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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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调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调水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应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调水工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
实到位。

第八条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文件的安全性
负责。

第九条设备供应单位负责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
技能。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各方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各方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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