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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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和奖惩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岗位要求
第四条新任专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招聘,安排到有关院、系工作。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院、系协商同意后,对专职辅导员在校内进行调配。

在学生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团总支书记。

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应和同等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任教师相同。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开展廉洁教育,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在院、系、部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负责学生党、团、学组织开展工作,抓好学生党、团、学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团、学组织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指导和组织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文艺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增强学生的进取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并负责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

第九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1、认真完成或协助做好学校常规的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生军训、新生教育、就业教育、文明离校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2、积极利用网络渠道,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3、辅导员在负责本年级学生工作的同时,一般应兼任本年级一至两个班级的班主任,不定期地深入学生宿舍了解
情况、解决学生学习、心理、生活方面的问题,对个别学生的特殊问题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共商解决办法。

4、遇到危机和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到场稳定局面,适度和妥善干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根据年级特点,加强学风建设。

及时和班主任及学生导师沟通学生情况,协助班主任和导师开展班级工作和导学工作,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德育科研活动,注意总结工作经验。

每年应有工作总结和工作论文。

其中有一篇独自撰写或以第一作者的名义正式发表。

第十二条积极完成学校和院、系、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聘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是代表党委建设和
管理辅导员队伍的主要职责部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辅导员选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出的用人要求,报学校领导审批后,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原则上新聘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五年方可流动。

第十五条辅导员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3、具备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方法和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5、工作勤奋、乐于奉献、自觉性高;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能够积极投身良乡校区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新任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为中共党员。

第十六条辅导员来源主要是: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

2、本校在职人员(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

3、本校“免试推荐研究生从事两年学生工作”的人员。

4、在读研究生兼任学生辅导员。

5、新聘任的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可先从事两年辅导员工作。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七条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辅导员培训分
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更新知识和提升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和形式应多样化并注重实效。

1、新辅导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实施。

2、学校创造各种条件为辅导员举行业务培训,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研讨会,鼓励各院、系、部进行辅导员工作经验交流。

3、学校不定期举行各种适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特点的专项知识培训。

4、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职参加岗位培训、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

辅导员工作3~5年后,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相应时间的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八条招聘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辅导员中,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在保证本职岗位的前提下,可适当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课或其他课程。

第十九条以学校德育研究会为依托,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开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

第二十条加强辅导员社会实践锻炼和学习考察,定期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等活动,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活动。

学校选拔组织出国人员时,要根据出国任务和性质安排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结合学校实际,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学校教职工考核文件要求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及学生共同参与。

第二十四条辅导员的考核标准以辅导员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和学生工作特点为基本依据。

对于一般岗位职务侧重考核工作实绩,对于重点岗位职务还应侧重考核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与研究成果。

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辅导员在下一个聘期内可优先聘任继续担任此职务,不称职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建立规范的表彰奖励制度,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评选表彰校级优秀辅导员一次。

受到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职称和职务的晋升。

同时,将对辅导员的表彰与奖励纳入学校评选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体系。

第二十六条专职辅导员任职期间按照工作性质发给通讯补助,按月发放,每年按十二个月计。

第二十七条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5、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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