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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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管理,确保船舶修理质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船舶修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修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质量为本,追求卓越;
3. 合理安排,提高效率;
4.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理工作由厂部统一领导,下设船舶修理科,负责船舶修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船舶修理科的主要职责:
1. 制定船舶修理计划,组织实施;
2. 负责船舶修理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监督;
3. 组织船舶修理技术培训和考核;
4. 对船舶修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 对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进行管理。
第六条船舶修理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编制修理方案,明确修理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2. 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进行验收,确保船舶修理质量;
4. 船舶交付使用。
第三章技术与质量
第七条船舶修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船舶修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九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2. 选用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
3. 对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
4. 对修理后的船舶进行试航,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条船舶修理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修理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2. 修理后的船舶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3. 修理过程中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四章安全与环保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修理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船舶修理人员应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船舶修理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船舶修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厂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