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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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部门各级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防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科学管理,方便利用;
(四)安全保密,确保安全。
二、档案人员职责
第四条人防部门档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保密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档案人员职责:
(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借阅、复制、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负责档案统计、报告和总结工作;
(五)负责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六)负责档案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
(一)人防部门各项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
(二)上级机关、同级单位和下级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赠送的档案资料;
(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著录、装订等规范进行整理;
(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档案资料应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剪贴、拆卸;
(四)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霉变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等设施;
(三)档案资料应按分类存放,定期清理,确保档案整齐有序;
(四)档案资料借阅、复制、摘抄等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资料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序的原则;
(二)档案资料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档案资料利用不得损害档案原件,如需复制、摘抄等,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档案鉴定要求:
(一)档案鉴定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等原则;
(二)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鉴定后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要求:
(一)档案销毁应履行审批手续,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二)档案销毁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防止档案资料泄露。
六、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防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