 改 造 与重 构 民事 再 审 程 序 。

意规避 , 在一审二审未尽举证责任, 能提供证据却没有提供, 为逃避交 纳诉讼费专门选在再审程序提 出( 再审程序 不收诉讼 赀)对 于这样 的 ,
情 况 怎 么 办 ? 又 比如 “ 判 决 、 裁 定 认 定 的 基 本 事 实 缺乏 证 据 证 明 原 的” 这 里 “ 本 事 实 ” , 基 的判 断 标 准 足 什 么 ? 具 休 范 倒 包 括』 ?此 外 哪些 “ 判 决 、 定 认定事 实 的主 要 证 据 未 经 质证 的 ” 是 指 一审 程 序 未 经 原 裁 , 质证, 还是 二 审 程序 未 经 质证 ?“ 审 理案 件 需 要 的证 据 , 对 当事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行 收集 , 书面 申请 人 民法 院 调 查 收 集 , 民法 院 末 调 查 人 收集 的 ” 对 “ 观 原 阕” 该 怎么 认 定 ?钱 律 师 认 为 , 此 种 利t 题 , , 客 应 凡 问
实施 做 好 充 分 准 备 。
民法 院提 出, 这样 既可 以避免原来我们说的多头 中诉、 重复申诉, 又可 以 保 障人 民法 院能 够 公 平 地 审 理 案 件 , 家知 道 , 大 由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百姓会担心 自己的案予不能得到原审人 民法 院的纠正。 老

新旧民诉法的对比

新旧民诉法的对比

一、新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
1、增强调解与诉讼的对接
1)新增先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
2)新增调解书的确认程序(第十五章第六节)
2、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
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第五十五条)
4、完善简易程序
1)扩大简易程序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2)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
5、强化检查监督
1)扩大了监督范围(第二百三十五条)
2)强化了监督手段(第二百一十条)
6、严惩拒不执行
1)强化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条)
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新旧民事诉讼法法条对比: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对比:2023民事诉讼法引言:2023年,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与此前的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革新,旨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当事人和代理人。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了公证员、鉴定人、调解员等,进一步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帮助,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与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鉴定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使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和规范。

四、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旧版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一些繁琐和耗时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合理的限制和程序优化,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五、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旧版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方面进行了强化,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遏制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滋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六、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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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蓝海君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以来,经过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且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次修正案增减和修改所涉及的条文达百条左右,占《民事诉讼法》整个条文的近三分之一。

限于篇幅所致,本人对此次修正案的部分亮点和不足作了自己的片面理解与简要评析,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

亮点一:对处于中间级别的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有了一定的限制和防范性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

因此,处于中间级别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了掌控本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终审权,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操作无疑让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司法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空间。

而该操作的法律规定源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显然是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违法掌控案件终审权的防范和遏制。

该规定有两点限制内容:一是规定了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能正当理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将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下放;二是,对于这个确有必要的判定,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审查批准。

亮点二: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早已确认了公益诉讼,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缺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社会事业的兴起,多数人利益受到侵害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表现比较突出的有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垄断行为导致的损害事件等。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并无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众多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好的救济。

制度的缺失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这从我国中央电视台每年的3月15日都要播放长篇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的报道可以略知一二。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规定使得公益诉讼最终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得以确立,将来必能为我国处理现代群体性纷争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当然,该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原则,赔偿归属和分配如何,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等都未作规定,甚至连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都未能确定,尚不具备现实的操作性。

这还有待于国家出台配套的法规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可以说,这算是修正案中的不足之处。

亮点三: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作了比较符合国情的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证据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的法释(2001)33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制度。

该司法解释在“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宗旨下,参照西方法治国家的规定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即所谓的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将丧失证据资格,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然而,该规定对于尚处于“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我国相对来说过于超前了,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案件时带来了不少问题。

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产生了不少“合法不合理”的裁判结果。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皆有律师等专业人士代理的情况并不是相当普遍,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这点从我国目前仍有200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这个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来。

许多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错过了举证期限,最终造成“有理却输官司”的不公平裁判结果。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不再相信司法而采取上访等途径进行“申冤”。

为了减少这种“合法却不合理”裁判结果的出现,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显然,这条规定将迟延提交的证据是否失权的裁量权交给了审判人员。

对于那些确实有正当理由迟延举证的,审判员可以予以接受并安排质证,而对于因专业知识缺乏等轻微过失导致迟延举证的,审判员可以予以训诫甚至罚款,但仍可接受并采纳其迟延提交的证据。

至于对于那些因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迟延举证的情形,审判员可以不予采纳其迟延提交的证据。

如此一来,可以让裁判结果既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也同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为了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出具收据,并且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亮点四:增加了关于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送达难问题。

送达难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遇到的一个麻烦问题。

许多被告见送达人前来便故意不开门,不签收诉讼文书。

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要求邀请见证人在场,但多数人又不愿意为法院作见证。

因此,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给被告时经常遇到困难。

更有甚者,因送达人员一般并不认识被告,被告当着法院送达人员的面谎称其并非被告本人而恶意逃避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困难可见一斑。

另外,有些法院因送达经费有限,通常都是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而被告往往故意找借口拖延,不前往法院领取裁判文书,造成了送达时间过长的困境,使得本来就耗时不短的诉讼程序变更更为漫长。

为了解决送达难的困境,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留置送达作了特殊规定,即送达人可以不邀请见证人,直接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此一来,被告即使不开门,或者开门后拒绝签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员也可以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任务。

另外,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外。

如此规定,可以大大降低送达成本,方便当事人收取诉讼过程文书,毫无疑问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

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大,涉外民事案件亦逐年增长。

但涉外案件的送达期限过久,致使涉外诉讼程序耗时过长。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涉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规定为,从邮寄之日起或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相比起现行《民事诉讼法》缩短了三个月。

亮点五:增加了特殊案件一审终审的规定当前,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

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收案共计1997万多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1730多万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86.62%。

与案件大幅增加相比,办案法官数量的增长则十分有限。

在审判力量短期不可能有效改观的情况下,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只有改革法院现有案件处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4月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经过试点发现小额速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局,但因为试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目前只能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才能够适用小额速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因此,2013年开始,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速裁将摆脱试点的困境,不再需要被告同意即可采用,将大大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并且其便捷、经济的特点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不足一:重申了早已被司法解释更改的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利用该条规定通过虚假诉讼查封、冻结其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4日公布的法释(2004)15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确立了轮候查封、冻结制度来对此现象进行遏制和防范。

事实上,轮侯查封、冻结制度是比较合理、可行的制度。

因此,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未被明令废除,其实已经被替代。

可惜,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仍旧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如此一来,明年开始司法解释规定的轮侯查封、冻结制度是否失效将引发争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虽然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了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相对于轮侯查封、冻结制度而言,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明显不足。

因此,本人认为重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是个败笔和不足。

不足二: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协商一致确定,就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200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2)8号,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一般来说,处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因此,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基本全由法院指定。

而这种指定鉴定机构的权力在不受到制约的情况下,会有了极大的寻租机会和空间。

而且事实上指定鉴定机构也成了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发布法发(2004)6号,即《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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