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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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评价规范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评价。
1.3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评价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动态管理、全面评价的原则。
二、安全监理组织与人员
2.1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承担。
2.2 安全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安全监理人员。
2.3 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安全监理内容与方法
3.1 安全监理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施工临时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等。
3.2 安全监理方法应包括:现场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四、安全监理评价指标体系
4.1 安全监理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施工临时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等八个方面。
4.2 每个评价指标应设定相应的分值和评分标准,总分值应不超过100分。
4.3 安全监理评价指标体系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安全监理评价程序
5.1 安全监理评价分为准备、自评、现场评审、评审报告编制、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工作总结等六个阶段。
5.2 安全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安全监理评价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收集相关资料等。
5.3 施工单位应进行自评,对各项指标进行自我检查和评分。
5.4 安全监理单位应组织现场评审,对施工单位的自评结果进行核实和评价。
5.5 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评审报告,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
5.6 评审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7 安全监理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六、罚则
6.1 违反本规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 安全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范履行职责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自评和配合安全监理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附则
7.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3 原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