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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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县级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06.02
•【字号】林造函〔2017〕409号
•【施行日期】2017.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自查工作的通知
林造函〔2017〕409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部分林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1304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
3.造林补贴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等。
二、检查方法
县级自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逐小班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认真填写附件1-4,并在自查基础上撰写县级检查报告,连同填写的附表一起提交所在地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实施。
县级自查是省级验收和国家核查的基础,做好县级自查对于加强造林补贴管理监督、巩固造林成果至关重要。
各地要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对照标准,精心组织,抓紧安排,确保及时、准确上报检查成果。
2.加强问题整改。
各地要结合县级自查工作,进一步抓好抚育管护责任的落实。
对没有按照作业设计施工、栽植质量不高的地块地段,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造林质量。
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作业设计、图、表、合同等相关资料完善齐全。
3.按时报送成果。
各市林业局要及时汇总县级自查成果,于6月25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省造林经营总站。
联系人:胡普炜,电话:*************
邮箱:****************。
附件: 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检查验收小班表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县级验收结果统计上报表
3.造林任务完成3年后、省级验收前开展的县级保存状况调查未保存面积分原因统计表
4.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xls
安徽省林业厅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