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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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2.08.08
【处罚机关】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大马坊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保定市
【处罚对象】霍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16 14:56:25
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马坊)行罚决字〔2022〕0209号
被处罚人霍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源盛嘉禾C区1-2-1104。

现查明:2022年8月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在保定市源盛嘉禾B区北侧底商晓丁烟酒店门口,霍x因挪车问题给马xx电话,马xx称出差没在保定,无法挪车。

后霍x将马xx的白色起亚K2轿车副驾驶倒车镜用脚踹坏,过程中将副驾驶车门划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录像、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霍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保定东风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保定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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