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公(兴)行罚决字〔2021〕0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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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公(兴)行罚决字〔2021〕
089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兴公(兴)行罚决字〔2021〕089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9.27
【处罚机关】兴隆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兴隆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兴隆县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26 15:28:44
兴隆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公(兴)行罚决字〔2021〕089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xxxxxx村x组xxx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xxxxxx村x组xxx号。

现查明:2021年4月21日20时许,李xx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王金x确定嫖娼地点后,李xx步行到兴隆县兴隆镇秀兰小区x号楼xxxxxxx室王金x家中与王金x发生性关系,事后李xx向x金x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整。

以上事实有李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兴隆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兴隆县公安局送兴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公安局或兴隆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隆县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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