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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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新鲜食品投诉,是指消费者对新鲜食品的质量、安全、价格、包装等方面提出的异议、建议、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机构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鲜食品投诉处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经营者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新鲜食品投诉处理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鲜食品投诉处理制度,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经营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新鲜食品投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投诉提出
(一)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鲜食品投诉。
(二)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投诉接收
(一)经营者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做出回应。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并在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
第八条投诉调查与处理
(一)经营者应当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
(一)经营者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鲜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新鲜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开新鲜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加强新鲜食品包装管理,确保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新鲜食品投诉处理职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