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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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约 1.要约与其生效的条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 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相对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5)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 的要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 为。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1.理解合同的概念,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合同的订立过程,熟悉合同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了解格式条款,掌握要 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生效的条件,熟悉合同订立中损害赔偿责任。 3.掌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掌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不具备生效的要件及其 法律后果。 4.熟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掌握合同履行中法律规定的抗辩权,以及合同 的保全方式。 5.理解保证、保证人、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间等概念,掌握保证方式和 保证责任。了解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内容。 6.理解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概念,掌握相关要件。 7.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熟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规 定。把握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的概念。 8.结合所讲授的内容,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案例分析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类型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限定 为财产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当事人意思表 示相一致的契约。 (二)合同法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 起施行。
三、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指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该 合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或合同内容发生 变更。这类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对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保证责任的免除六保证人的权利一抵押和抵押物二抵押合同三抵押合同的生效四抵押权的实现一质押与质押的形式二质押的形式三质押合同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留置及其担保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留置权的实现一定金与定金合同二定金合同的效力三定金的效力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二、合同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15大类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 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 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 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 合同。《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其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 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一)一般合同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3.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取消要约。 (2)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 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回、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 约人没有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
(一)部分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订立的时间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从何时起受合同的约束,在实践中意义重大。 (1)口头订立的合同,自口头承诺时生效。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管辖法院 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还可以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1)口头订立的合同以口头承诺地点为合同生效地点;根据贸易习惯或要约人要求作出承诺 行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同一时间或地点签字或盖章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 地;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没有主营业地点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合同订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3)未履行保密义务。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 果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导致 合同自成立时就是无效,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3)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约定解决合 同争议的手段、地点及适用法律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无效、变更、 终止的影响,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 除民事责任以外,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还可能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例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 证等。
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二)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的成立问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的而未采用,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 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 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合同 成立。 在合同形式欠缺的情况下,履行和接受履行的行 为,充分证明了当事人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 志,法律尊重该事实,承认合同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二)承诺 1.承诺与其形式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一旦将承诺通知给要 约人,就表示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作出承 诺行为时生效。有效的承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 到达要约人。
一、合同的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
一、合同的生效
(三)合同生效的时间 1.一般合同 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其相关手续办完成后合 同才能生效;没有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但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 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限制的不同,可 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对于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同时生效。实质上,合同成立与生效是 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解决不同的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 (1)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可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而合同生 效与否是法律问题,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订立的合 同进行判断。 (2)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 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外,还可能产生行政甚至刑事上的责任。 (3)合同成立与否主要涉及当事人的意愿问题,如果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 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合同无效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否定评价。如合 同内容违法,即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干预。
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包括以下五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明确确定免责事项和免责范围。免责条款是当事 人协商的结果,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 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无效。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 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我国合同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法重德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四、合同成立中的其他问题 五、合同订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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