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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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案] 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奥汀夫人(Mrs. Auten)诉奥汀(Auten)案
本案当事人奥汀(Auten)夫妇1917年在英国结婚,他们在英国共同生活到1931年,当时双方都具有英国国籍。

奥汀夫妇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且一起住在英国。

1931年,奥汀先生抛妻别子,只身前往美国。

奥汀先生于1932年在墨西哥经法院判决获准离婚,然后与另一女子卡丽娜结婚。

1933年,奥汀在英国的原配夫人来到美国纽约与奥汀先生达成分居协议,双方约定,由奥汀先生每月付给奥汀夫人50英镑作为其与子女的扶养费,双方维持分居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提起与分居有关的诉讼,并且奥汀夫人还不得以奥汀先生离婚或再婚为由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

在协议签订后,奥汀夫人即返回英国,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

由于奥汀先生仅支付了几次生活费,以后就没有再支付,致使奥汀夫人维持其与子女的生活出现困难,于是,奥汀夫人按律师的建议在英国法院对奥汀先生起诉,以被告通奸为由提出分居要求。

该诉讼在英国法院提起时是在分居协议签订1年以后,即1934年,到判决作出时已是1938年,判决结果是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生活扶养费。

后来,原告认识到在英国进行的诉讼并未奏效,就于1947年在美国纽约州法院对奥汀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按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支付生活扶养费共计26 564美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已使1933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依该协议获得扶养费的权利。

纽约地方法院认为该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

根据纽约州法律,原告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了临时给付的裁决,因而纽约地方法院接受被告的辩护,而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不服,又在纽约州最高法院
案情分析:
这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54年审理的“奥汀诉奥汀”一案,是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判定最密切因素的方法之一质量要素分析法得到充分应用的例证。

本案中,纽约州与案件的唯一
联系是分居协议的缔结地和非实质性履行地,并且这种联系带有偶然性和虚假性。

而英国则是双方当事人的本国。

此外双方在英国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达14年,被告在英国遗弃妻子儿女,原告又是在英国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履行分居协议,因而英国法律才是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法院最终适用英国法判决“妻子”胜诉。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住在纽约州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营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

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在本案中,富德对该案进行分析后指出,将纽约州与安大略省在该案中的联系和利益进行比较,就能显而易见地发现,纽约州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更为重大。

因为在该案中,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纽约州的居民,车库所在地、车辆驾驶许可证发放地以及保险地等都是在纽约州,这次周末旅行的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也是在纽约州。

而相反,安大略省与该案的唯一联系,是这次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另外,纽约州的政策是要保护乘客,要求侵权人对其疏忽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无可否认的。

因此,纽约州法院没有理由仅仅因为事故偶然发生在他州,就背弃纽约州的政策而不保护乘客。

另一方面,一个纽约州的原告由于在安大略省受到侵害而对另一个纽约州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而且根据安大略省法律规定,该被告行为亦属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依照安大略省法律不给予原告以补偿,那么安大略省也不会因此而得到什么利益。

安大略省那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乘客与驾驶员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指控,安大略省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保护安大略省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纽约州的保险公司。

在该案中,乘客与驾驶员不可能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因为如果他们串通欺诈,那么他们就不会在安大略省制造事故,而会在一个给予原告以赔偿的法域制造事故。

该案中,问题不在于被告杰克逊先生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交通法规或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行为标准,而在于乘坐被告汽车的原告贝科克小姐是否应当被禁止获得补偿。

关于补偿问题,是纽约州而不是安大略省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优先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英国法院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
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

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婚姻形式以婚姻举行地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英国法认为“经父母同意”是形式要件;
法国法认为“经父母同意”是实质要件。

英国上诉法院依英国法将“关于未达一定年龄的青年结婚需要父母的同意问题”识别未婚姻形式要件,而婚姻形式要件是应该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的,而英国法并未此种限制,故该妇女前婚有效,满足了原告的请求。

可是,如果依照,这种事实应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则应适用英国法的另一条冲突规范,即“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那就要承认法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则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安东夫人继承案
安东夫妇是马耳他籍人,在马耳他结婚,1870年移居到当时的法属阿尔及利亚,安东先生在阿尔及利亚购置了土地。

1889年,安东先生去世,安东夫人及根据马耳他法律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想安东先生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死者遗产土地的1/4用益物权。

此时,安东夫人的住所仍在法属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法院受理了案件。

⏹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配偶权利以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可以配偶身份(配偶权)取得亡夫的遗产,并可取得亡
夫不动产1/4用益物权。

⏹法国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可以继承人身份(继承权)取得亡夫的遗产,但不能取得
亡夫不动产的收益。

[法律问题] 以什么法律为依据来识别本案原告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 [参考结论] 阿尔及利亚法院及法国最高法院都认定安东夫人的请求属于配偶权,按照法国冲突法规定,应适用安东夫妇结婚时的住所地法,即马耳他法进行识别,最后适用了马耳他法,判决安东夫人取得了亡夫的不动产(土地)1/4的用益权。

英国法院1933年受理的普拉杨诉柯伯案该案的案情是,一个以德国法做准据法的合同,已过德国法所规定的时效期限,在英国法院起诉。

如依德国法进行识别,时效问题属于实体法范畴,时效已过,引起实体权利的消灭,而合同的实质问题应适用合同准据法即德国法,判被告胜诉;但是,如果依英国法识别,时效属于程序问题,应适用作为法院地法的英国法。

结果英国法院依英国法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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