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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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1.为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单位,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等。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
1.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2.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还应负责调研、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以及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三章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
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的工作需要,结合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应确定内容、对象、方法、时限和考核等要素,确保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
1.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进行有效组织,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2.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培训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环节。
第四章干部教育培训方式
第六条集中培训
1.集中培训是指将干部集中到特定的场所进行教育培训,包括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培训和培训班等形式。
2.集中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七条在职培训
1.在职培训是指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培训,包括定期组织的业务培训、轮岗培训、培训班等形式。
2.在职培训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干部教育培训管理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
1.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综合办公室等。
2.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主要内容
1.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应包括制度建设、计划管理、资源配置和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
2.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推动培训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规定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进行相
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
1.本条例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希望本条例的颁布能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事业的发展。
注意:本文档为模拟生成的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使用。
实际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国
家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