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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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06.03.01
•【文号】总工发[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通知
(总工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全总第十四届书记处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
全总管委会是经全总书记处授权,代表全总监督管理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
负责对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休养院(所)、海员俱乐部、旅行社、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
同时,作为全
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总本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全总青岛疗养院、中国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
全总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
全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全总事业发展部。
全总管委会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履行。
全总事业发展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制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地方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事项;对地方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
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对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
制定全国工会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工会企事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
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三、全总事业发展部与全总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关于文化、宣传和工会干部教育事业的管理。
全总组织部负责全国工会干部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方向等事项。
全总宣传教育部负责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的业务指导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和宣传文化纪律等事项。
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全国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2、关于职工疗休养事业的管理。
全总保障工作部承担的对全国职工疗休养院(所)的管理职责移交全总事业发展部。
3、关于海员俱乐部的管理。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指导监督海员俱乐部坚持为国际国内海员服务,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事项,与全总管委会共同负责疏通、争取海员俱乐部发展中的优惠政策。
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海员俱乐部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4、关于工会其它资产的管理。
全总财务部负责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工会企事业以外其它资产的管理。
四、全总管委会机构及人员组成
全总管委会由全总领导和全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任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事业发展部部长喻红秋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保障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海员建设工会、事业发展部负责人担任。
全总事业发展部作为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职能需
要,全总对全总事业发展部的职能和处室进行了调整,将全总保障工作部疗休养事业处、全总财务部资产处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全总事业发展部。
全总事业发展部共设6个处:综合处、资产管理一处、资产管理二处、规划发展处、文化事业处、疗养事业处。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精神,以及全总领导在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认真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2、地方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授权,对所辖工会企事业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同时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管。
地方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全总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
不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县(市)总工会,要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将本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全总事业发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