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应以犯罪论处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
无证售卖烟花爆竹处罚标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严厉惩处。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处罚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具体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措施1.处以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将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实施效果以上处罚措施的严厉实施,有效地遏制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方面,有证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商在法律的制约下,更加关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了因爆竹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
另一方面,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严厉打击,有效地减少了非法烟花爆竹的销售量,降低了公众的接触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安全。
然而,目前仍有一些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违法售卖的市场仍有所延续。
为进一步强化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的巡查检查频次,发现违法售卖立即查处,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广泛宣传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的需求。
3.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售卖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在其他方面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从而形成综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售卖的风险。
综上所述,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将处罚力度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对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惩处效果,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 )定罪处罚。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遗弃罪正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2.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C.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玩忽职守罪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是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
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3.对于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 )。
A.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B.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C.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D.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正确答案:A解析:交通工具是放火罪犯罪对象中的一种,所以在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特殊法,而放火罪是一般法,所以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知识模块:危害公共安全罪4.下列犯罪中没有现实的损害后果不能构成既遂的是( )。
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也 就是 非 法 生 产 烟 花 爆 竹 的 行 为 应 当 视 为 犯 罪 予 以 打 击 。通 过 分 析 可 知 刑 法 意 义 的“ 爆炸物” 应包括“ 烟花爆竹” 。
关键词 :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 爆炸物 ; 烟 花 爆 竹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3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5 3 7 9 ( 2 0 1 3 ) 1 2— 0 0 4 3 —0 3
根, 银粉 1 0 k g , 硫磺 6 7 4 k g , 成 品 鞭炮 5 4 4 0 2响 , 半
成品鞭炮 3 4 3 0 0响 。对 于这 种 非 法 生 产 行 为 应 如
何 定性 , 存 在分 歧 。 由于 非法 制 造 爆 炸 物 罪 属 于 重
罪, 起 点刑 是 3年 以上 , 情节 严 重 的 , 可处 1 0年 以上
时, 发 现 民房 内在 非 法 制 造 鞭 炮 , 查 出引线 3 4 3 0 0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来 确 定 。空 白罪 状 规 定 的犯 罪, 都是 以违 反 有关 经济 、 行 政管 理法 规为 前提 。因 此, 适用 空 白罪 状 进行 定 罪 , 必 须 与有 关 经 济 、 行 政
乐用 品不 应 包括 在本 罪 的爆 炸物 之 内口 ] 。笔者 认 为
用爆 炸物 品 安全 管理 条例 》 , 该 条例 未将 制造 烟花 爆 竹 的黑火 药 、 烟火 药等 纳入 调整 范 围 , 可 以说 对 于烟 花爆 竹 中 的烟火 药 、 黑 火 药是否 属 于“ 爆 炸物 ” , 司法
有 期徒 刑 、 无期 徒刑 或 者死刑 , 因此有 观 点认 为将 用 于 制造 烟 花爆 竹 的黑 火 药 、 烟 火 药 视 为 爆 炸 物 予 以 打击 , 有 违 罪刑 相适 应 原 则 ; 既然 国务 院颁 布 的《 民 用爆 炸 物 品安全 管 理条 例 》 所 附的《 民用 爆炸 物 品 品 名表》 , 已经 明确 将 用 于 制 造 烟 花 爆 竹 的 黑火 药 、 烟 火 药排 除 于 民爆 物 品范 畴 , 那么 , 烟花 爆 竹等 一般 娱
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思索
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思索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明确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此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在刑事责任追究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有了依据,实践如何理解116号联合通知精神,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烟花爆竹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这个问题实践中在认识及操作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理由有:一是因为烟花爆竹等一旦发生爆炸、燃烧就会发生致人死亡、伤残或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如今年10月14日发生的杭州烟花爆炸事故致百人受伤。
还有安监总局通报的今年6月18日10时30分左右,我市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4栋15间工房完全摧毁,另有4栋11间工房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通报,截至目前共有11个省份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23起,死亡56人。
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
二是烟花爆竹产生的声、光、烟和各种运动效果是靠烟火剂燃烧、爆炸和产生的气体来实现的。
从烟火剂的组成和物理化学性质来讲,它是属于火、炸药类。
而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具有持续的、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罪。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
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
四项制度
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停产整顿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简称“四项制度”)(一)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
非法生产、销售伪劣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可以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明确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问题。
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除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纳、毒鼠硅、甘氟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 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对发生死亡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二 、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在 查 处 非 法 生 产 、 营 烟 花 爆 竹 行 为 过 程 中 , 现 涉 嫌 犯 罪 , 法 需 要 追 究 刑 各 经 发 依 事 责 任 的 , 当依 照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的 规 定 ( 应 行 国务 院 令 第 3 0 )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 配 合 l号 向 并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立 案 侦 查 工 作 。 安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对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移 送 的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 为 公 认 有 犯 罪 事 实 ,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当 依 法 立 案 , 书 面 通 知 移 送 案 件 的 部 门 ; 为 不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需 应 并 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家安全 监 管总局
关 于依 法加 强对 涉嫌 犯 罪 的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烟 花 爆 竹 行 为刑 事责 任 追 究的 通知
安 监总 管 三【 01 1 号 2 2] 6 1
各省、 自治 区 、 辖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民 检 察 院 、 安 厅 (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高 直 人 公 局 、 新 级人 民法 院生 产 建设兵 团分 院 ,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人 民检察 院 、 安 局 、 全 生产监 督 管理 局 : 新 公 安 近 年 来 , 些 地 区 非 法 生 产 、 营 烟 花 爆 竹 问 题 十 分 突 出 , 此 引 发 的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一 经 由 给
法 制 造 、 卖 、 输 、 寄 、 存 爆 炸 物 罪 的 , 当 依 照刑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生 产 、 营 买 运 邮 储 应 非 经 烟花 爆竹 及 相 关行 为 涉 及生 产 、 售 伪劣 产 品或 不符 合 安全 标 准产 品 , 成 生产 、 售 伪 劣产 品 罪 或生 产 、 销 构 销
刑法分论练习题
第二学期专升本刑法分论一、单选题1.(3分)下列有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罪的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B.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的行为应以该罪论处C.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应以该罪论处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应以该罪论处答案A2.(3分)某甲明知某乙是强奸杀人的犯罪分子,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犯罪发生时某乙正在与自己一起吃饭玩耍,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
某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伪证罪C.构成包庇罪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C3.(3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
A.拐卖儿童罪B.绑架罪C.拐骗儿童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A4.(3分)下列有关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公务枪支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应以该罪论处C.该罪的主体为自然人D.该罪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答案B5.(3分)斗殴中,王某向李某腿部扎了一刀,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王某构成()。
A.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伤害罪答案B6.(3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构成()。
A.破坏军婚罪B.强制很亵妇女罪C.强奸罪D.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答案C7.(3分)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构成()。
A.故意伤害罪B.非法拘禁罪C.虐待罪D.虐待被监管人罪答案D8.(3分)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应当依照()处罚。
A.故意伤害罪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C.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罪合并答案D9.(3分)一般情况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方法是()。
A.欺骗方法B.胁迫方法C.暴力、威胁方法D.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答案C10.(3分)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
无证卖鞭炮处罚标准
无证卖鞭炮处罚标准
无证卖鞭炮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非法制造、出售烟花爆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无证卖鞭炮的处罚标准还包括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条中的规定,对于违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而对单位违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会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无证
卖鞭炮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制造、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相关部门也会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的来说,无证卖鞭炮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和单位
的违法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依法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经营烟花爆竹是指从事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及其配件生产、销售及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在中国,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一般指未经批准的各类烟火、爆竹的贩卖,像是未经批准的爆竹制造、违规销售、私改成分等行为,都属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根据有关政府的规定,当发现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时,应当立案审查,并根据行政处理或者原则上定罪处罚的标准,就此行为进行调查、审查、责令停止分类处理。
具体来看,首先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区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不同行为,如在未经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烟花爆竹,或者贩卖含有黄色颗粒的烟花爆竹等,都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是企业及其当地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应当依照《刑法》等法律定罪处罚。
此外,若查实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且在数量及危害性上超过一定程度,应当视情绪进行刑事立案审查。
关于数量及危害性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超过该地区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许可进口量;
2、重大危害性的烟花爆竹,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以非法手段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涉嫌数额较大的犯罪;
4、在政府禁止的地区、时间和非公共场所擅自使用烟花爆竹给公共安全及人身伤害带来极大威胁的。
以上就是有关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的内容,针对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只有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根据行政处理或者定罪处罚的标准,才能真正地有效地杜绝和治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形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标准;
2.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威胁公共安全,如储存在居民区、商业区等公共场所或明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
3.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者有明确的违法用途,如用于赌博、恐吓等非法活动。
以上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刑事立案的主要标准,具体情况还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烟花用品,幸福快乐、祝福平安的用途使它成为了人们庆祝各种节日的重要物品之一。
然而,烟花爆竹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不当使用或管理,可能会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被国家法律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文将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立案标准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相关审批手续而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用于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国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存在以下危害:1、存在安全隐患。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往往没有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监控,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
如果在这种场所进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等活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
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往往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如果使用这些烟花爆竹,可能会引发各种安全问题,导致社会治安不稳定甚至引发群众性事件。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国家的打击和处罚。
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为了严格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公安部门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1、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七)非法制造、存储、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1.07.04
•【文号】公复字[2001]14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4日公复字〔2001〕14号)河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涉及烟花爆竹及炮捻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公明发〔2001〕146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及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30140--010911xjk。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1、非法贩卖烟花爆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非法贩卖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该予以立案;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应该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5.15•【文号】法释[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量刑标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量刑标准。
以下是关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标准内容。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指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轻度处罚1.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1倍至3倍。
2.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金额为货值的3倍至5倍。
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中度处罚1.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四、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重度处罚1.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5年,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依据对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犯罪的货值大小。
2.犯罪的危害程度。
3.犯罪的社会影响。
4.犯罪的自首与立功情节。
结语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在量刑标准方面,法律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旨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稳健合法经营,远离犯罪陷阱,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
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娱乐和庆祝活动,其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有着广泛的传统和文化背景。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过度的燃放和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会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标准,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烟花爆竹刑事立案的基本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制造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将受到治安处罚。
对于情节恶劣、扰乱治安、破坏公共安全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或者使用烟花爆竹、焰火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以罚金的形式进行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
如出现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责任。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为烟花爆竹刑事立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框架。
二、烟花爆竹刑事立案的基本判断标准针对烟花爆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1.烟花爆竹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要求。
2.烟花爆竹的数量是否合法,是否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合法燃放。
3.烟花爆竹的燃放是否超过了安全距离,并导致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烟花爆竹是否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和储存,是否存在倒卖假冒伪劣产品、贩卖给未成年人、违规进口等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喜庆用品已经成为了我国人民重要的文化习俗和民生产品。
但是,随着各种爆竹事故和火灾频繁发生,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行为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烟花爆竹的定义烟花爆竹指一类以火药为主要燃料,以人体和财产为目标的出口制品,主要用于庆祝、祭祀、娱乐等活动。
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烟花爆竹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储存必须经过严格的管理和审批,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特定部门颁发的证书上有权限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若是没有证书而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或储存业务,就构成了无证非法经营行为。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批准将火柴、玩具、纸张等制品改制为烟花爆竹,然后出售给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违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如放置在事先审批的安全场所,运输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烟花爆竹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就构成了违规储存、运输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主要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刑法》表现为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且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制造、运输、销售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甚至会面临刑罚。
可见,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行为一旦发生,将面临应对法律责任的境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法惩治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涉爆犯罪——烟花爆竹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析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
烟花爆竹至今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被广泛使用。
由于烟花爆竹本身具有爆炸性,每年因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烟花爆竹能否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烟花爆竹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烟花爆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爆炸物”?对此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曾存在一定的分歧。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1165-89)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
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一般是用氯酸钾、铝粉、硫磺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的混合物。
黑火药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
显然,黑火药属于烟火药的一种,烟火药与烟花爆竹是两种不同的物品。
有观点认为:烟花爆竹与军用爆炸物、民用炸药等相比,危险性虽较小,但如果加入量的因素,它同样可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烟花爆竹应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然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从量上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刑罚滥用。
此观点虽说不无道理,但是从目前看:国内权威的、通行教科书中,在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时,均将烟花爆竹排除在爆炸物范畴之外。
譬如: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页,等等。
2001年7月4日公安部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
”但该批复已于2004年9月3日被《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明确规定:“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所指的爆炸物,对烟花爆竹中含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成分的,也不应折算爆炸物数量予以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目前法学界、实务界均认同同一观点,即: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不能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二、烟火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那么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的主要原料烟火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呢?认为烟火药不属于“爆炸物”的观点,主要有下面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据此认为烟花爆竹与烟火药、黑火药系同一概念范畴,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因而,烟火药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第二条授权国防科工委会同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举的59种爆炸物中,并没有包含烟火药。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也被该名表明确排除。
由此可见,烟火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不属于民用爆炸物,那么烟火药(黑火药)亦不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明显有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称烟花爆竹制品、烟火药、黑火药等物品为“烟花爆竹”,用烟花爆竹来指代烟花爆竹制品、烟火药等物品,是法规条文为表达严密、便于文字表述,而在语法上采用的一种的概括性代称,而且仅在“本条例所称”中适用。
这种语法上的代称与客观上的物体概念混为一谈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可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研析:(一)行政法规有关“烟火药”的规定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授权公安部于1984年2月13日发布《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将烟火药、黑火药、烟花爆竹明确列为爆炸物品。
(该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被取代)2、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烟火药、的黑火药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围。
同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006年9月1日国务院更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取代1984版),未将烟火药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纳入“民用爆炸物”的管理范围。
——在此笔者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先于2006年1月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烟火药、的黑火药纳入管理范围。
为了不造成立法上的重复,2006年9月,同是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然未将烟火药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否则便造成行政管理或法规适用上的混乱。
4、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89、2005)均将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制品纳入危险化学品中的“爆炸品”范围。
(二)司法解释有关“烟火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15号》)中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爆炸物”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未将烟火药纳入“民用爆炸物”的范围,《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烟火药纳入爆炸物的犯罪对象。
两者规定出现不一致,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1、从概念的外延上讲,“爆炸物”可包涵民用爆炸物、军用爆炸物、其他爆炸装臵和“其他爆炸物”(《法释[2001]15号》第九条就规定“其他爆炸物”的情形)。
烟火药未被列入民用爆炸物的范围,不能就此推论烟火药不属于“爆炸物”。
2、《法释[2001]15号》系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属于刑法范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性质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中有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事项,属于行政法范畴。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现行有效)对法律解释作出了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当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出现不一致时,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爆炸物”的规定?显然,这是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精神,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
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关于烟火药(黑火药)的规定即可直接适用,无需再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来界定烟火药(黑火药)是否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可见,司法实践中,烟火药(黑火药)已明确被列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
三、依法惩治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涉爆犯罪。
(一)案例谢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了生产鞭炮进行谋利,擅自购入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珍珠粉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烟火药10千克,后将该烟火药分散装入炮身拟制作鞭炮。
被查获时,现场缴获的烟火药为1千克,已装入炮身的烟火药为9千克。
(二)评析目前,有些民间黑作坊为了谋利,臵国家法律与公共安全于不顾,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有观点认为:A、非法制造烟火药是烟花爆竹生产工艺的一个流程,烟火药不是产品,烟花爆竹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那么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环节,能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B、非法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烟花爆竹,烟火药若已分散装入炮身,足以证明其行为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那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能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要分析这个问题,应先了解烟火药及烟花爆竹的制造流程。
烟火药的制造方法较为简单,一般做法是采用氯酸钾、硫磺、铝粉、珍珠粉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配料,经搅拌混和而成为混合物,即为成品的烟火药。
烟花爆竹乃是以成品烟火药为原料,将烟火药分散装入炮身,经工艺加工制作而成为成品的烟花爆竹。
1、从社会危害性看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及危害性体现在其含有的炸药、火药等成份,急速燃烧膨胀时能瞬间产生强大的冲击力量,对其周围的物体造成巨大的损害,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假如被犯罪分子所控制,则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制造烟花爆竹时要使用烟火药等原料。
烟火药虽说不是最终产品,但是作为国家严格管制的、具有爆炸、破坏性能的爆炸物,行为人如未经许可而擅自非法制造烟火药,首先侵犯了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同时,在非法生产加工过程中,烟火药在制造、搬运,储藏、加工等环节,如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或发生被盗、遗失而流入社会,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具备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构成犯罪,还需从犯罪构成来分析是否应受刑罚处罚。
2、从犯罪构成理论看A、非法制造烟火药是烟花爆竹生产工艺的一个流程,烟火药不是产品,烟花爆竹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那么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环节,能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文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只规定危害行为,没有规定特定犯罪结果,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在案例中,行为人已实施完“非法制造爆炸物(烟火药)"的行为,且数量达到《法释[2001]15号》司法解释的追诉标准(烟火药三千克、黑火药一千克),就排除《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已构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