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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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16
•【字号】甬建发[2012]91号
•【施行日期】201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12〕9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消除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宁波市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2〕28号),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房屋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四项工作目标,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强化建筑施工现场信用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各个施工环节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现场消防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坍塌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火灾事故等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和多发的建筑施工生产事故;
(四)严厉打击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肃事故查处,持续保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高压态势。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委郑世海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叶继松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质安处、市场处、法规处、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

四、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五、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住建部、省建设厅和我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一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67号)、《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以及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总监、安全监理人员持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及履职情况。

(三)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目标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目标、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宁
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2〕55号)完善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程序的情况;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和台帐建立情况;施工现场“四口”及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设置和管理情况;安全网、彩钢板活动房阻燃性能及其质量保证资料、标识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关于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甬建发〔2011〕61号)等相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专家论证制度、重点施工环节告知制度、挂牌公示制度、专家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情况按规定进行旁站或检查及对照方案复核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包括顶升、降节)告知手续、验收手续和维修保养制度的执行情况;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各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

(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建设的情况;查处并按照《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07〕323号)报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的情况;规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情况。

六、时段安排
第一阶段(5月25之前):活动部署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研
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阶段(5月26到9月30日):自查自纠阶段。

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项目监理部要结合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开展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1月上旬):检查提高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在企业和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并在9月3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我委(传真:87191022,电子信箱:****************)。

我委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总结提高阶段。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和巩固前期专项整治的成果,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委。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要结合企业和工程特点深化完善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和施工环节。

(二)强化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

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不同施工阶段、施工环节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整治和对坍塌、火灾等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

(三)统筹做好相关重点工作。

要把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文明施工”主题活动、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对规模以上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的企业,将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在企业资质晋升、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

(四)加强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

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充分发挥“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宁波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有针对性的确定抽查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到岗履职、人证相符情况进行核查。

要提高执法检查的频次,对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法房屋建筑工程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在非法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本地企业将取消其资质晋升、创优评奖的资格,两年之内不予出具外出施工证明,外地企业一律清除出宁波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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