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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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皖12民终10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
【审理法官】姚斌杨柳关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怀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当事人】李怀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当事人-个人】李怀金
【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苗春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苗春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焦宏璋张华苗春
【代理律所】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怀金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本院观点】李怀金刑满出狱后,不再为阜阳农行提供劳动,不接受阜阳农行的管理与监督,阜阳农行亦未向李怀金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李怀金要求阜阳农行补发退休前及退休后的工资明显缺乏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消除影响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因李怀金涉嫌贪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泉检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2018)皖1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赔偿李怀金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12075.04元;二、本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李怀金消除影响,支付李怀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2415元;三、驳回李怀金的其他赔偿请求。

李怀金于2020年4月9日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怀金刑满出狱后,不再为阜阳农行提供劳动,不接受阜阳农行的管理与监督,阜阳农行亦未向李怀金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李怀金要求阜阳农行补发退休前及退休后的工资明显缺乏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李怀金要求阜阳农行按月赔偿未办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无依据。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本院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了李怀金的损失,且李怀金受到的损失并非阜阳农行造成,其要求阜阳农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泉检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怀金从此时就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于2020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在阜阳农行未提供相
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推定双方可能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怀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0:28: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李怀金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东刑初字第25号判决李怀金犯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8)阜中刑终字第240号驳回李怀金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下发后,阜阳农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终止了与李怀金的劳动关系,但是未将书面通知交付李怀金,因时间较长阜阳农行档案找不到为由至今未能提供该书面通知。

李怀金服刑刑期3年即1998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8日。

刑期结束后李怀金再回阜阳农行要求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发放其工资及其他待遇。

阜阳农行未再发放李怀金工资及其他待遇。

2016年6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再终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裁定李怀金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刑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东刑初字第25号。

2019年1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
1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了李怀金374490.04元但是驳回了为李怀金消除影响、并协助李怀金恢复工作及相关退休待遇的请求。

2020年6月李怀金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127个半月的退休工资6375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2.请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退休后2009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128个月的工资6400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3.被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五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从仲裁之日30年经济损失2160000元”。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阜劳
人仲字1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怀金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改判后发生的劳动争议。

刑事案件改判后并不必然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李怀金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才能提出本案的诉求。

首先李怀金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后,阜阳农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终止了与李怀金的劳动关系,只是阜阳农行因时间较长档案找不到为由至今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是这一事实至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在双方之间还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情况下,李怀金在劳动仲裁部门未提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错误的仲裁请求、诉讼中亦未提出,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劳动诉讼仲裁前置原则,人民法院亦不宜直接处理而予以撤销双方之间的可能存在错误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最后刑事案件改判后,李怀金要恢复相关工作待遇依法应当先要求撤销与阜阳农行的可能有错误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才能提出本案补发退休前、退休后工资及未办理社保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怀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怀金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怀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其未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应认定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2.一审未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列明不起诉决定书;3.其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20年4月9日而非6月。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不应只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还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审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只要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适用判决不适用裁定不当。

李怀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2民终10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051851。

负责人:王成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怀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以下简称阜阳农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经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怀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其未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应认定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2.一审未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列明不起诉决定书;3.其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20年4月9日而非6月。

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不应只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还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审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只要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适
用判决不适用裁定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阜阳农行辩称:一、阜阳农行不是李怀金的用人单位,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李怀金被判刑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本案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四、李怀金已经70多岁,本案案由应为劳务纠纷,而非劳动关系纠纷。

原告诉称李怀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阜阳农行补发阜阳农行从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127个半月的退休工资6375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2.依法判决阜阳农行补发退休后2009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128个月的工资6400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3.依法判决阜阳农行按月赔偿因未给其办五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2020年4月15日起算)每月6000元经济损失(工资损失和医疗费损失)直至其去世之日为止。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李怀金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东刑初字第25号,判决李怀金犯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8)阜中刑终字第240号,驳回李怀金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下发后,阜阳农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终止了与李怀金的劳动关系,但是未将书面通知交付李怀金,因时间较长阜阳农行档案找不到为由至今未能提供该书面通知。

李怀金服刑刑期3年,即1998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8日。

刑期结束后,李怀金再回阜阳农行要求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发放其工资及其他待遇。

阜阳农行未再发放李怀金工资及其他待遇。

2016年6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阜刑再终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裁定李怀金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刑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东刑初字第25号。

2019年1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
书,赔偿了李怀金374490.04元,但是驳回了为李怀金消除影响、并协助李怀金恢复工作及相关退休待遇的请求。

2020年6月李怀金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从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15日127个半月的退休工资6375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2.请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退休后2009年8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128个月的工资640000元(每月按5000元计算);3.被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五项社会保险所造成的从仲裁之日30年经济损失2160000元”。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阜劳人仲字1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怀金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刑事案件改判后发生的劳动争议。

刑事案件改判后并不必然恢复劳动关系。

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李怀金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才能提出本案的诉求。

首先李怀金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后,阜阳农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终止了与李怀金的劳动关系,只是阜阳农行因时间较长档案找不到为由至今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是这一事实至少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在双方之间还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情况下,李怀金在劳动仲裁部门未提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错误的仲裁请求、诉讼中亦未提出,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劳动诉讼仲裁前置原则,人民法院亦不宜直接处理而予以撤销双方之间的可能存在错误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最后刑事案件改判后,李怀金要恢复相关工作待遇依法应当先要求撤销与阜阳农行的可能有错误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才能提出本案补发退休前、退休后工资及未办理社保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怀金的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怀金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因李怀金涉嫌贪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泉检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书。

本院(2018)皖12法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一、赔偿李怀金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12075.04元;二、本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李怀金消除影响,支付李怀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2415元;三、驳回李怀金的其他赔偿请求。

李怀金于2020年4月9日向阜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怀金刑满出狱后,不再为阜阳农行提供劳动,不接受阜阳农行的管理与监督,阜阳农行亦未向李怀金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李怀金要求阜阳农行补发退休前及退休后的工资明显缺乏依据。

基于上述事实,李怀金要求阜阳农行按月赔偿未办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无依据。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本院已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了李怀金的损失,且李怀金受到的损失并非阜阳农行造成,其要求阜阳农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泉检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书,李怀金从此时就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于2020年4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在阜阳农行未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推定双方可能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怀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杨柳
审判员关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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