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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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包商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分行,锡林郭勒支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规范全行信贷资产分类操作,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进行修订,现将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2、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信贷风险管理,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54号)等办法,对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贸易融资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分类是指包商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
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采取“定期认定,实时调整”
的原则,即各业务部门按季逐笔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七级
分类),月度进行实时调整。

同时将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
管理,根据贷款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
第六条为进一步预警贷款中隐藏的风险并实施差异
化的风险监控和管理,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大小,本办法
采用以风险为基础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即按贷款本金利息
(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与贷款五级
分类相对应,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关注-、次级、次级-、
可疑、损失七类,后四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对应关系如下表:七级分类级数
五级分类名称七级分类名称 1
正常正常 2
关注 3
关注关注- 4
次级 5
次级次级- 6
可疑可疑 7 损失损失
七级贷款风险分类定义如下: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
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
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需一般关注。

(三)关注-:借款人的收入状况出现了恶化,发生了
违约事宜,但是不会形成贷款损失需重点关注。

(四)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20%(含)以内。

(五)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较大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20%至40%(含)以内。

(六)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本息损失率预计在40%以上。

(七)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
第七条借款人是影响贷款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现金流作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一)贷款风险分类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4、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5、贷款的担保方式;
6、担保的有效性;
7、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8、业务过程的可控性;
9、业务的自偿性。

(二)具体步骤:
1、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贷款的合同用途和贷款的实际用途是否一致;还款来源和还款记录;
2、依据贷款分类标准,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做出对贷款的初步分类。

贷款的还款记录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
款意愿、履约情况的综合体现;
3、确定贷款的还款可能性,并得出分类结果。

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贷款的担保、银行的信贷管理,此外,还应了解贷款的用途、业务的自偿性、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借款人的资产转换周期。

(1)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

它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

还款能力包括:
借款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特别重视现金流量;
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长期信誉记录、借款用途、外部经营环境、贷款的行业和政策风险。

(2)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

(3)贷款的担保(也称信用支持):包括对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就要分析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情况、以及变现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4)信贷管理水平:能否持续地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严密的贷后管理工作,关系到贷款的质量好坏和按期收回。

第八条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第九条对小企业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主要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特征,并结合脱期法进行客观分类,采取从严就低的审慎原则,充分反映贷款风险状况。

第十条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

但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为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操作流程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各支行和有自营业务的分行(含直属支行)信贷业务部门经办客户经理每季度认真对机构内的贷款业务按
照管理办法逐笔进行初分,确定贷款质量,并对初分结果负责,同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经本机构负责人复评签字并对复评结果负责,按相应的业务条线分别有序装订后上报至分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分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机构上报材料签属复评意见对复评结果负责,并对复评情况整理后报送分行(含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复核后由分行(含直属支行)风险管理部分管行长或风险总监进行确认,并将结果返回分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含直属支行),
由分行(含直属支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整理后按相应的业务条线上报至总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总行条线内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对自营业务按照管理办法逐笔进行初分,确定贷款质量,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同时对分行(含直属支行)本条线内上报的贷款分类情况进行汇总和最终确认分类结果的认定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返回业务经办机构进行留档保管。

总行各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条线内汇总的全行数据及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材料报送至总行风险管理部。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贷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全行风险分类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控。

同时受理分支行相关人员对贷款分类舞弊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审计部每年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方式对辖内机构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检查面不少于全辖机构的30%以上,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书。

第五章分类后管理与监测检查
第十二条各分行(直属支行)应对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对贷款风险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

第十三条总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内的贷款风险分类复评并进行及时的汇总分析,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负总责。

第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贷款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贷款风险状况,随时可以启动现场检查方案。

第六章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如果上期分类结果为不良,在按月实时调整过程中分类结果上调了的贷款,需按照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三)款流程上报分类认定表并详细说明分类结果上调的原因。

第十六条最终分类结果高于初分人员的分类结果的贷款,必须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第七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贷款风险分类,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贷款分类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本部门的分类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对造成贷款损失的,要及时逐笔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对违反认定标准和程序,影响分类时效性,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人员将按照《包商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原《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2:
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一、公司类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本息未逾期;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5、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另外以我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由国内外高评级的银行保付的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关注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10天(含)以内;
2、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
3、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所上升;
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
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
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大的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
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
贷款;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
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
能力;
10、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付息;
11、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出现问题,但担保人代为偿还
能力较强。

(三)关注-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30天以上不超过90
天(含);或发生表外垫款1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
2、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占比持续下降;
3、经营性和投资性净现金流量同比减少;
4、资产负债率较上期末有较大幅度上升;
5、或有负债较上期末有较大幅度上升;
6、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
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较
上期末(或上年同期)有较大下降;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技术或产品等发生变化对
借款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
入降低等;
8、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9、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10、借款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11、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12、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13、贷款项目出现调整但对贷款偿还影响不大;
14、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还款意愿差,未及时提供适当的资料和文件,不与银行积极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15、银行对抵押品可能失去控制,但未丧失最终抵押权;
16、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17、信贷合同或其中的部分条款不利于或开始不利于银行;
18、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部分法律文件遗失或有误,但对还款尚未构成实质性影响;
19、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20、借款人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分类为次级;
21、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四)次级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不超过12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上不超过60天(含);
2、借款人虽然发生经营亏损、支付困难、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但尚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暂时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但已获得其他债权人的认可,可以延期归还其他债务;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明显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但担保措施尚可,预计损失率为20%(含)以内。

(五)次级-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本金或利息逾期120天以上不超过180天(含)或表外业务垫款60天以上不超过90天(含);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较大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预计损失率20%-40%(含);
3、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4、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而无力还款需要重组的贷款;
5、为了保全信贷资产而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期时间较长,或预算调整幅度较大;
7、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8、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
担保的法律责任;
9、借款人借债过度,负债比例较高;
10、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六)可疑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0天以上;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预计损失率40%以上;
3、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准备清算;
4、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5、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6、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项目贷款;
7、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8、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9、经过重组后,到期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七)损失类贷款具体参考特征: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终结,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贷款人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
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借款人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贷款人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人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人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8、贷款人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贷款人无法追
偿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贷款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人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债权。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贷款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贷款人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13、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贷款人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15、其他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债权。

上述贷款风险分类标准适用于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及贸易融资等表内业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风险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具体参考特征:
1、尚未到期的、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转贴现;
2、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在7天内(含)。

(二)关注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8-30天(含);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8-30天(含)。

(三)关注-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31-90天(含);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31-90天(含);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发现该票并无贸易背景或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贸易背景材料。

(四)次级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91-120天(含);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91-120天(含)。

(五)次级-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121-180天(含);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121-180天(含);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贴现后发生倒闭或破产,损失率在20%-40%(含)以内;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已贴现银票发生挂失或被公示催告,损失率在20%-40%(含)以内。

(六)可疑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181-360天(含);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181-360天(含);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贴现后发生倒闭或破产,损失率在40%以上;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已贴现银票发生挂失,损失率在40%以上。

(七)损失类具体参考特征:
1、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超过到期日,逾期360天以上;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式),逾期361天以上;
3、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发现是假票或克隆票;
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小企业贷款主要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预计损失率来进行分类,同时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进行分类。

(一)正常类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本息未逾期;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属担保贷款的,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5、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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